舆论监督要力避“舆论审判” 贵州民族报 2007-03-15 15:05
贾世秋在《郑州大学学报》2006年第6期撰文指出,“舆论审判”是指通过舆论压力干预司法的独立性尤其是法官审理案件的自主性,从而导致未判先果。在我国新闻侵权相关法律模糊和缺少的情态下,对媒体及其从业人员本身的监督往往形成真空地带,而记者若借助舆论霸权进行媒介权力滥用的话,它的潜在危险性绝不亚于资本霸权对“舆论监督”的践踏。一、媒体报道要秉承事实,加强自律,杜绝权力滥用,谁来监督媒介?媒介权力是一种无形的权力,对其使用或滥用,很难做定量的测算和定性的评判,因此对媒介的监督必须将政府、法律、公众等几方面结合起来,特别是加强新闻行业自律,培养从业人员强烈的责任感,道义在前,秉承事实,防止舆沦暴力。二、企业抗衡需刚柔相济,运筹有度,正视舆论威力。三、公众舆论应体现素养,逐渐成熟,切忌舆论偏激。媒介素养分两个层次:一个是公众对于媒介的认识和关于媒介的知识;另一个是传媒工作者对自己职业的认识和一种职业精神。四、新闻侵权须法案清晰,条例明确,防止舆论质疑。一方面要保护新闻媒介的正当监督权力,另一方面要强化对媒介权力的依法制约,促进媒介与社会生活形成恰当的权力关系,限制和制裁新闻媒介权力的滥用。 (此文不代表本网站观点,仅代表作者言论,由此文引发的各种争议,本网站声明免责,也不承担连带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