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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地市党报如何做好新闻舆论监督

来源:国际新闻网 作者:admin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25

    近年来,“媒体舆论监督”被称为立法、行政、司法三大权力之外的“第四种力量”,在许多领域,特别是涉及到广大群众切身利益的热点问题上,发挥着重要而深远的积极影响。曾几何时,不管社会发生任何大小问题,只要一经媒体曝光用不了多久都能够很快得到相关部门的“回音”,并能及时将处理结果公之与众,给社会一个交待。因此,大众对于媒体舆论监督的信任和期待值越来越高。

    然而“舆论监督”的限制和难度也越来越突显出来,尤其对于地市党报来说舆论监督更是如此。由于地域限制,关系网、人情网密集存在,地市党报监督面不够广、监督的力度不够深,一旦遇到相送部门的干预往往适可而止,其结果便造成了监督的局限性。

    一、 地方媒体经常要面对“监督受限或无效”

    在现实的采访中,媒体记者经常会遇到“监督遭遇尴尬”的现象。例如前一段时间陕西某县委书记对记者“是否有干部参与办矿”这样的提问回答道:“你们记者管得也太多了吧,你问的事我一概不知道。”在近几年的采访中,笔者也曾经遭遇过一些“尴尬”的情况。有一次记者采访某单位前后打了10多个电话,每个部门都说不归自己管,让联系其他部门,最后又被推回到第一个接电话的部门。而这样的现象对于地方媒体记者来说几乎是家常便饭。除了采访遇到“尴尬”情况之外,“监督无效”的情况也常会遇到。

    据报载,某地市党报记者在采访该市一个住宅小区是否存在问题时,对相关政府部门都进行了采访,经过多方查实小区的确没有达到入住条件、质量也存在问题。稿件刊发后除业主拍手叫好之外,开发商和相关监管部门却没能及时采取行动。在记者追踪报道时,开发商曾经对记者说“你差不多就行了,最好少管闲事”。而且个别监管部门也都纷纷推托“不关自己的事,他们要是还有疑问就到法院起诉去吧。”有些部门甚至直接拒绝采访。类似的“监督受限、监督无效”的情况对于地方媒体记者来说比较普遍。

    二、地方保护的观念使地方媒体监督受限

    一些地方在发生重大事件时,一般政府先是想捂不让报。直到知道的人越来越多捂不住了,才放开媒体的报道限制。由于体制的原因,地方媒体都和政府保持高度一致,这样往往在事件发生的第一时间缺失了监督功能。

    对于地方媒体来说“地方保护”成为“舆论监督的屏障”而且这种屏障对于各地媒体来说不在少数。《劳动合同法》颁布实施后,很多大型企业出现大面积裁员现象,这些被裁的都是所谓的“临时工”因为《劳动合同法》对于劳动者的工资、保险、劳动合同的签订等都做了强制性规定,“临时工”连续签约两次就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企业也就无法随意解雇这些工人。对于用惯了“廉价临时工”的部分企业来说如果要做到不违法必将支出一大部分资金。因此很多企业出现了集中裁员的现象。据报载,某地市党报记者就此事采访该市劳动部门时,对方领导却说‘市里特别嘱咐这些大企业为我们的经济发展做出了很大贡献,对于这些违规情况要包容。而且这些事情也没有必要公开,否则会影响企业形象和经济发展。报道这类涉及政策性的新闻如果政府有关部门闭口不谈,媒体几乎无法深入采访。因此,事件尽管在市民中形成了十分集中的热点议论与信息,源近在咫尺的本地媒体却往往没有在第一时间发出声音。

    三、地方媒体如何做好舆论监督

    1、舆论监督需要各级党委和政府的大力支持。

    舆论监督的实施部门是新闻单位,但要做好这项工作,各级党委、政府的重视尤为重要。如果各级党委、政府能把加强舆论监督列入议事日程,帮助解决舆论监督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才能创造出一个公正、宽松的舆论监督氛围。近年来,《驻马店日报》专门开设了舆论监督报道栏目,刊发了一些在社会上具有影响力的舆论监督文章。《驻马店日报》所发的监督性稿件,绝大多数是成功的,做到了帮忙不添乱,赢得了党委、政府肯定和读者赞扬。

    2、新闻单位要鼓励舆论监督

    新闻单位如果能建立舆论监督的激励措施,鼓励新闻记者深入基层、深入实际对群众关注的问题开展舆论监督,为他们提供必要条件,帮他们排忧解难,势必能提高他们的积极性和工作热情。《驻马店日报》一直以来对舆论监督非常重视,在考核标准也向舆论监督类稿件倾斜。考核分值比普通稿件都要高出很多。

    3、提高新闻工作者素质是做好舆论监督的一个重要因素。

    舆论监督是一份严肃的责任,方向把握得好与否将会对社会造成巨大的影响。因此新闻工作者必须有很强的责任心和使命感,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必须学法、懂法。如果没有法律指导舆论监督很可能出错。为了提高记者、编辑的素质,驻马店日报曾多次派记者、编辑到先进地市报进行学习,而且报社聘请专门的律师以供咨询。

    4、建立舆论监督保障机制。

    建立舆论监督保障机制才能规范监督行为明确权责。例如昆明市新起草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条例》规定“新闻媒体应对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人民团体及工作人员履行职务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如果政府机关或工作人员超过期限没有按照要求进行整改的主管人员将被问责构成犯罪的会追究刑事责任。”“干扰、阻碍新闻媒体依法开展舆论监督者将被问责直至追究法律责任”,将保护新闻舆论监督列入地方法规这在全国尚属首例。这样的地方法规如果在更多的城市能推广,势必会对舆论监督形成有力的法制保障。

    (作者单位:驻马店日报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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