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更好的贯彻落实新《广告法》,规范广告活动,加强广告监督管理,维护良好的广告市场秩序,制定指导意见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指导思想和监管目标 广告监管工作要坚持监管是第一职责,发展是第一要务,实现监管与服务、规范与发展的有机结合,依托科技手段、创新监管理念、统一管理标准、规范执法行为,建立与完善信用管理、大数据监管、社会共治等制度措施,不断加强广告事中事后监管,倡导公平竞争,加强行业自律,提高广告市场主体诚信守法意识,努力实现监管体制机制更加完善,行业自律水平不断提高,企业诚信守法意识日益增强,社会共治格局初步形成,广告市场秩序持续优化,产业结构转型升级,广告行业美誉度进一步提升的总体目标。 二、加强广告事中事后监管 (一)做好广告发布登记 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从事广告发布业务的,应依法向工商部门办理广告发布登记。市、区工商部门应确定专人负责广告发布登记工作,将登记信息录入广告监管系统,严格遵守审批时限和有关规定,为申请单位提供优质快捷的服务。 (二)健全广告监测监管体系 一是完善市局、分局、工商所三级广告监测体系,统一广告监测标准,确保广告监测数据及时、准确、完整,提高广告监测水平。二是运用大数据与互联网技术,升级改造广告监管系统,为广告监测监管及大数据分析提供技术支撑。三是加强广告监测与监管相互衔接,通过大数据分析,及时发现重复发布的严重违法广告,查处违法主体,消除违法状态。四是强化分类分级监管,研究广告市场规律与特征,识别监管风险,明确监管重点,科学调配市局、分局、工商所三级监管网络,有针对性的开展监测与监管,提高科学决策能力和监管效能。 (三)加大广告执法力度 充分运用好法律赋予工商部门的执法手段,依据《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商标法》等法律法规,进一步加大广告执法力度,坚持案件查办的及时性、完整性和规范性,统一执法标准,完善查处方式和手段,依法对广告案件中的广告发布者、经营者和广告主一并查处,并依法追究广告代言人的法律责任,确保查处到位。针对发布违法广告问题严重的广告市场主体,可以依法责令停止发布广告、没收广告费用、罚款、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并通过相关媒体公开处罚内容和信息,以达到警示效果,提升辖区控制力,降低广告违法率。 (四)开展广告专项整治 依法加强对各类广告活动的监督管理,把与人民群众利益紧密相关的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房地产等商品和服务广告作为重点整治内容,把电视、广播、报纸、期刊、户外、印刷品、互联网等主要媒介作为重点监管对象,组织开展广告专项整治,严厉查处虚假违法广告和违法经营行为,并将专项整治与日常监管工作有机结合,利用专项整治查办一批有影响力的案件,利用日常监管净化广告行业,切实维护良好的广告市场秩序。 (五)强化案件通告、移转和两法衔接 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和保健食品等广告案件,需在结案后,将案件查处结果通报卫计委、食药监等广告审查机关进行事后相关处理。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音像出版单位发布违法广告,或者以新闻报道形式变相发布广告,或者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变相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的案件,在结案后,应当通报新闻出版广电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做好广告违法线索和案件的移转工作,避免因部门职责交叉造成的监管风险。完善广告案件两法衔接工作机制,加强与公安部门的协调配合,对涉嫌犯罪案件,依法移交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六)加强广告行政指导 一是要综合运用行政提示、行政告诫、行政约见、行政建议、责令改正等行政指导方式,实现对违规倾向或轻微违规行为的及时提醒、警告和纠正,构建和谐执法环境。二是要完善行政指导机制,建立主体事项提示制、轻微问题告诫制、突出问题约见制、管理责任建议制,切实解决以罚代管的问题,充分发挥市场主体自律作用,减少行政成本,消除违法状态。 (七)落实广告风险防控机制 一是统一案件调度指挥,对于同一违法广告在不同媒体多次发布,或者同一举报人在多个分局进行投诉举报的情况,要统一办理程序、执法标准和答复口径,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水平。二是加强广告业务研究,对于发现的突出问题,及时预警并采取有效措施;对于监测发现的新形式、新类别广告以及难以界定的涉嫌违法广告,统一监测标准,提出处理意见。三是健全虚假违法广告应急处理机制,各级工商部门要对日常检查或监测中发现的严重违法广告,要及时处理、汇总、分析、上报,提高应急处理能力。 (八)推进京津冀等省市间广告执法合作 一是完善京津冀等省市间的广告执法协作机制,加强各地工商部门在案件协查、联合执法、证据取得、案件会商等方面的合作,形成广告执法合力。二是加强广告案件通报和信息共享,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对社会影响较大、案件类型较新、违法范围较广或跨地域大案要案进行及时通报,形成“一处违法,处处叫停”的跨地域广告惩防体系,降低违法广告的社会不良影响。三是做好跨省市广告案件移转,规范案件移送和接收程序,确保对违法广告的广告发布者、广告经营者、广告主一并查处。 (九)注重法规宣传与指导服务 加大力度宣传新《广告法》及相关规定,提高社会公众对新《广告法》的知晓度,形成全社会共同抵制虚假违法广告的良好社会氛围。制定重点行业广告发布标准,指导媒体健全广告审核制度,做好日常广告审核指导和咨询服务。指导北京广告协会,从强化行业自律入手,组织会员进行法律法规培训,提高广告审核人员专业水平。发挥广告协会优势,引导会员依法从事广告活动,积极开展公益广告宣传,提高精神文明建设水平,促进广告行业健康发展。 三、完善信用监管,营造诚信市场环境 要逐步扩大广告市场主体信用数据的征集范围,完善系统内监测和监管数据的归集,推动部门间监管信息的数据互通和共享,同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强化信用数据的分析应用。一是加强信用监管,形成以信用为导向的日常监管方式。通过分析广告市场主体信用状况,确定监管重点、监测频率和抽查频次,实现执法资源的合理配置。二是强化信用公示。综合采用北京市企业信用信息网、市工商局官方网站、官方微博或新闻发布会等形式,定期公示市场主体的信用状况。通过公示市场主体获奖评优、发布公益广告或社会贡献度高等良好信息,鼓励市场主体诚信守法;通过披露违法量和违法率居前位的广告、违法量明显上升的广告或者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严重违法广告等提示信息,提醒社会公众防范广告陷阱;通过曝光违法量和违法率居前的媒体、投诉举报较为集中的广告以及较为典型具有警示作用的重点广告案件等警示信息,惩戒严重违法市场主体。三是扩大社会用信。逐步推出满足政府部门、行业协会、社会公众多方需求的信用产品,加大信用联合惩戒的力度,引导广告市场主体自觉守法、诚实守信,营造良好的广告市场环境。 四、构建齐抓共管、共同治理的广告监管长效机制 重视发挥各政府监管部门、行业协会、市场主体、新闻媒体和社会公众在广告监管中的有机互动作用,逐步形成工商主导监管、各部门积极履职、行业自律规范、企业自觉履责、公众参与监督的广告监管长效机制。 (一)发挥联席会议的积极作用 一是工商部门要发挥好牵头统筹作用。按照国家工商总局等九部门《关于印发〈整治虚假违法广告部际联席会议工作制度〉的通知》(工商广字〔2015〕第106号)和市工商局等十一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落实虚假违法广告整治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京工商发〔2010〕137号)精神,强化虚假违法广告专项整治联席会议制度,参照部级联席会议机制,巩固和健全市、区两级联席会议体系架构和工作制度,加强与各有关部门间的协调配合与执法联动,在全市范围内形成治理虚假违法广告的合力。 二是明确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的职责分工与职责范围,推进各部门充分利用各自监管的职能和手段,积极履职、齐抓共管。 工商部门要会同宣传部门和新闻出版广电部门加强媒体机构管理,指导媒体在广告发布活动中加强自律,监督媒体单位落实广告审查责任,健全广告审查制度,引导和促进媒体坚持正确的广告导向,推动公益广告的发展,建立和落实领导责任追究制,对工商部门通报的因发布违法广告给予处罚的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音像出版单位,要依法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情节严重的,可以暂停媒体的广告发布业务。协调网信办和通信管理部门加强互联网行业管理,督促网站严格落实广告审查相关规定,强化部门联动配合,对相关部门提供的违法广告及信息,及时予以处理。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工作的衔接,依法移送涉嫌虚假广告犯罪案件,联合公安机关开展行政执法工作,对拒绝、阻挠工商等行政机关依法监督检查的行为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联合卫计委、中医管理、食药监等部门,加强对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等重点行业的管理,做好广告审查及互联网网站的监督管理工作,对工商部门通报的发布虚假违法广告情节严重的单位,依法采取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等处理手段,并做好对相关管理部门的出证工作。 三是进一步完善虚假违法广告专项整治联席会议工作机制。完善有关广告监管信息通报制度,市卫生局、市中医局、市食药监局要将广告审批、备案和撤销等信息抄送市工商局;市工商局要每月将《广告监测报告》和行政处罚材料抄送联席会各成员单位。加强各成员单位之间的工作衔接,进一步规范违法广告案件的协查、移转和移送等工作程序,建立和完善联合执法工作机制,形成分工明确、沟通顺畅、资源共享、互相配合、合作互补的工作格局。 (二)发挥社会主体的有机互动作用 一是指导广告协会加强行业管理,履行行业管理职能,充分发挥“指导、协调、服务、监督”的桥梁纽带作用,协助政府部门贯彻产业政策、落实行业规划、制定行业规范、加强行业自律,促进行业发展。二是倡导广告市场主体强化诚信自律。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要落实广告审核责任,杜绝设计、制作、发布虚假违法广告;广告主要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诚实信用,公平竞争;广告代言人要依据事实进行广告代言,自觉履行法定义务,不得为没有使用过的商品或服务作推荐、证明。同时要发挥广告业传播优势,积极开展公益广告宣传活动,营造文明和谐的社会氛围,提升行业美誉度。三是引导新闻媒体和社会公众参与社会监督。利用新闻媒体的信息优势和宣传作用,宣传新《广告法》和典型案例,提高广告市场主体的诚信守法意识和消费者对虚假违法广告的辨识能力。引导社会公众依法参与监督举报,形成全社会共同抵制虚假违法广告的社会氛围。 五、实施广告战略,促进广告业健康发展 根据国家工商总局《关于推进广告战略实施的意见》,积极贯彻总局与北京市政府签署的《关于推进首都广告业发展的战略合作协议》,和京港澳台《两岸四地广告业战略合作协议》,抓紧落实《关于促进北京市广告业发展的意见》,稳步推进北京国家广告产业园区建设,指导北京广告协会做好政策宣传和专业培训,提升广告技术创新能力和品牌引领作用,促进首都广告行业健康发展。 一是积极实施广告发展战略,促进广告市场规模保持较快速度增长,力争到2020年实现广告市场规模突破2500亿元,实现集约化、品牌化、专业化发展。指导北京广告协会加强法律法规宣传与行业教育培训,进一步降低广告违法率,广告市场环境得到进一步净化。二是推进北京国家广告产业园区建设,实施品牌引领工程,优化广告产业结构,提升北京广告行业国际市场竞争力。在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项目中,加大对新媒体广告、广告创意、策划、制作等企业的扶持力度,引导广告业创新发展。建设公益广告创新研究基地,完善公益广告大赛等项制度,强化服务管理措施,促进北京公益广告发展。充分依托北京高校资源建立广告行业人才培训基地,加强广告人才培养,提升广告从业人员水平。三是贯彻落实《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首都广告业发展的战略合作协议》和《两岸四地广告业战略合作协议》内容,搭建两岸四地广告业交流合作平台,扩大信息互通和商务交流,促进重大广告产业项目落地,进一步拓展北京广告业市场,提升竞争力和影响力。 2015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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