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都记者刘伟事件提醒国人,制定《新闻从业者权益保护法》,防止“舆论监督”演化成“监督舆论”,捍卫中国新闻行业底线,保障全体社会公众的知情权、监督权,已是刻不容缓
相关报道 【财新网】/火线评论(记者 陈宝成)因报道备受舆论关注的“大师”王林案,《南方都市报》记者刘伟,被江西萍乡市公安局安源分局以涉嫌“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为由刑事拘留。事发数日后经媒体披露,举国哗然。 在全国上下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进程中,记者被拘事件提醒国人:只有真正保证舆论监督的正常进行,才能从根本上助推法治建设。 中国有着数千年的专制传统,在实现由人治到法治的转型中,关于法治建设存在的不适应、不符合的问题,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有着清醒的认识和鲜明的论述。 特别是《决定》所指出的“一些国家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依法办事观念不强、能力不足,知法犯法、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现象依然存在”,可谓切中肯綮、一语破的。 正因如此,《决定》更加注重包括舆论监督在内的各项监督制度建设。《决定》宣示“必须以规范和约束公权力为重点,加大监督力度,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必追究,坚决纠正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纠行为”,并在“强化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中提出,“加强党内监督、人大监督、民主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制度建设,努力形成科学有效的权力运行机制和监督体系,增强监督合力和实效”;“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司法机关要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可谓正逢其时。 关于司法机关及时回应社会关切,政法高层提供了更加明确而具体的要求。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政法委书记孟建柱指出,司法机关在办案过程中要依照有关规定主动发布权威信息,及时回应社会关切。最高检察院检察长曹建明强调,司法机关要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要以更加开放、坦诚、最新的态度,坚持阳光司法,以执法办案信息公开作为重点,着力推进案件信息查询、重大案件信息和典型案例发布等工作,以正确的方式传播真实的声音。要认真听取媒体的意见、建议和批评,尤其对媒体反映的司法活动和队伍中的问题,更要高度重视、认真核查,情况属实的依法依纪严肃处理;情况不实或有偏差的,客观平和说明情况,争取社会公众理解支持。 有着“气功大师”头衔的王林,因涉嫌非法拘禁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这一事件发生后,立即成为舆论关注的热点。应当说,即使王林身上附着了一些光环与泡沫,这一案件本身也并无敏感之处。办案机关本应按照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主动及时回应社会关切,接受社会监督。而作为行使舆论监督权的新闻单位,派遣新闻从业者对这一热点事件进行客观调查报道,既是新闻从业者正当履职、满足社会公众知情权的必然要求,也是贯彻落实中央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部署的具体行动,理应受到各级公权力的尊重与配合。 然而事实总在想象之外。通过媒体报道可以发现,《南方都市报》记者刘伟对王林案的采访、报道、持续关注等,均属履行工作职责的职务行为;其所在的《南方都市报》以声明方式予以佐证。而江西萍乡安源警方以刘伟涉嫌“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为由将其刑事拘留,且在事发一周之后,仍然未主动回应这一明显将引发社会高度关注的事件,颇显底气不足;究其根源,显然并未跳出将正常的“舆论监督”视为“麻烦”的传统窠臼,而沿着“有权就是任性”的惯常思维向下滑落。 就中国现行实体法规范而言,所谓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中的“扰乱公共秩序罪”,该法第二百八十二条规定,以窃取、刺探、收买方法,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从上述刑法条文可以看出,要构成“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需要行为人具有主观故意,即明知是国家秘密,却故意以窃取、刺探、收买方法非法获取。如果当事人并不知道所获取的是国家秘密(包括法定的“绝密”、“机密”、“秘密”),或者当事人获取的是国家秘密以外的情报、信息等,均不构成本罪。 此外,记者的采访与新闻的发布等是职务行为,按照报纸出版流程,所谓的“犯罪嫌疑人”理应还包括责任编辑、签版主编、值班总编等。上述人的行为同样均是职务行为,其法律后果也应主要由单位承担,而不是仅仅归咎于个人。 中国已经建成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但距离十八届四中全会所提出的“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尚有不少距离。刘伟事件提醒国人,制定《新闻从业者权益保护法》,防止“舆论监督”演化成“监督舆论”,捍卫中国新闻行业底线,保障全体社会公众的知情权、监督权,已是刻不容缓。 近些年来,一些地方警察权的扩张,已经到了触目惊心的地步,以至于有些案件往往处在抓人容易放人难、起诉难、审判难的“三难”境地。究其根本,这些地方公权力的法治意识淡薄,“有权过于任性”,碍于某些掌权者的面子不惜铤而走险、一错再错、最终导致局面难以收拾,是不可忽视的重要因素。 基于此,《决定》指出,要把法治建设成效作为衡量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工作实绩重要内容,纳入政绩考核指标体系,“把能不能遵守法律、依法办事作为考察干部重要内容,在相同条件下,优先提拔使用法治素养好、依法办事能力强的干部。对特权思想严重、法治观念淡薄的干部要批评教育,不改正的要调离领导岗位。”应当说,刘伟事件正是检验江西萍乡安源警方依法行政的试金石。 综上所述,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进程中,正常的舆论监督不仅必不可少,而且功不可没;只有全国上下真正形成保障舆论监督的共识,才能真正严明党纪,确保政令畅通,才能逐步解决中国法治建设过程中所面临的诸多问题,逐步实现基层治理法治化和国家治理现代化。 责任编辑:张继伟 | 版面编辑:路炳阳 (此文不代表本网站观点,仅代表作者言论,由此文引发的各种争议,本网站声明免责,也不承担连带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