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桩药家鑫案,一桩李昌奎案,再次把社会的关注点引向审判和舆论之间的吊诡关系。关键问题并不是两个罪犯该不该被判死刑,而是判决在围观、群呼的氛围里宣告了当下中国现象及其背后的意义、可能导致的制度变迁,这些才更值得我们关注和深思。 在现代法治国家,为了确保规范精密、审判公正,必须承认司法独立——不仅独立于政府的权力,而且还要独立于人世间的舆论。司法也因独立而产生信任和权威。但是,在传统中国,由于情、理、法并立的多元结构,作为情理的表现形态和评价尺度的舆论总是在不同程度上干预司法过程。甚至还会出现“经义断狱”“以理杀人”的观念以及对“比法律更强有力的群众意见”的赞美。 历史上舆论曾经有不同的形状,包括作为诤争制度化的“朝议”、在野名流根据道统的“清议”、《史记·田敬仲完世家》里描述的那种稷下先生“不治而议论”、乡校的“以论执政”“处士横议”、地方绅士的“公议”以及民间的“世论”。华裔美国历史学家黄宗智通过实证分析发现,中国的审判制度也存在议论和讨价还价的空间,他称之为国家与社会之间的“第三领域(the third realm)”。我认为可以进一步把围绕审判的舆论大致分为对应于不同阶段的三种类型。即(1)情理教化式的舆论,主要指通过道德话语在官场与乡场之间形成某种共鸣结构;(2)人民动员式的舆论,类似尤根·哈贝马斯所说的“群众公共领域(plebian public sphere)”,通过内部讨论、公审大会以及民愤宣泄等方式加强对立性和排斥的逻辑;以及(3)权利形成式的舆论,在社会体制转型和重新界定公与私的过程中,个人的利益诉求通过社会沟通活动而放大并被转写到规范文本之中。 (此文不代表本网站观点,仅代表作者言论,由此文引发的各种争议,本网站声明免责,也不承担连带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