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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房产律师以案说法:夫妻共同房产私人出售无效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admin 人气: 发布时间:2019-05-25

原本很简单的一桩离婚诉讼案件,在法院宣判前却横生枝节。原来,李某与陈某婚后买了三间土平房,并于1985年翻建为瓦房。李某提起离婚诉讼后,陈某意识到夫妻关系已没有再维系的可能,他瞒着李某找到买房人孟某,与其协商卖房一事。孟某知道李某是陈的妻子,此房应属共同财产,表示在买房写文书时要求李某到场。但孟某轻信了陈某此房没有任何争议的谎言,在李某没有到场的情况下,以1.5万元的价格,买下了有争议的房屋,埋下了房产纠纷的隐患。

郑州房产律师以案说法:夫妻共同房产私人出售无效

【据理维权,原告公堂胜诉】

李某与陈某离婚后,得知陈已将房屋卖给孟某。在交涉无效的情况下,一纸诉状将陈某与孟某一齐告上法庭。李某诉称:在我起诉离婚期间,陈某在没有通知我,也没和我商量征得我同意的情况下,私自将我们的共有财产三间瓦房卖给孟某。我要求法院判决他们的买卖关系无效。法院经审理认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一方在没有征得另一方同意的情况下,采取欺骗的手段处理财物是违法的。故依法判处陈某与孟某的房屋买卖关系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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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某不服一审判决,于2001年12月3日上诉到中级人民法院。孟某诉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适用法律错误,我是房屋的善意取得人,依法应确认房屋买卖有效,请求二审依法改判。市中院经审理认为,被上诉人陈某未征得李某的同意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处分是一种侵权行为,其行为不受法律保护。孟某明知双方正处于离婚纠纷期间,仍购买陈某出售的房屋,其行为主观上有过失,其依法改判的主张不能成立,故依法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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