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7号) 第十八条进一步规定: 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 按约定时间向业主交付房产证是开发商的义务和责任,但总有开发商私自扣留房产证,逼迫业主答应种种不合理的要求,如加大公摊面积、提高物业费、捆绑销售车位等。 面对这种无赖的开发商,业主往往没有什么办法,打官司又费心费力,所以有些急于取得房产证的业主可能会选择吃了这个哑巴亏,答应这些无理的要求。 安徽省亳州市一位网友就遇上了这样的无赖开发商,明明到了交付房产证的日期,却私自扣留了房产证,强制提高物业费。网友无奈,只好到《地方领导留言板》留言。 收到留言后,安徽省亳州市人民政府立即进行了调查,发现情况属实。后官方与开放商和业主双方进行了协商,约定开发商于5月21日将房产证交还给网友。事后官方对网友进行了回访,网友表示满意。 安徽网友:我是涡阳县紫金御景的业主,刘**。开发商扣押我的房产证五个月之久。恳请领导明查。 官方回复: 尊敬的网友:您好!您在人民网上给省长留言,反映涡阳县紫金御景房屋不动产权证被扣押问题,亳州市政府高度重视,立即责成涡阳县政府认真调查。现将有关情况答复如下:经查,网友刘**系涡阳县紫金御景小区1#楼2单元1905室业主。2019年2月,该房屋不动产权证办理后,由开发企业代为领取。后网友因2018—2019年的物业费用问题与开发企业产生矛盾,导致不动产权证被开发企业暂扣。 经县住建局协调,双方已达成一致意见,不动产权证于2019年5月21日交还网友。 经市长热线办回访,网友对办理结果表示满意。 责编:程兴旻 韩蕾(实习生) (此文不代表本网站观点,仅代表作者言论,由此文引发的各种争议,本网站声明免责,也不承担连带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