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以案释法 】 房子暖气不热,应不应交付租金? 张家口新闻网记者 孙媛 通讯员 张帼霞 案例回顾: 2015年11月1日,某公司与贾某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约定:该公司将其名下商场一层面积为400平方米的场地租赁给贾某及丁某由其经营餐饮项目,租赁期限自2015年11月1日至2017年10月31日,共计两年,租金交付形式为代收银租赁,固定租金为每平方米每天5元,销售提成扣率为30%,该销售提成扣率第二年增长一个百分点,物业管理费用为每平方米每天一元,租金及管理费缴纳方式为按季度缴纳。 合同签订后,贾某和丁某装修店面开始正式营业。2016年1月,二人发现商场内暖气不足,温度较低,遂与该公司进行协商。贾某称,在公司多次维修后温度始终不能达到饭店经营要求,致使饭店一度因温度较低而客流量减少。2016年2月开始,二人因暖气问题拒绝交纳租金销售提成以及管理费用。 2017年6月,该公司将贾某诉至法院,诉称贾某拖欠租金等费用共计二十余万元,并要求解除该租赁合同。贾某辩称其拒绝交纳费用是由于公司违约在先,未提供合同约定的租赁物致使其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并请求法庭因公司的违约行为减免其租赁费用。 法庭审理后判决支持该公司的诉讼请求,理由为公司与贾某之间签订的租赁合同,出租方的主要合同义务为提供适于使用的租赁物,在本案中公司已提供了该租赁物,至于暖气等物业管理的事务虽然双方未另行签订物业合同,但该租赁合同中存在关于物业管理收费的标准和约定,双方已形成了物业管理合同关系。贾某就物业管理问题与公司发生纠纷,可就该物业管理关系对公司提出相关减免物业费用的请求,且贾某在庭审中未提交相关证据证明供暖温度未达标,因此判决贾某在判决生效十五日内支付该公司租赁费等各项费用共计189300元,解除双方租赁关系。 律师说案: 该公司与贾某就租赁房屋事宜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是有效合同,受法律保护,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根据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该公司作为出租人应当履行交付房屋的义务,贾某作为承租人则应当履行交纳租金的义务。本案中,公司依约履行了交付租赁房屋的义务,贾某却没有依约全面履行交纳租金的义务,且经公司催告后仍未交纳,贾某的行为构成根本违约。 对于贾某提出的供暖温度过低等抗辩理由,首先需要有相关的证据支持,其次,该请求由于不是租赁合同的主要义务,因此不能以对方提供的物业不符合约定来违约拒绝支付租金。当然如果贾某确实提出了相关证据证明公司未能提供符合标准的物业管理,可依据证据向公司提出要求减免物业费用,当由于物业管理问题严重影响到贾某经营,其也可就此要求公司赔偿相关损失。 (本案例由河北诚昭律师事务所提供) (此文不代表本网站观点,仅代表作者言论,由此文引发的各种争议,本网站声明免责,也不承担连带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