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一段时间,北京、上海等地集中开展对行人闯红灯的治理行动。日前,公安部交通管理科学研究所所长王长君表示,行人闯红灯是违反交通安全法,必须接受处罚。王长君还表示,不少人会找出各种理由说明自己是无奈闯红灯,比如“我有急事”“红绿灯时间太短”等,但有再多的理由也不能违法。 闯红灯是违法,违法了当然就要接受处罚,而诸如“我有急事”这样的私人理由,也的确不是行人闯红灯免于处罚的挡箭牌。但王长君所长所说的“有再多理由也不能违法”这句话,却要按实际情况来分析,比如“红绿灯时间太短”这个理由,就确实是逼得很多人不得不闯红灯的重要原因。 行人不应该闯红灯,但这是指主观意愿而言,如果是绿灯过短逼得大家不得不闯红灯,那板子就应该打在交管部门的头上,应该追究相关人员的失职才对。信号灯时间设置不合理,遭损坏的信号灯没能及时修复,这是交警部门的失职,没有任何理由把责任转嫁到行人身上。 但从各地对“超短绿灯”事件的处理来看,即便是媒体曝光了,最多也就是把绿灯延长,从来不见交警部门相关人员被追究责任。事实上,正是这种“宽容”,才导致了交警部门“反正不用承担责任”的法不责众心理,也才导致了“超短绿灯”层出不穷。如果交警部门要处罚行人闯红灯,“超短绿灯”这一问题却无法根本性解决,怎能让那些被逼着闯红灯的人心服口服? 其实“超短绿灯”解决起来并不难。一是将信号灯时间设置的标准进一步细化,明确“多少米的路口要设置多少秒的绿灯”;二是严格追究责任,“超短绿灯”一旦出现,就必须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正如行人违法就要受罚一样,交警部门没把信号灯管好,自然也要受罚。 没有了“超短绿灯”,没有了“被逼着闯红灯”,这时候再来讲“行人有再多的理由也不能闯红灯”,才更有说服力。作为研究交通管理科学的专家,我们也希望王长君所长能在根除“超短绿灯”这一问题上,提出更多可行的建议。 (此文不代表本网站观点,仅代表作者言论,由此文引发的各种争议,本网站声明免责,也不承担连带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