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讯(记者 方怡君)11月11日,记者从山西省教育厅获悉,《关于进一步规范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学历教育收费的通知》于近日下发。通知规定,对收费标准变动频繁、上涨幅度较大、社会反映强烈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教育行政部门视情节减少下一年度招生计划。 记者了解到,山西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学历教育学费、住宿费标准实行政府定价和市场调节价两种形式,列入《山西省定价目录》内的实行政府定价,《山西省定价目录》以外的实行市场调节价,由非营利性民办学校自主确定。 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学历教育收费包含学费、住宿费。通知明确,学校应按学期或学年收取学费、住宿费,不得跨学年预收。通知明确,非营利性民办学校除学费、住宿费以及服务性收费、代收费外,不得以任何名目收取其他费用或者变相向学生及家长收取储备金、赞助费、抵押金等。 为方便学生的学习和生活,在学生自愿的前提下,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可以参照相同办学层次的公办学校相关规定,为在校学生提供可选择的服务性收费项目和代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参照相同办学层次的公办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通知还指出,对收费标准变动频繁、上涨幅度较大、社会反映强烈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有关部门及时提醒告诫,并督促学校公布其生均培养成本,教育部门视情节减少其下一年度招生计划。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乱收费行为,依法严肃查处。 新京报记者 方怡君 校对 吴兴发 (此文不代表本网站观点,仅代表作者言论,由此文引发的各种争议,本网站声明免责,也不承担连带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