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西九江县二中初三学生反映,被学校强制签一份“安全协议”:上下晚自习路上出事学校一概不负责……家长们表示,接受不了这种规避责任的做法。校方称很无奈,走读生家长要求孩子上晚自习,安全不能让学校负责。(据《人民日报》) 诚然,一所学校,管理的学生少则数千,多则数万,而且绝大多数都是法律意义上的未成年人,涉及的具体问题纷繁复杂。这“安全协议”看上去也有道理,但实际上却明显有违国家法律,既不合情也不合理更不合法。 学生上学路上发生事故,看上去与学校无关,但是实际上有着密切关联。比如,平时学校安全教育不到位,管理不到位,安全责任意识缺失等等。须知,对于学生安全而言,学校是重要的责任主体。再说,学生交了学费,到校上学,从法定教育义务来说,学生有学习的权利,学校有管理教育的责任,彼此形成了一种契约关系,哪有学校可以不负责任的道理? “生死状”不是“免责牌”。安全隐患和风险无处不在,学校概莫能外。防范安全风险,学校应该尽到应尽的那份责任和义务,而不是用“生死状”这样的“土政策”、“霸王条款”来充当免责牌。学校与学生强行签订这样的“生死协议”,不仅缺乏最起码的担当,更是法律意识淡薄的体现。 当然我们不能要求学校成为“滴水不漏的防护墙”,学校也不可能成为学生一切安全的保护人,该负责的一定要承担起来,不该负责的也会有法律评判。但前提是不能当“甩手掌柜”。 要让学校成为安全的地方,就要用具体实在的行动来证明,而不是为避免事情发生而推脱。与我无关的安全意识要不得,学校这种的“生死状”当休矣! (此文不代表本网站观点,仅代表作者言论,由此文引发的各种争议,本网站声明免责,也不承担连带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