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房产公司承担70%赔偿责任 汤科林 张倏越 赵银熙 2018年1月初,盐亭县人张某在绵阳市游仙区某房产公司工作人员的陪同下看房时,不慎从二楼摔下一楼受伤。随后,张某将房产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该房产公司赔偿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33605.41元。 近日,游仙区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判处被告房产公司承担70%的赔偿责任,原告张某自行承担30%的责任。 ■看房摔伤 起诉房产公司 2018年1月的一天,张某在绵阳市游仙区某房产公司工作人员杨某的引领下,前往一小区看房。在看房过程中,张某不慎从二楼摔至一楼受伤。随后,张某前往游仙区小枧沟镇医院就诊,当天又被送回盐亭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于当月15日出院。医院的诊断结果为:左跟骨粉碎性骨折。不久,张某将该房产公司告上法庭。 张某认为,房产公司承接该小区经纪业务后,就处于对相关房屋的实际管理与控制状态,有义务对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可能出现的安全隐患进行维护与管理,对危险设施和部位进行排除或明确警示,以确保客户和其他进入人员的绝对安全。正因为该公司未尽到相关义务,才导致自己坠落受伤,理应承担赔偿责任。 张某请求法院判令房产公司赔偿自己受伤的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复查复诊费等共计33605.41元。 (此文不代表本网站观点,仅代表作者言论,由此文引发的各种争议,本网站声明免责,也不承担连带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