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长治市纪委谷明书记并长治市人民检察院原维宁检察长的实名反映信 尊敬的谷书记并原检察长: 人民审判机关本应是打击犯罪分子的利剑,保护、保障人民群众利益的最后一道屏障、盾牌,但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审判长王瑾、审判员秦坤、张忠利及所谓的“审判委员会”在审理、判决衡兵兵、张夫振、汪洋严重涉黑、涉恶“套路贷”犯罪团伙一案时,竟依仗人民赋予他们的权利,毫无法律底线、明目张胆地充当涉黑、涉恶“套路贷”犯罪团伙的保护伞,不排除“以钱卖法”、“钱法交易”的重大嫌疑。 2019年12月3日的(2019)晋04刑终428号判决书,以篡改罪名、“重罪轻判”的手段,将上党区一审法院对衡兵兵、张夫振、汪洋三犯罪团伙涉黑、涉恶、“套路贷”、“敲诈勒索”罪名改为“寻衅滋事”,将各判处十三年有期徒刑,断崖式重罪轻判(各降八年徒刑),各改判为五年徒刑。这是其一: 其二、以此“寻衅滋事”为由,将一审判决三名犯罪分子各处罚款四万元,进行全部“清洗”免除掉; 其三、将一审判令三犯罪团伙退赔、返还受害人牛午平、原彤、郭宇平、王声恺合计的五十三万六千元,也全部替其团伙清洗、免除的干干净净。 该所谓的终审判决纯属典型的枉法判决,比云南省炮制、导演的“孙小果案”有过之而无不及,这五十三万六千元可是受害人辛辛苦苦赚来的血汗钱啊!其办理该案的所谓法官的“强盗”、“响马”手段,比起衡、张、汪三团伙犯罪更加恶劣!更加可恶! 该终审判决徇私枉法、事实理由如下: 一、一审判决书所采纳的数名被害人、多人的证言证词、三名犯罪人的供述等相关27组证据,均相互印证三名犯罪人有明确的组织(万盛行贷款公司)、有计划、有目的、多次“砍头息”的天价高利放贷、多次采取各种暴力、威胁手段逼“债”、讨“债”,凸显的典型黑社会性质的“套路贷”、敲诈勒索的犯罪事实十分清楚、证据十分确凿! 1、该所谓的“终审判决”书中,证据9至证据12这组证据证明:“万盛行”放贷公司的衡、张、汪三骨干,向受害人牛午平以月息一毛,高利放贷30万元。但其扣除了当月利息3万元后,只给了牛午平27万元。 短短的几个月牛午平就被迫支付了他们56万元,也就是衡、张、汪在短短的几个月就从牛午平身上谋取不义、犯罪暴利29万元啊! 同时该组证据又证明:该犯罪团伙靠打、坐、砸玻璃、摔水杯赶跑门市的顾客等软硬暴力讨债行为事实成立! 2、该所谓的“终审判决”书中,证据13、14证明:“万盛行”放贷公司以月息两毛放给被害人原彤三万五千元,除扣除“砍头息”七千元,外加一千元保证金外,原彤实际到手只有两万七千元! 不到三个月原彤就无奈支付了他们5万元!也就是不到三个月三名犯罪分子就获取犯罪暴利2.3万元! 同时又证明:三名犯罪分子获取暴利手段是依靠“七八个人围住其拳打脚踢,最后逼着打下5万元欠条”!三天后,又在其家门口喷字、踹门、泼红漆等暴力手段成立! 3、该所谓的“终审判决”书中,证据15、16、17、18证明:三犯罪分子成立的“万盛行”放贷公司以“天价”高利向受害人郭宇平放款三次: 第一次、2016年9月,月息两毛,借据15万元,扣除“砍头息”,当月利息三万元,外加两万元保证金,到手实际只有10万元; 三个月后郭宇平共支付“万盛行”放贷公司(包括10万元逾期费)34万元!也就是三犯罪分子三个月就从郭宇平身上获取犯罪暴利24万元! 第二次,2016年12月,立借据10万元,扣除月利两毛五的“砍头息”两万五千元,到手只有7.5万元; 两个月后,郭宇平支付“万盛行”15万元,两个月三犯罪分子就从郭宇平身上获取犯罪暴利7.5万元! 第三次,2017年2月28日,立借据25万元,期限2个月,月利息两毛,扣除5万元利息,到手只有20万元; 郭宇平实际支付“万盛行”41万元!也就是该笔贷款三犯罪分子净谋取犯罪暴利21万元。 同时又证明:三犯罪团伙在不到一年时间中,除收回本金外,就坑害了受害人郭宇平32.5万元啊!但三犯罪团伙仍欺郭宇平老实“听话”,贪心不足蛇吞象,以给郭宇平最后一笔放贷为由头,心黑手辣、纠集数名地痞流氓,开始无休止地对郭宇平及其所创办的童星幼儿园实施骚扰、围攻、墙上喷字,逼着郭宇平给他们下跪等种种软硬暴力威胁、恐吓等及其恶劣手段,威逼郭宇平再次给他们打了一个35万元的欠条。 受害人郭宇平为了幼儿园的无辜幼儿们,不得不次次受辱,不但从经济上遭受到巨额的讹诈,而且从精神上、心灵上受到了巨大的摧残,几乎逼得郭宇平家庭夫离子散。直至长治县公安局出警,现场将三名犯罪团伙抓获,郭宇平才逃出了被“三恶魔”的折磨的厄运! 4、该所谓的“终审判决”书中,证据19、20、21这组证据证明: 2016年6月份,该“万盛行”放贷公司第一次以月息2毛(年息百分之二百四十)放给王声恺“贷款”9万元,扣除“砍头息”2.7万元,王声恺实际得到6.3万元。四个月后王声恺支付“万盛行”本息16.2万元。 短短的四个月三犯罪团伙获取非法暴利7.2万元; 2017年2月份,“万盛行”公司第二次放给王声恺“贷款”7万元,扣除月息两毛,“砍头息”2.2万元,王声恺实际收到4.8万元。五个月后连本带息支付给万盛行15.4万元。 短短六个月时间该团伙就非法获取暴利8.4万元; 2017年11月,“万盛行”公司第三次放给王声恺“贷款”15万元,月息二毛,扣去“砍头息”5.2万元,王声恺实际收到9.8万元。两个月后王声恺连本带利支付给万盛行公司6万元。第三个月因为迟还了三、四天利息,衡、张、汪团伙就将王声恺价值28万多元的道奇牌越野轿车强行开走窃为己有! 该三犯罪团伙在短短的几个月中,从受害人王声恺身上非法获取暴利21.6万元及道奇汽车一辆。 该所谓的“终审判决书”明确体现“万盛行”三犯罪团伙,自2016年6月份到2017年11月份短短的一年多时间内,采取高利放贷、砍头息、保证金、软硬暴力等违法犯罪手段,仅从上述四位受害人身上就榨取犯罪暴利上百万元! 另外,该判决书中证据7明确体现:公安机关从“万盛行”放贷公司三犯罪团伙住处搜查、扣押的档案袋就有42个,银行卡18张啊!这42个档案袋毫无疑问统统是“套路贷”的罪证,肯定还有无数受害人存在,没有进入案中。 上述“万盛行”的三黑恶犯罪团伙有组织、有计划地采取天价高利放贷、“砍头息”、家访费、GPS定位费及软、硬暴力讨债的手段、行为,既扰乱了国家的正常金融秩序,又在社会上造成了极为恶劣的影响。完全具备最高院《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的法定构成要件。 但该所谓的终审判决书在本院认为中,以“本案借款人对存在砍头息,能够实际取得多少款项,承担多少利息、借款周期等事实明知,并没有产生认识错误,”为由,将其“套路贷”犯罪行为洗刷的干干净净,并将三犯罪团伙事实十分清楚、证据十分确凿的“套路贷”、“敲诈勒索”犯罪行为认定为合法的民间借贷行为,又以人民法院判决书的形式给其典型的黑恶“套路贷”犯罪行为披上合法的外衣。 在这里需要着重强调的是,该终审判决书明确体现三犯罪团伙,于2016年3月31日因吸食毒品被长治市公安局城区分局西街派出所行政拘留五日! 2017年7月11日,因非法入侵他人住宅被长治市壶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五百元! 2018年4月5日因诈骗罪被长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由此可见三犯罪分子既是累犯、惯犯,又是作恶多端的犯罪团伙。 但审理、判决该案的审判长、审判员及操纵“审判委员会”的某些主要领导,不但枉顾三犯罪团伙屡屡犯罪,加重刑处的情节,反而为三犯罪分子洗刷、坑害被害人的巨额血汗钱,采取“乱点鸳鸯谱”的手段,将一审判决定性为涉黑涉恶的敲诈勒索的罪名,篡改为“寻衅滋事”,对三犯罪团伙进行了重罪轻判。 这一所谓的终审判决书纯属是对法律的亵渎、审判机关的玷污!实属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耻辱! 二、此案是一起公诉的刑事案件,该所谓的判决终审书只有三犯罪团伙的无罪上诉称,及其辩护人的无罪辩护意见(可见三犯罪分子认罪态度及其恶劣、死不悔过),但从未体现到公诉机关的任何只字控诉意见。并把本案中的真正受害人统统排除案外。长治市中院的所谓办案人员竟敢采取书面审理形式,把罪名的定性、徒刑跨度之大、罚金、返还受害人巨额资金通通给予全部“消灭”,这么一个重大的案子仅以书面审理的形式进行改判!审判人员与审委会的关键领导究竟收了多少“黑钱”啊! 三、庭审、判决、裁判文书网上公开是提高司法的公信力,落实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的前提,是提高司法公信力的必由之路,是彻底抛弃司法神秘,不怕群众“挑毛病”,不忌讳法官“出洋相”,“让人民监督权利,让权利在阳光下运行”,是推进法制中国建设的重大举措。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公布管理办法》对此做出了具体的规定。 该案并不涉及该规定的“不公开”条款,但本实名反映人,也是本案三犯罪团伙的受害人,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及庭审公开网反复查找,始终找不到三名犯罪分子的所谓终审刑事判决书。请问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这个判决书是不能公开?还是不敢公开?为什么不敢公开? 尊敬的谷明书记并原维宁检察长: 在从严治党,对腐败零容忍、扫黑除恶、打伞破网,中纪委省纪委反复巡视回头看,这么严峻的高压态势下,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该案的审判长王瑾、审判员秦坤、张忠利及操纵“审判委员会”主要负责人,为什么竟敢肆无忌惮、胆大包天做出这样的“枉法判决”呢?类似这样的枉法判决在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还有多少? 务请谷明书记、原维宁检察长依照中央政法委书记、全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组长郭声琨同志强调的“在查办涉黑涉恶违法犯罪案件过程中,各级政法机关要敢于“刀刃向内”,一旦发现政法干警参与其中或充当“保护伞”的,立即将线索移交纪检监察机关查办,坚决将害群之马清除出去”的讲话精神,成立联合调查组进驻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严查此案,将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蛀虫、害群之马迅速清理出审判机关,并重新启动该案的再审程序,立即返还受害人的五十三万六千元血汗钱,以便确保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法官队伍的纯洁性,及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实名反映人:郭宇平 身份证号码:140421196903135224 联系电话:18035515244 2020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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