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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长治市公安局秦书伟局长的一封实名反映举报信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人气: 发布时间:2020-11-24

致长治市公安局秦书伟局长的一封实名反映举报信

——盘踞在平顺县西安里铁矿作恶多端的黑恶毒瘤郭维月何时才能拔除

尊敬的秦书伟局长:

    几年来,数人就盘踞在平顺县西安里铁矿为非作歹、作恶多端的黑恶头子郭维月采取流氓、强盗手段,侵吞、倒卖国有资产、哄抢地下铁矿资源、非法采矿、聚众斗殴、买卖、运输私存爆炸物品等屡屡涉黑涉恶犯罪行为,进行多次的反映举报,但由于平顺县公安局相关领导因利益输送关系,已与郭维月“群狼共舞”、“蛇鼠一窝”!次次举报次次石沉大海,数名举报人因举报均没有得到好的下场。但本实名举报人已被黑恶分子郭维月残害的倾家荡产,全家老少深受其害,几乎濒临无法生存的绝境,早已将生死置之度外,抱着“舍得一身剐,敢把皇帝拉下马”的誓死决心与信心,再次将黑恶分子郭维月及平顺县公安局某些相关领导充当黑恶分子的打手、黑白颠倒、栽赃陷害,把本是举报人、报案人的我投送监狱,无辜遭受41天牢狱之灾等“报团取暖”的共同犯罪行为,再次向您反映举报如下:

被举报的真正犯罪人毫发无损,至今仍“占山为王”,

本举报人成了真正的受害人却被投进监狱。

本实名举报人从老家陕西省平利县带领四十多名农民工到平顺县西安里郭维月的矿山,从2012年开始搞基建、修建采矿巷道、挖矿等,直至干到2014年的6月份后,逐渐了解到郭维月等累累黑恶犯罪行径,仅利用从“黑道上”购置的炸药、雷管、导火索生产的矿石就数十余万吨(有大量的确凿证据为证),可见郭维月私自非法买卖的爆炸品有多少啊!

本人对黑恶分子郭维月非法买卖爆炸品的罪行,几次到平顺县公安局进行反映举报,几次均遭到该局的拒绝、不予受理。

直至到201828日,本人亲自到长治市公安局刑警支队对此进行报案,报案内容有二:

第一、郭维月为了进行非法采矿,私自购买炸药高达二、三十吨之多。

即便郭维月使用销毁了大部分爆炸物品,但其使用销毁爆炸物品在何时、何地、何人手中购买?谁的车辆运输?多少人参加装卸?使用多少?何人销毁?等具体详情全部提供公安机关。

第二、郭维月的私有矿山现还存有大量的爆炸物品。

长治市局刑警支队在接到本人的报案后,感到案情重大,及时在治安支队的配合下,于当天下午带领警犬,出警二十多名警员赶到郭维月平顺县的私人矿山上,在本举报人的指引下,搜查出郭维月私藏的大量爆炸物品(有现场搜查照片为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明确规定: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郭维月多次私自购置爆炸物,而且数额特别巨大,应属情节严重的法定情节。郭维月犯罪行为的基准量刑起码在十年以上徒刑。

本报案人当时天真地认为,郭维月这次一定会罪责难逃,公安机关定会将其缉拿归案,何况这次又是长治市公安局刑警、治安两个支队现场查获。另外,报案人又将郭维月非法购置、使用、或销毁的大量、巨额爆炸物品的具体详情线索提供给了公安机关。

谁知,长治地区“警匪一窝”。最终结果,不但郭维月毫发未损,而且继续稳坐其矿山为非作歹,更令人愤怒震惊的是,因此报案,厄运、牢灾开始先后降临到胡煜(内弟)及报案人的头上。

平顺县公安局为了变相“杀人灭口”,采取栽赃陷害的手段,将郭维月非法储存爆炸物品的罪名嫁接到本举报人的内弟(给郭维月打工)胡煜的头上,以涉嫌“非法买卖爆炸物品罪”将其立为“网上逃犯”。陕西省平利县公安局以此“网上逃犯”,于20181112日将胡煜抓进看守所,四天后的1116日,平顺县公安局将我内弟带到平顺县公安局看守所进行关押。直至关押八个多月后的20197月底,才将无辜遭受牢狱之灾我的内弟胡煜进行无罪释放。这是其一。

其二、平顺县公安局在将本人的内弟列为“网上逃犯”的同时,也将本举报人列为“网上逃犯”,并将本人在我的老家平利县公安局看守所,关押了三天后的20181214日,又送押到平顺县公安局看守所,直至201912321时,才将无辜遭41天牢狱之灾的本人先释放,后补办取保候审(一万元保证金)的手续。

2020124日,平顺县公安局给本人送达的平公刑解保字[2020]012401号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充分说明,该局对本人刑拘41天,限制人身自由一年的“取保候审”通通都是平顺县公安局主要负责人擅用公权力、替代郭维月对本人的疯狂“打击报复”!

平顺县公安局与黑恶分子郭维月“警匪一家”,采取颠倒黑白、指鹿为马、毫无党纪、法律底线、毫无人性的恶劣手段对本人及胡煜栽赃陷害,使我二人枉遭牢狱之灾,长时背负罪名,行动失去自由,并且全家老少由此遭殃,负债累累走上了生活的绝境。

平顺县公安局的疯狂打击报复、枉法刑拘等决定:

导致我无辜遭受牢狱之灾的内弟胡煜,和本人断绝亲戚关系;

导致我参军(特种兵)非常优秀的儿子,断送了个人前程,因我“负案在身”,无法继续服役;

导致我年迈高龄的老母亲因惊吓、恐惧、担心她的唯一儿子的我几乎精神失常。

因本人从老家前后带领四十多名农民工给郭维月“卖命挖矿”、干活几年,郭维月丧尽天良,不给农民工开支,连同本人给他的借款,共计四百多万元。这里需要注明的是这四百多万元,大部门都是民间高利借贷的啊!

在这里实名举报人提出以下重大原则性质疑:

一、我与内弟千里迢迢从陕西赶到平顺给郭维月打工,郭维月如此招兵买马,动用大型机械设备公开开采几年,开始还误认为所有的爆炸物品都是平顺县公安局给予审批提供的,作为外地的农民工怎能想到其无任何证件手续?怎能想到如此之多的爆炸物品都是郭维月私自购买的?况且郭维月与我签订的施工合同上明确约定:所需的火工用品全部由郭维月负责承担购买,但平顺县公安局在干什么?

    二、本人与内弟均是给郭维月打工,我们是靠卖力气赚钱,老板郭维月叫我们干什么就得干什么,作为一个外地人,我们有何能力?有何条件?去何地?找何人?用何运输工具?非法买卖炸药啊?这不是欲加之罪何患无辞、贼喊捉贼,这又是什么?

三、当时郭的开采没有得到任何部门的审批,其巷道矿石的开采,全部是非法开采,不计算他人给郭维月巷道矿石的开采,仅本人20144月至6月三个月就给其开采了三百米长的巷道及大概近三千吨矿石,其巷道矿石均是实施炸药开采,其所使用的爆炸物品全部是通过‘黑市’购买,其非法购买次数之多,数量之大,平顺县公安局的关键人物究竟收取了多少“黑钱”啊?

四、平顺县公安局对犯罪事实十分清楚、证据充分确凿的黑恶分子郭维月不进行依法抓捕,反而耗费财政经费、不惜动用警力,于20184月、9月、11月、12月,四次千里迢迢赶到我的老家陕西省平利县,采取威胁、诱惑等龌龊手段,索要我手中掌握的郭维月的犯罪证据,遭到我的拒绝。为什么平顺县公安局要这样为黑恶分子郭维月“卖命”啊?

五、平顺县公安局刑警队副队长申向军在平顺县,甚至到我老家陕西,几次直接威胁本人道:“你如到公安局,肯定让你走不了!”。

平顺县公安局局长、一把手武鹰亲自给本人打电话、发信息。要求本人到长治市,他保证安全,到长治市周边任意一个地方进行面谈,处理了结“此事”。遭到本人的拒绝!俗语讲不做亏心事,不怕鬼叫门,一个公安局的“大局长”为何要这样低三下四,给一个农民工打电话、发短信?(有通话录音、微信截屏为证)

六、2020615日,平顺县公安局竟敢公开以平公(信)不受字[2020]04号的通知,明确声明:对于报“郭维月非法买卖爆炸物品一案,不予受理。”该信访室并不是一个独立部门,而是代表平顺县公安局的信访室。试问:非法买卖爆炸物公安局不受理,谁来受理?

本人所到平顺县公安机关不是报案,就是举报。而该局竟玩弄文字游戏,将举报人、报案人演变为“信访人”。以所谓的信访通知本人不予受理,令举报人遗憾的是该告知书的格式抬头是:平顺县公安局,而下边盖的却是椭圆形的该局信访专用章。以此无效的椭圆章来糊弄报案人,进行“欺上瞒下”。这是其一。其二、这份所谓的通知书竟将郭维月故意篡改为“郭维国”!这份通知书充分说明,平顺县公安局真是坏透了!

七、为何平顺县公安局在党中央扫黑除恶、打伞破网这么严峻的高压态势下,平顺县公安局主要领导竟敢这样肆无忌惮与黑恶分子郭维月狼狈为奸,如此疯狂顶风作案呢?

举报人认为:平顺县公安局主要负责人不仅仅是栽赃陷害我这一个农民工,而且更为严重的是他们是在挑战、对抗、藐视党的大政方针。

这种人是怎样混进人民警察、公安队伍的?又是通过什么手段谋取到这么重要的领导岗位呢?

尊敬的秦书伟局长:当您看到此实名举报后一定会感到惊讶、震惊!一定不会相信平顺县公安局黑暗到这种程度,但本实名举报人上述的句句属实、字字有根有据。关于郭维月买卖、储存爆炸物品,这是黑恶犯罪行的“冰山一角”。本实名举报人在平顺县的遭遇,我老家陕西省律师界、司法界听到后,他们都不会相信,并提出疑问,这个平顺县公安局还是共产党领导下的公安局吗?何况还是发生在当今有恶必除、有黑必扫、打伞破网这么严峻的高压态势下,你的“遭遇”是真的吗?难道平顺县公安局的领导真的这么胆大包天吗?难道平顺县公安局的领导班子彻底烂透了吗?难道郭维月真的在长治辖区真的无人敢惹?无人敢动吗?这个郭维月得花多少黑钱啊!?平顺县公安局的“水”到底有多深啊!?

尊敬的秦书伟局长:本实名举报人坚信,您一定会将平顺县公安局出现的这种“要钱不要命”、敛财不要“遮丑布”的丑陋现象,及名副其实的“蛀虫”、害群之马、败类依法严惩!一定会将盘踞在平顺县西安里铁矿郭维月这个黑恶“毒瘤”早日拔除、绳之以法、以平民愤!同时本人坚信此后一定会有深受郭维月其害的大量受害人不断向您反映举报。

实名反映举报人:宁敏东

身份证号码:612427197312010734

电话号码:15389159088

              2020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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