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长治市襄垣县纪委书记王振力,你的职责使命何在? ——作为政府工作人员的高志飞为何在你主政的辖区内反复顶风作案、如此猖狂? 王振力书记:你能身任襄垣县纪检委书记、监察委主任,两委一把手、第一责任人,是党组织对你的信任,也是人民赋予你的权利。在襄垣县辖区从严治党,严惩腐败,扫黑除恶,打伞破网,有腐必反,有案必查,对腐败零容忍是你义不容辞的职责。但本反映人在向你主政的襄垣县纪委、监察委几次反映举报襄垣县古韩镇政府工作人员高志飞连续十年吃空饷干私活,非法谋取暴利千余万元,及私刻我公司印章,谎报案情,干扰、破坏司法审判程序等累累犯罪行为期间,并依据你主政的纪检委对高志飞处理的最终结论,本举报人认为你有辱党组织赋予你的使命,辜负了人民对你的期望,不排除高志飞用金钱贿赂了你,使你丧失了党性、组织原则,与高志飞同穿一条裤子、同流合污,利用你手中执掌的襄垣县纪检、监察、一把手的大权,充当混进党组织的所谓政府工作人员,违法、违纪、犯罪分子高志飞的保护伞。 关于高志飞披着政府工作人员的外衣,拿着纳税人、国家财政的俸禄,十多年来,特别是在党的十八大后,仍不收敛、不收手,继续肆无忌惮地顶风作案,违纪、违法,甚至为己谋取暴利,侵吞、霸占我公司巨额资金,不惜以身试法等累累犯罪行为。本人亲自到你主政的纪检、监察部门进行实名举报,但每次举报都如泥牛入海、杳无音信,其中两次要求让你亲自接待,均遭到你部门的接待工作人员的拒绝。在此无奈的情况下,本人只好又通过网络形式于2018年11月18日,又向你进行实名举报,多家网络媒体进行了转载,其中仅《亚洲视点》一家网站的点击率就高达180多万次。大概是迫于网络媒体监督的压力,也是为了你的所谓面子,你主政的襄垣县纪委,不得不对高志飞严重涉嫌累累违法犯罪行为,避重就轻地做出了给与高志飞“党内严重警告,退款44万余元”的处分。这一欺上瞒下的所谓不公开的“秘密”、“处分决定”,名为处分,实为变相包庇。当举报人从襄垣县纪委的知情人员获悉后,到你主政的两委求证、要其结果时,得到的答复是:“只能口头告知你,已给高志飞做出了党内严重警告、退款44万元的处分,但这一处分决定的文件属组织机密,不能给你!” 王振力书记:本人在这里不得不向你提出以下几点质问: 一、本人近期看到长治市纪检委、监察委官方网站向社会公开曝光三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的案例: 1、武乡县关河水库管理中心工程科科长崔卫平违规操办其子圆锁问题。2019年1月12日,崔卫平违规操办其子十二岁圆锁事宜,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收受24名非亲属人员礼金共计3500元,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2019年3月6日,崔卫平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违规收受礼金全部上交。 2、沁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办公室主任王二虎违规操办其子满月问题。2019年3月26日,王二虎为其子操办满月事宜,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委托他人通知并收受3名非亲属人员礼金300元,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3月28日,王二虎违反工作纪律在工作日中午饮酒。2019年4月19日,王二虎受到政务记过处分,违规收受礼金全部上交。3、武乡县韩北乡政府计生管理员姜翠平违规操办其子圆锁问题。2019年8月22日,姜翠平给其次子办理圆锁事宜,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邀请下属6个村计生信息员参加,并收受10名非亲属人员礼金1900元。2019年9月18日,姜翠平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违规收受礼金全部上交。 请问王振力书记:难道长治市纪检、监察两委公开曝光这三起案件也是违背组织的“保密”原则吗?你主政的襄垣县两委的“组织原则”究竟是什么“组织原则”?你们的“组织原则”一定是攻守同盟、利益输送、抱团取暖的“组织原则”!这三起案件均是摆宴席闹满月、圆锁的行为,比起高志飞十年吃空饷、冒领国家财政资金44余万元、插手民营企业私刻公章,获取暴利千余万元的违法犯罪行为,简直是小巫见大巫、九牛一毛。但其处分结果却是同样的。这么鲜明的对比不值得令人深思吗?另外,从长治市纪检、监察两委的官方网站对这三起违反八项规定的行为进行对社会公开曝光,说明长治市纪、监两委能够坚决严格贯彻党中央对腐败零容忍的常态化。高志飞如此严重的长期违纪违法,甚至涉嫌犯罪的行为,本人在襄垣县纪、监两委、长治市纪、监两委两级官方网站上,从未查看到有对高志飞的任何处分决定。这究竟是为什么?为什么?王振力书记:高志飞的违纪违法行为、甚至犯罪行为,究竟是不能公开?还是不敢公开?还是担心公开后拔出萝卜带出泥,殃及到你自己?对这种“遮丑”、“欲盖弥彰”能够做出合理的解释吗? 二、王振力书记: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40条明确规定:对于违纪行为所获得的经济利益,应当收缴或者责令退赔。 据本人了解掌握,高志飞10多年来在非法插手民营企业,担任法人代表期间,非法牟取暴利竟高达千万余元。这并不是空穴来风,本人对此掌握有大量的线索与证据,但在本实名举报人几次举报后,从未见你主政的两委找本人核查了解过。请问王振力书记:你主政的襄垣县纪检委、监察委,为何对高志飞的违法违纪所得,既不调查,又不核实,收缴、责令退赔更是无从谈起,这究竟是为什么?为什么? 王振力书记:对此你能做出合理的解释吗? 三、王振力书记:《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80条第2款明确规定: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本人于2018年11月在向你主政的襄垣县纪、 监两委举报高志飞时,就将高志飞在华康公司罢免其法人代表的“会议纪要与决定”,及人民法院对罢免高志飞法人代表的“会议纪要与决定”判令合法有效的判决书生效后,高志飞又采取欺骗手段私刻华康公司公章,并利用私刻的公章以“情况说明”的书面材料,捏造事实、栽赃陷害我母女二人,于2018年12月5日提交到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相关证据已提交给你主政的部门;但在2019年2月,高志飞再次冒充华康公司的法人代表,委托律师干扰审判机关的审判程序(见临汾中院对其委托的律师丁海铂的询问笔录等证据)。请问王振力书记:你主政的襄垣县纪、 监两委:为何对其犯罪行为既不向本人核实、调查了解?更未移送司法机关?请问王振力书记:这不是包庇、纵容高志飞、充当其犯罪的保护伞的行为?又是什么行为? 四、王振力书记:在这里不得不向你反映,说明你主政的襄垣县辖区内在党中央习总书记,从严治党、依法治国、依法行政、严惩腐败的高压态势下,仍不收敛、不收手,顶风作案不仅仅只有高志飞这个个案,就连行政执法机关襄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襄垣县公安局的某些工作人员,也是同样胆大包天,依仗手中职权知法犯法、胡作非为,请看以下: 襄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襄垣县公安局两家执法机关,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之规定,企业法人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印章管理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为早已吊销八年的山西省长治市襄垣县古韩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山西省襄垣县古韩镇华能洗煤焦化厂原法人代表邵海亮非法出具刻制公章的公函,襄垣县公安局又以此非法公函,为早已名存实亡的原古韩镇华能洗煤焦化厂,违法刻制该企业的名称公章。 被吊销营业执照八年后的企业,能否重新刻制公章,法律法规及权威性的规定均有明确的规定,同时也是工商局、公安局的基本工作业务常识。请问:难道襄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安局连这一基本工作业务常识也不懂吗?究竟是不懂法律?不懂业务?还是胆大包天与邵海亮做了钱权交易、钱法交易?襄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安局均是执法机关,为何要执法犯法,其中猫腻何在? 根据上述情况,可以看出你主政的纪检、监察辖区的政治生态的确出了问题。在这里本人不得不向作为襄垣县纪检、监察两委一把手、第一责任人再次提出如下质疑: 1、为什么你主政的襄垣县纪检、监察两委在处理高志飞的问题时,不能同党中央、中纪委、监察部保持高度一致呢? 2、为什么党纪国法在你主政的辖区得不到认真贯彻落实呢? 3、为什么对高志飞的违纪、违法、犯罪的事实行为进行打折扣搞变通呢?不排除你主政的襄垣县纪检委、监察委的主要办案负责人与高志飞进行钱纪交易、钱法交易等重大嫌疑? 4、你主政的两委主要负责人在办理高志飞一案时,严重存在对党不忠诚,不老实,表里不一,阳奉阴违,欺下瞒上,结党营私,执法犯法、执纪违纪、钱纪交易、钱法交易,充当违法犯罪人员保护伞的重大嫌疑? 5、你主政的襄垣县纪检委、 监察委两委的主要负责人及该案的办案人员不仅仅藐视本人的实名举报,更为严重是是否在挑战党中央习近平总书记从严治党,依法治国的大政方针,藐视玩弄党纪国法,灯下黑的严重嫌疑呢? 王振力书记:你主政的纪检委、监察委理应是从严治党、依法治国、依法行政、严惩腐败、扫黑除恶、打伞破网的利剑、盾牌!绝不能成为腐败分子的遮雨伞、挡风墙、保护伞!务请你主政的襄垣县纪检委、监察委所有成员,认真学习党纪国法,遵照习近平总书记打铁还需自身硬的指导精神,深刻反省自己,并严格依照党纪国法,对高志飞仍不收敛、不收手,顶风作案的行为重新作出处理决定,该开除党籍就开除党籍,该开除公职就开除公职!该移送司法机关就移送司法机关!并对你主政、监管的襄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安局非法出具公函、非法刻制公章的行为一并查处。以此确保党中央、中纪委的政令在你们主政的辖区畅通无阻,并将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开,回馈举报人。否则,举报人会将此“丑闻”,一路举报到底! 实名举报人:韩秀云 2020年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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