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晚报讯 “政策放开,辞职回家。养好身体,再要一娃。”这封辞职信随着国内二孩政策的放开火了。 在大家的期盼中,21日开始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人口计生法修正案草案终于扔出了“全面两孩”的“第二只靴子”。 准备好再生一娃的家庭福利来了,抓紧时间怀吧。同时,弄清楚这八个问题,相信“准妈们”就会“肚子有二孩,心中有数”。 弄清楚这8个问题后,不用“辞职回家”了,工作着,享受着延长的产假,轻轻松松“再生一娃”。 疑问一:怎么怀?何时怀? 怎么怀?此处省略一万字……何时怀的问题倒是可以聊聊。明年1月1日(即3天后)以后出生的二孩,就是合法的。这意味着,即使现在马上怀,按照怀胎10月计,到时出生的孩子都不属于超生。而之前已经怀的,即使是2015年12月31日晚23:59分出生,也依然属于违反政策,也可能面临处罚。 疑问二:怀不上可以代孕吗? 这里不亦多说。21日提请审议的计生法修正案草案规定禁止以任何形式实施代孕。这一规定也引发了不少意见分歧,后来删了。那么是否意味着国家有可能允许代孕呢?不!国家卫生计生委法制司司长张春生新闻发布会上说了,虽然未入法,但未来将会同相关部门继续加强对这个领域的管理,严禁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实施任何形式的代孕技术,严禁买卖精子、卵子、受精卵和胚胎。同时,进一步加强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管理,保障正常的医疗秩序,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疑问三:国家计生法已修改,有些地方法律还未动,生了二孩会被处罚吗? 不会,放心怀吧,放心生吧亲们!就此问题,国家卫计委副主任王培安此前已在新闻发布会明确表态,如果《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进行了修改,即使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没有修改本地计划生育地方性法规,全面二孩政策也可以落地。 疑问四:是否只有生二孩才能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 不!一孩二孩三孩四孩n孩也可以的,只要是符合生育政策,都可以。新修订的计生法明确,符合政策生育的,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这意味着,无论是一孩还是二孩,无论是否晚婚晚育,只要是符合政策生育的,就应当“一视同仁”。 疑问五:已经有二孩了,想生三孩怎么办?“要想富,多生孩子能种树”网友调侃的计生标语写的很清楚,养孩压力大,但三孩四孩总是有想生的。什么情况能生三孩?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夫妻双方户籍所在地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适用。 这不是计生法决定的,而是地方上自已根据具体情况,看着办。 疑问六:法律都修改了,独生子女证还好使吗? 不打算生二孩的同志们,你们可以继续享受各种独生子女父母的奖励扶助,但这仅限于在新法实施之前就领了独生子女证的。没领证又不想生,还惦记独生子女奖励的,速速去领独生子女证,并享受奖励。新法实施之后,就没有对晚婚晚育夫妻、独生子女父母进行奖励这项规定了。 疑问七:晚婚晚育有没有奖励? “法律修订之前,我们是鼓励晚婚晚育。这次根据中央五中全会关于全面两孩政策的部署,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已经取消了相关鼓励晚婚晚育的条款,而是作出了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无论是一孩还是两孩,甚至一些符合地方法规规定的再生育三孩以上的,都可以享有延长生育假的相关奖励,及其其他相关的社会福利。”张春生说。 他介绍,我国当前的男女初婚年龄已经到了25岁左右,初育年龄到了26岁以上。针对这种新的生育行为情况,国家不再专门鼓励晚婚晚育。“因为年龄太大,对于母婴的安全、保健,对于高龄产妇的身体健康等方面都不利。总的来讲,新法还是鼓励大家按照政策生育,在晚婚晚育方面不再做限制,而确定的是自主采取相关的避孕节育措施,自主安排家庭生育计划。” 疑问七:晚婚晚育假取消了吗? 旧法规定:“公民晚婚晚育,可以获得延长婚假、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新法删除了该条款,代之以“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国家卫生计生委法制司司长张春生说,本次修法前,我国鼓励晚婚晚育。根据十八届五中全会关于“全面两孩”政策的部署,本次修法取消了相关鼓励晚婚晚育的条款,而是作出了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无论是一孩还是两孩,甚至一些符合地方法规规定的再生育三孩以上的,都可以享有延长生育假的相关奖励,及其他相关的社会福利。 言下之意就是说,没有晚婚晚育假了,或者至少说改名了,现在叫“符合生育假”。 疑问八: “失独家庭”权益如何保障? 失独家庭扶助取消了吗? 小编很负责任的告诉你,没有取消! 修改前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27条规定,“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其父母不再生育和收养子女的,地方人民政府应该给予必要的帮助”。不过,21日提请审议的修正案草案将第27条完全删除,上述规定也拟从计生法中“消失”。 对此,不少委员认为,应当保留对独生子女父母养老的奖励,对失独家庭应当考虑加大扶助力度。经法律委员会研究,保留现行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27条,并修改为:“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的,按照规定获得扶助”。“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按照规定应当享受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奖励扶助的,继续享受相关奖励扶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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