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诉既是监督更是预警 “经过调查,我们确信此案存在错误。”姜冰说,他们最终确定了两个抗诉点:“一是原审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二是终审后出现新证据,证明原审裁判确有错误。”2014年3月2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向最高人民法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认为该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当启动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理。最高法院很快采纳最高检察院建议,并指定海南省高院再审。半年后,海南省高院即宣告黄家光无罪,当庭释放。 “很平静,很无奈,也很心酸。”姜冰说,办完这起案件,他没有一点沉冤得雪的兴奋,“在法庭上,黄家光说,这14年来,他的姐姐、父亲相继离世,哥哥精神失常,他最好的人生已经被关在监狱里。” 刑事申诉检察是检察机关处理刑事案件的最后程序,是司法救济程序的重要环节,是监督纠正冤假错案的最后一道关口。黄家光14年的坎坷申诉路,也折射出检察机关刑事申诉的变革。 2012年,最高检调整了刑事申诉案件的办理程序,改变以往刑事申诉检察部门认为需要提出抗诉的案件移送公诉部门审查的模式,改由刑事申诉检察部门直接报请检察长或检委会讨论决定。“办案程序的重要调整为刑事申诉检察部门更好地发挥检察职能作用提供了制度保障。” 最高检刑事申诉检察厅副厅长鲜铁可说。 “近年来,刑事申诉检察部门一直将纠正冤假错案作为重点,综合运用抗诉、再审检察建议等多种方式,纠正了一批冤假错案。”鲜铁可表示,最高检刑事申诉检察厅在加大自身办案力度的同时,加大督办力度,并对下级院办理的重点、疑难、敏感案件主动介入,予以指导。黄家光的案件就体现了最高检刑事申诉检察厅的这一指导思想——承办检察官在仅仅半年时间内就完成了调查取证工作。 更大的变革发生在去年。2014年11月,最高检印发修改后的《人民检察院复查刑事申诉案件规定》。“修改后的规定,规范和细化了办案程序,按照曹建明检察长‘坚持法律监督和自身监督并重’的要求,加强了对自身办案活动的规范和监督,强化了对申诉权的保障,突出了刑事申诉检察的监督属性和纠错功能。”鲜铁可说,比如以前并没有对立案前的刑事申诉案件规定具体的审查期限,造成个别办案人员拖延不办或者“选择性办案”,这次规定明确要求受理后2个月以内必须作出审查结案或者立案复查的决定,只有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经领导批准才可以适当延长审查期限。此外,规定还加大了公开审查力度,规定复查刑事申诉案件可以采取公开听证等形式进行公开审查。 (此文不代表本网站观点,仅代表作者言论,由此文引发的各种争议,本网站声明免责,也不承担连带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