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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南县一位农民15年的坎坷维权路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人气: 发布时间:2015-09-23

“真的要感谢这一路为我抗诉的省、市、县检察机关,为我提供法律援助的律师以及省高院的法官们,要不是他们伸张正义,我十几年的申诉将成为泡影。"10月26日,洛南县灵口镇陈庄村西沟组40多岁的村民陈军讲述自己15年来的申诉历程时,热泪盈眶。他告诉记者,前些天他拿到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陕民提字第022号民事调解书时,还有点不相信这是真的。拿着这个“来之不易"的判决书,他感慨地说:“我们还是要相信法律。"

修公路致残

1997年农历正月十五刚过,洛南县庙台乡上马“浮东公路”改造工程,组织当地群众修建该乡浮庄口至东沟口段公路。农历的正月二十五,新年的喜庆气氛还未褪尽,晴朗的天空尚有一丝寒意,28岁的年轻小伙陈军和村民们在乡政府的组织下,已在“浮东路”工地上干得热火朝天。“下午,快要收工了,我拉上最后一车土填路,只听哗啦一声,还没等我反应过来,连人带车就被埋进了土堆里,等醒来时,浑身是血的我已躺在了庙台乡卫生院的病床上,当时,我的左腿已经失去了知觉,只在医院做了简单的包扎手术就转院了。”陈军说。

由于伤势严重,陈军当天就被送往西安红十字医院进行抢救治疗。他怎么也没想到,经西安红十字医院诊断,需做截肢手术。年轻的陈军留下了伤心的泪水,这可是他养活全家人的挣钱腿呀,以后家里四口人的日子怎么过?两岁的儿子该怎么办?自己病好后还得成为家人的累赘……他感觉活不下去了,连死的想法都有。在亲人的安慰下,陈军不得不接受残酷的现实——左腿截肢,在医院住了15天,花费医疗费2.6万余元,后经全乡群众捐款3000元,其余由陈军本人支付。

艰辛申诉路

“我一个忠厚老实的农民,从来没想到民告官的事会发生在我身上,而且一告就是15年。”陈军出院后在家人的搀扶下找乡政府处理此事,可是庙台乡政府说是想办法慢慢解决,以此推托。随后多年,陈军到上级政府上访、申诉,得到的答复是由庙台乡政府妥善处理。让陈军最为气愤的是当他再次找庙台乡政府时,庙台乡政府已下发文件作出处理意见,认为当时陈军本人未尽安全注意义务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2009年,陈军向洛南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申诉人庙台乡政府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生活补助费、残疾补助费等290860.6元。洛南县法院审理后驳回陈军的起诉,理由是被告洛南县庙台乡政府1997年组织辖区群众修路,是行使对公共事务的管理职能,其活动范围应受行政法调整,原告陈军在修路过程中接受被告的领导和监督管理,双方是领导与被领导的不平等的主体地位,不属民法调整范围,原告在修路过程中受伤,其损伤应通过行政途径解决。

陈军不服该判决,在律师的帮助下向洛南县检察院提出申诉。洛南县检察院经审查认为,乡政府组织群众修建公路活动中,全乡群众是受益人,乡政府既是管理人,也是全乡受益人的法定代表人。陈军作为乡政府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在政府组织修路,群众提供劳务中双方当然属于平等主体。2010年8月8日,洛南检察院以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为由提请市检察院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抗诉。2010年9月20日,市检察院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抗诉,同时洛南县司法局启动法律援助程序,委托陕西广有律师事务所王传纲律师作为陈军的抗诉审代理律师。

2010年年底,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洛南灵口镇召开二审抗诉审判会。“那天公开审判场面很大,除了市、县法检两院相关的工作人员外,灵口镇、庙台乡的许多村民也自发前来观看审判场面,我们原告方很有信心。”陈军当年的代理律师王传纲接受采访时回忆说,当时审判进行得很顺利,出庭的原市民意庭副庭长在庭审现场就认为陈军申诉案的一审是错误的。庭审现场被诉方庙台乡政府表态也很明朗,认为案件事实没问题,同意对陈军的赔偿,至于赔偿多少以法院裁决为准。尽管当天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没做出裁定,陈军及其辩护律师和市、县检察院却看到了希望。

可是,2011年3月16日,陈军接到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通知书,驳回抗诉,维持原判。他彻底失望了,没想到这个简单的案件咋就打不赢官司。2011年8月22日,商洛市人民检察院再次提请省人民检察院向省高级人民法院抗诉,要求重申本案。

权益被保护

今年8月21日,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提审本案,陕西省检察院派员出庭支持抗诉。当庭达成调解协议:由洛南县灵口镇(原庙台乡政府已撤并入灵口镇)一次性支付陈军经济补偿壹拾万零捌仟元,目前调解协议正在执行中。

“你不知道,我家祸不单行,生活压力很大,前不久老父亲到山上打柴跌跤造成股骨头粉碎性骨折,才更换人工合成股骨头,一家人外债很多。”陈军告诉记者,“任何时候,还是要相信法律!”陈军觉得,尽管调解结果没有达到自己要求的赔偿数目,但是自己的权益终于得到了法律的保护,15年的上诉路不用再走了,这是一件令全家感到高兴的事。

陈军一再说,他很感动的是,省高院调解协议发出后,洛南县灵口镇镇长谢鸿飞在8月中秋节前和村干部带上慰问品看望他们一家,并交付赔偿款8000元,谢镇长正在筹措剩余的10万赔偿款,要陈军放心,哪怕镇上没钱,镇长就是拿自己工资也要垫付陈军的赔偿款。

对于陈军案能得以解决,采访最后,王传纲律师感慨地说:“作为当事人的律师,案子终于结了,我很欣慰。这个案件给我们最大的启示是什么,是省、市、县检察院抗诉工作做得好,才有力地维护了法律的威严和正义。它告诉每个人,法律是可信的!”

案件的启示

陈军申诉案,案件简单、事实清楚,却事隔15年后的今天才得以解决?陕西广友律师事务所王传纲向记者分析了案件的焦点:市、县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认为原被告双方是领导与被领导的不平等的主体地位,不属民法调整范围,其损伤应通过行政途径解决,因此驳回诉求;而律师和省市县检察院则认为原、被告之间主体地位平等,市县人民法院的裁定认为是行政法调整的观点是错误的,被侵权人可以适用民法侵权来向法院提起诉讼。

王传纲律师说,省高人民法院就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规定,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责任。同时该解释第十五条规定,为维护国家、集体或者他人合法权益而使自己受到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受益人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此无论被申诉人作为被帮工人也好,作为受益人的代表也好,都应当对申诉人承担赔偿和补偿责任。十几年前,“民告官”是很艰难的,有很多人就主动放弃了。但是随着我国依法治国、依法执政的水平不断提升,不管怎样的案件,只要站在法理的一边,总能得到法律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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