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2015年7月28日,中办印发《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若干规定(试行)》,标志着干部“能上能下”。规定引发后,引发关注。有评论认为,“能下”是条例的关键。 8月27日,学习时报发文《积极稳妥推进干部“下”的工作》。 文章指出,一直以来,领导干部能上不能下、能进不能出的问题,是干部队伍建设中的痼疾,造成干部队伍体量较大,超领导职数配备,“肥大症”突出;同时,也使得一些不合格、不称职的干部长期得不到处理。 文章列出了干部“下”的原则要求,也论述了干部“能下”的主要目的。文章强调,如果有确切的数据、有力的材料证明组织上所作出的针对某一干部“下”的决定错了、干部被冤枉了,那就必须有一套制度化的机制进行纠错、消除影响。同时,要冲破“干部下就是出问题了”的思维定势,要把能上能下看作干部队伍建设的常规内容。 在此文配发的评论文章《让“下来的人”信服》中,作者指出,能上不能下,一直是制约干部工作的一个难点。如何让“下来的人”信服呢? 文章坦承《规定》里列举的“下”的六种渠道,前五种比较好把握,而“调整不适宜担任现职领导干部”恐怕是一个关键和难点。《规定》罗列了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十种情形,概括起来主要包括政治上不守规矩、廉洁上不干净等等。其实,越是难点,越能体现一级党委的原则性和战斗力。如果这项工作能做到位,也就比较容易让“下来的人”信服。 文章称,出于公心,杜绝厚此薄彼;尊重事实,杜绝主观臆断,做到这些,推进干部能上能下,让“下来的人”信服,并不复杂,也并不遥远。 全文如下: 积极稳妥推进干部“下”的工作 一直以来,领导干部能上不能下、能进不能出的问题,是干部队伍建设中的痼疾,客观上造成干部队伍体量较大,超领导职数配备,“肥大症”突出;同时,也使得一些不合格、不称职的干部长期得不到处理。2015年7月28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若干规定(试行)》(下称《规定(试行)》),标志着我们党在领导干部的“下”上迈出了实质性、关键性的一步。 干部“下”的原则要求 法定原则。领导干部的“下”不是哪个人来定的,而是依据党内规范性文件的要求而作出的,是法治过程而非人治过程。对此,可以从《规定(试行)》本身来审视。其一,关于“下”的法定渠道。《规定(试行)》以条文的形式规定了干部“下”的6种渠道或方式,即到年龄后的正常退休免职、任期届满的离任、由于被问责处理、由于不适宜担任现职而被组织调整、由于健康原因而被调整、由于违法违纪而被免职。其二,关于干部问责的法定情形。《规定(试行)》明确了对领导干部进行问责处理的5种具体情形,再加上2009年6月30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中规定的对领导干部进行问责的7种情形,共12种情形,必须实行问责处理。其三,关于干部调整的法定情形。与党的十八大以来贯彻中央八项规定、推进高压反腐、坚决从严治吏的要求相适应,《规定(试行)》最具有创新性的是对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下”的设定,特别明确了必须对10种情形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干部进行调整的规定。 按程序办事原则。不合格干部的“下”,不能随心所欲进行,必须按照设定的程序进行,坚决做到严格按程序办事。一般说来,对于到龄干部的“下”,应严格按照干部退职、退休程序办;对于任期届满干部的“下”,应按照《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暂行规定》中规定的程序办;对于被问责干部的“下”,应按照《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设定的程序办;对于由于健康原因干部的“下”,应按照本人提出申请、出具医学健康证明等程序办;对于由于违纪违法干部的“下”,应按照组织处理程序、国家法定程序、查办案件程序办;对于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的“下”,应按照考察核实、提出调整建议、组织决定、谈话和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任免程序等流程进行。 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原则。推动符合法定情形干部的“下”,是基于推进党的事业长远发展、兴旺发达而作出的现实选择,并不是要与哪一个、哪一批干部过不去。我们党在干部的成长进步上,历来的态度都是关心爱护,对待犯错误或有问题干部的态度历来都是惩前毖后、治病救人。也就是说,我们对不合格干部、有这样那样问题干部的“下”并不是简单地“一下了之”,而是有诸多后续的措施及时跟进。 允许申辩原则。对干部的处理关系干部的政治进步、政治生命。所以,我们党历来对干部的处理是慎之又慎的。其中,为防范在对干部的处理中出现错误、冤枉好人,组织上是允许被处理的干部进行申辩,对“下”的干部尤其如此。主要表现为:其一,听取本人申辩。组织上对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的调整建议提出之前,应当与被调整的干部本人进行谈话,说明调整理由,允许被调整的干部针对理由进行申辩和陈述。其二,听取群众意见。党的干部生活在群众中,是为群众服务的。群众意见对干部的升迁去留具有重要的甚至决定性影响。因此,对干部是否适合担任现职的认定过程中,应该注重听取群众反映、了解群众口碑,特别是应着重听取干部的直接工作对象、服务对象等相关人员的意见。其三,允许本人申诉。干部对组织上的调整决定不服的,可以进行申诉以规避组织误判。例如,《规定(试行)》就明确指出,“干部本人对调整决定不服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复核或者向上级组织(人事)部门提出申诉”。 干部“下”的主要举措 提高推动干部“下”的执行力。干部队伍建设中,推动领导干部的“下”是啃硬骨头。既然是硬骨头,那就必须真正形成推动不合格干部“下”的强大执行力。 其一,警惕执行“稻草人”。认定符合“下”的法定情形的不合格、不称职干部,必须坚决拿下来,不能讲条件、有例外,不能搞下不为例、因人而异,坚决做到不留暗门、不开天窗。 其二,规避执行“纸老虎”。推动不合格、不称职干部的“下”,不是把相关规定贴到墙上、挂到网上、印在纸上、说在口上“唬唬人”就完事了,必须实打实地落到行动中。 其三,明确执行“责任书”。推动干部的“下”执行到位,必须责任到人、责任到部门,建立健全工作执行责任制。为此,必须明确各级党委(党组)是推动干部“下”的主体责任者、党委(党组)书记是第一责任人、组织(人事)部门是具体工作部门,同时科学设定群众意见、网络舆论、社会反响、媒体声音等在推动干部“下”中所扮演的角色与分量。 其四,强化执行“防护网”。防止对干部的“下”出现执行缺位、越位、不到位问题,各级党委及其组织部门必须切实担负起监督、检查、督促职责,对干部“下”的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时果断研究处理,以保证面上工作的有序开展。 打造干部能上能下政治生态。政治生态是构成政治系统的主体、客体、环境等要素综合作用的状态及过程。政治生态与政治行动呈现正相关关系。推动干部的“下”,就必须在着力打造干部能上能下的政治生态上下功夫。 其一,把能上能下看作干部队伍建设的常规内容。 能上能下以保持干部队伍的革新流动,已经成为从严治党、从严治吏语境下的干部队伍建设躲不开、绕不过的常规内容。 其二,冲破“干部下就是出问题了”的思维定势。 根除对“下”的干部的问题推定,对干部的“下”坚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不搞先入为主、主观臆断、全盘否定,逐步培育容忍干部“下”、接纳“下”的干部的党内和社会环境。 其三,严格干部“下”的工作纪律。在推动干部“下”的过程中要规避好人主义,防止避重就轻或避轻就重,要么以对干部的纪律处分规避组织调整、要么以组织调整代替纪律处分,尤其要防止借推动干部“下”的“大气候”对下属、对同僚、对竞争对手进行打击报复。 建立健全干部“下”的配套制度。今后,推动干部的“下”成为从严治党、从严治吏语境下党的长期和经常的工作。鉴于此,我们不仅要在建立健全干部“下”的制度体系本身上下功夫,还要致力于建立健全干部“下”的配套制度。 其一,干部队伍定期评估制度。通过建立评估制度、数据模型,借助大数据、组织调查、抽样分析等手段,坚持定性分析与定量测评统一,定期对干部队伍整体状况作出评估。 其二,问题干部的线索收集制度。建立涵盖网络虚拟空间、现实实体空间,辐射党内、国家、社会等领域,主要针对问题干部的线索收集制度,动态掌控可能被“下”干部的主要问题事实。 其三,不合格干部综合认定制度。对符合规定情形的不合格、不称职干部的认定不能简单化、主观化,应致力于建立涵盖让事实说话、让数据说话、让群众说话、让组织说话、让专家说话、让舆论说话、让实践说话等在内的综合认定制度,防止以偏概全。 其四,党员和群众评议干部制度。领导干部的工作对象、服务对象是党员、群众,干部究竟合格不合格、胜任不胜任,党员、群众感受最深,也最有发言权。因此,与推动干部的“下”相适应和配套,必须建立领导干部向党员、群众述职汇报工作制度,以及党员、群众定期或不定期评议干部制度。 其五,干部“下”的纠错与救济制度。虽然推动干部的“下”是十分谨慎的工作过程,但是有时由于种种原因也难保不失之偏颇、难保不出错。如果有确切的数据、有力的材料证明组织上所作出的针对某一干部“下”的决定错了、干部被冤枉了,那就必须有一套制度化的机制进行纠错、消除影响。 (钟宪章) 评论:让“下来的人”信服 能上不能下,一直是制约干部工作的一个难点。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的若干规定(试行)》(下称《规定》),指明了今后的工作方向并确定了“重点”:推进干部能上能下,重点是解决“能下”的问题。然而,如何让“下来的人”信服呢? 从党的事业高度出发,干部理应能上能下,可能许多人都会这样说,但却不一定能够这么做或者做得不太好。纵观《规定》里列举的“下”的六种渠道,前五种都比较好把握一些,而“调整不适宜担任现职领导干部”恐怕是一个关键和难点。《规定》罗列了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十种情形,概括起来主要包括政治上不守规矩、廉洁上不干净、工作上不作为不担当或能力不够、作风上不实在等。其实,越是难点,越能体现一级党委的原则性和战斗力。如果这项工作能做到位,也就比较容易让“下来的人”信服。 出于公心,杜绝厚此薄彼。界定、评判干部的言行,应当抛弃一切私心杂念,完全出于公心。否则,即使再好的“经”,也容易念歪,面对好干部也能得出错误结论。比如:对于“不敢担当、不负责任,干部群众意见较大”的情形,如何界定“干部群众意见大小”成了关键。如果戴着“有色眼镜”看人,往往容易“击中”坚持原则、敢于较真碰硬的好同志,而让一些“和事佬”占便宜、得实惠。如果出于公心,科学分析“群众意见大”的真正原因,究竟是由于工作缺乏担当,还是由于坚持原则遭人报复、陷害,就容易发现事情背后的真相,用事实说服人,杜绝厚此薄彼、任人唯亲。 尊重事实,杜绝主观臆断。尺有所短,寸有所长。一个干部在工作中展现优点的同时,一些短板也可能会暴露无遗,甚至非常“扎眼”。尊重事实,既不听信一时之言,也不能听信少数人的谗言,同时,防止只见树木不见森林,断章取义,以偏概全,主观臆断。是否适宜担任现职,应从多个方面整体考虑、衡量,不能用特殊代替一般,以个别事例否定全部事实。通过全面、辩证地分析大量事实,实事求是,客观公正,让事实说话,用事实与党纪党规相对照,就容易得出正确结论,找准、找足让干部“下”的理由,避免似是而非,杜绝主观臆断。 依规评判,杜绝错判。客观公正地界定、评判“下”的理由和依据,要把一个干部的思想、言行放在工作环境和社会环境中来评判,既防止以那种“不食人间烟火”的英雄标准来评判,又严禁用一般群众的标准来界定,而是以“好干部”的标准进行综合评判。把干部的德、能、勤、绩、廉与所任职务要求相比较,既看能否胜任工作,又看能否守住底线,二者缺一不可。如果工作能力欠缺,经过一定时间的培训和锻炼之后,干工作仍然是有心无力,有德无能,不能完全胜任现职,只能说明是一个好同志,但不是一个好干部,依据规定及时调整到适合岗位,以便更好地发挥作用,做到人尽其才、才尽其用。评判依据应始终坚持法定标准,言出有据,行出有法,防止一切形式的“土规定”“土政策”。 推进干部能上能下,让“下来的人”信服,并不复杂,也并不遥远。让“下来的人”信服,还要像关心现职干部一样关心他们,格外关注一分,让他们感受组织的温暖;格外帮助一步,让他们迈过思想这道坎;格外严格一点,让他们尽快克服不足,迎头赶上。(申国华) (此文不代表本网站观点,仅代表作者言论,由此文引发的各种争议,本网站声明免责,也不承担连带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