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研网讯: 一、制定《新闻法》或《舆论监督法》近年来,我国的法制建设取得了很大成绩,但在舆论监督方面的法规还很不具体,而且基本上没有规定程序,造成了舆论监督很难开展的局面。新闻媒体要承受巨大的压力和阻力,新闻工作者甚至还可能面临野蛮的暴力,再加上舆论监督毕竟只有舆论上的影响力,而无执法意义上的制裁性和强制力,不能直接解决问题。因而,在我国行政执法中,舆论监督处一种尴尬的地位:有些行政机关不配合舆论监督,消极抵制,甚至千方百计阻挠,致使被曝光的问题不了了之。如果要加强舆论监督在政府行政中的作用,必须制定《新闻法》或《舆论监督法》,而这也是将舆论监督纳入法制化的重要途径,并且有助于舆论监督自身的规范行为,有助于保证对政府行政舆论监督权的有效行使。在中共中央颁布的《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第一次以专门章节的形式确立了舆论监督的重要地位;连续几年的全国人代会上,都有人大代表坚持不懈地呼吁制定《舆论监督法》或《新闻法》,以保障我国行政执法的健康发展。种种迹象表明,将舆论监督由执政党的文件精神发展成国家的成文法律,条件和时机正在日趋成熟。 二、启动政府机关内部的监督机制和法定的监督机制作为上级官员和上级机构,不仅仅自己要谨行慎行,对下属机构和官员也要有这样的要求,因为其下属的不当行为会直接影响到上级官员自身或整个机构在群众中的印象,这就需要启动政府机关内部的监督机制,但现实中其作用发挥是滞后的,而舆论监督会积极启动“权力—权力”这种强有力的监督方式。对政府及官员进行舆论监督,可以维护和促进其自律意识,但个人自律意识的形成单靠自身是不够的,需要一个外在的制约力量,而舆论监督正好提供了这样的一种外在监督机制。 三、各级政府要做舆论监督的后盾舆论是党和人民的“喉舌”,舆论监督是公民知政、参政、议政的权力和能力的体现,理应受到政府的支持。因此,各级政府要从惩治腐败、推进依法治国的高度着眼,克服地方保护主义思想,做舆论监督的坚强后盾,对行政执法中所存在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要进行坚决的揭露和鞭笞,以儆效尤,推动依法行政,公正执法。在这方面最为典型的是近年来新闻媒体报道的“吕日周现象”。吕日周是山西省长治市市委书记,在任期间十分重视舆论监督的作用,支持《长治日报》对当地政府机关及官员进行监督报道,成为全国舆论监督的模范。此外,中央电视台《焦点访谈》栏目之所以能够批评报道政府工作中存在的不足,离开了政府的支持也是不可想象的。而目前我国还没有制定《舆论监督法》或《新闻法》,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还缺乏坚实而完备的法律保障。为了有效地开展工作,政府部门的理解和支持必不可少。 四、发挥舆论监督的特殊作用舆论监督是一种受之于众的社会监督形式。由于这种监督方式的公开性,往往会产生一种其他监督形式所无法代替的特殊效应。现实情况表明,某些违纪违法的行政执法事件,采取诸如纪律处分、通报批评等内部处理形式往往对其触动不大,甚至对某些有关部门及领导来说,还会无动于衷,过后依然我行我素。而事件一旦被报纸、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媒体公开披露后,就会产生一连串的震动效应:当事人会受到社会舆论的谴责和组织的处理,甚至被追究法律责任;当事人所在部门会迅速采取补救措施整改工作,以尽快消除负面影响;有关执法部门会以此为鉴,开展教育活动,抓好防范工作。笔者认为安徽省“新闻曝光案件追查制度”就比较好。其具体做法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支持新闻单位对行政机关的违法乱纪行为进行监督、曝光,监督部门和政府法制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对新闻曝光案件的追查制度和监督查处结果的发表制度。”该制度的建立对于激活新闻媒体舆论的影响和提升新闻监督的曝光实效,对于督促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有着双重意义。 (此文不代表本网站观点,仅代表作者言论,由此文引发的各种争议,本网站声明免责,也不承担连带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