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界新闻记者 张庆宁 实习记者 汪振兴 8月18日,天津港危险化学品仓库“8.12”瑞海公司爆炸事故头七,一缕缕雨水刷过还留有不明污染物的事故现场。 上午11时,第八场新闻发布会在天津滨海新区美华大酒店负1层多功能厅召开,此前一天承诺出席的天津港集团公司领导,则继续缺席。 事故的遇难者数字还在更新。 截至当日上午9时,遇难者为114人,其中确认身份83人,公安消防人员18人,天津港消防人员32人,民警6人,其他人员27人;未确认身份31人。失联人数57人,其中公安消防人员6人,天津港消防人员46人,民警5人。 谁该为此负责? 最新消息显示,爆炸的事故主体天津瑞海国际物流公司(以下简称瑞海公司)的董事长于学伟、副董事长董社轩等10人已被控制,但涉及该公司的监管责任,迟迟未能厘清。 瑞海公司的工商登记信息显示,其属于危化品经营企业,主要业务为储存、运输及集装箱装拆卸等。按照常规,对此类企业的安全管理责任,应归属于滨海新区安监局。后者则予以否认,“瑞海公司不归我们管,他们的手续是由天津港集团审批的,后者有一套独立的审批手续。” 工商注册信息还显示,瑞海公司的登记机关、管辖单位以及属地监管工商所,均系东疆港办事处,后者同样回应称:该公司“只是注册登记在我们这里,具体安全监管不归我们”。 那么,瑞海公司的监管主体究竟是谁? 无界新闻记者获悉,瑞海公司拥有交通部门批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经营许可证(津)港经证(ZC-543-03)号。依照《港口法》,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即可经营危险化学品相关业务。 按照《港口法》和《港口经营管理规定》规定,港口经营许可证由天津市交通委员会审批。 2007年12月通过的《天津港口条例》第二十条规定,从事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管理的规定,并向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危险货物港口作业手续,接受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根据该条例第六条规定,上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即是天津市交通委员会。这相当于明确肯定了天津市交通委员会针对瑞海公司的监管责任。 现实远非这么简单。 比如,上述条例还规定,具体到监管执法层面,有些信息需要向海事部门通报。此次事故中的海事部门指的是天津市海事局,其直管单位是国家交通部。 通过这一相互“打架”的条例不难看出,天津市的行政部门和交通部下属的海事局,都对瑞海公司拥有一定的监管权力。 这种“剪不断理还乱”的监管权责,要从爆炸事故所在的天津港的改制往事说起。 1984年6月1日,天津港开始实行体制改革试点。改革后的天津港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双重领导,以地方为主”。这种“双重领导”体制在2001年迎来新的改革,将“双重领导”的港口改为地方政府直接管理,并进一步实行政企分开。 2003年,天津港务局将行政职能转交给天津市交通委员会,转制为天津港(集团)有限公司,次年正式挂牌并成为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港口企业集团。 另外,天津港集团目前的人事决策权即掌握在天津市政府手中。例如,2013年8月,张丽丽被天津市政府任命为天津港集团党委书记、董事长,她此前担任的是天津市南开区委副书记、区长。而天津港集团的机构法人为天津市交通委员会,后者以360090.6万人民币的出资额拥有100%的控股权。 但据《南方都市报》报道,目前天津港的多数决策虽由天津市政府主导,港口本身却仍归属于交通运输部。天津市政府仅对港口的人事、公安和财务实行管理权,而重大投资和经营决策权仍由中央政府决定。 由此来看,自2001年国务院又一次启动改革14年后,天津港依旧处于“双重领导”模式。 就这种模式的弊端,相关学术论文已有分析:“虽然2001年前,各地38个主要港口由交通部和地方政府双重领导,并且名义上以地方为主管理,但实际上,大多数的地方政府只负责港口主要领导的任免和管理,其他如规划、建设、价格以及经营业务等都以中央管理为主。这导致一些地方政府不把双重领导的港口视为自己的港口,对港口建设和管理缺乏积极性。” 在8月18日的新闻发布会上,天津市委常委、滨海新区区委书记宗国英对此模式的回应值得玩味:“(天津港)港口管理是由交通运输部统一的,按照交通部的管理办法,由市委市政府统筹。” 来源:无界新闻 (此文不代表本网站观点,仅代表作者言论,由此文引发的各种争议,本网站声明免责,也不承担连带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