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体育设施不足,学校体育场馆不能被社会使用的状况今后有望得到缓解。《北京市全民健身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昨天开始征集意见,《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提出将部分疏解首都功能腾退出的国有土地建设体育设施,对向社会公众开放其体育设施的学校进行奖励等。 《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明确了政府责任,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全民健身事业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全民健身经费作为专项支出列入本级人民政府的财政预算并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和财政收入的增长而增加,将全民健身工作纳入本级人民政府工作报告。企业和个人通过市、区人民政府及其体育行政部门和公益性社会团体向全民健身活动和公共体育设施捐赠的,依法享受相应的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优惠。 长期以来,体育设施存在两方面问题,一方面是体育用地和体育设施整体不足,不能满足群众需求,另一方面是已有的体育用地和设施并没有得到高效利用。《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提出了解决方案,针对体育用地和设施不足,本市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城市公共体育设施用地定额指标预留公共体育设施用地。 市中心区的体育用地,在疏解首都功能的大背景下,也将得到充分利用。《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明确,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依照中心城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公共体育设施规划,通过调整土地用途、政府回购等方式,将疏解非首都核心功能、旧城改造等过程中释放的国有土地转作公共体育设施用地,逐步补充城市核心区公共体育设施的不足。 针对学校不向社会公众开放体育场地的问题,《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在这方面也有考量,提出公共体育设施应当积极创造条件对社会开放。每周开放时间一般不少于35小时,免费开放时间不少于10小时,全年开放时间一般不少于330天。国家法定节假日、全民健身日和学校寒暑假期间,每天开放时间不得少于8小时,公办中小学校应当积极创造条件向社区居民开放体育设施,鼓励民办中小学校向社区居民开放体育设施。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中小学体育设施开放的监督指导及考评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对向居民开放体育设施的学校给予奖励,并为其办理责任保险。此外,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体育设施应当向内部职工开放,鼓励向社会开放。鼓励经营性体育设施免费或低收费向社会开放。 (此文不代表本网站观点,仅代表作者言论,由此文引发的各种争议,本网站声明免责,也不承担连带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