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9月1日电 昨天,篮协在官网发布了《关于对2014-2015赛季CBA联赛浙江广厦俱乐部球员苏若禹兴奋剂检查A瓶结果呈阳性处罚的通知》,通知中称广厦队员苏若禹在上赛季常规赛与辽宁队的比赛后,A瓶检查结果呈特定刺激剂(甲氧那明)阳性,但球队提供的资料证实,苏若禹是在治疗感冒时误用了含有禁药成分的药物。最终,篮协给予苏若禹、广厦队医、广厦俱乐部警告处罚。 处罚通知全文如下: 各参赛俱乐部、各赛区: 浙江广厦球员苏若禹在2015年1月21日参加2014-2015赛季CBA联赛常规赛对阵辽宁药都本溪的比赛后,A瓶检查结果呈特定刺激剂(甲氧那明)阳性。收到阳性通知后,球员本人和浙江广厦俱乐部依照国家体育总局《体育运动中兴奋剂管制通则》(体科字〔2014〕168号,以下简称《通则》)的有关规定,向中国篮协和反兴奋剂中心提交了书面说明和相关证明材料,未申请进行B瓶检测,也未申请召开听证会。 经反兴奋剂中心审核,浙江广厦俱乐部提交的材料证明当事人保留了完整的医疗资料,接受兴奋剂检查时,在检查记录单上注明曾使用过“复方甲氧那明”,尽到了应尽的注意义务。据此认为是《通则》第五十六条之规定的“无过错或无疏忽”的情形,但该阳性也反应出球员及俱乐部队医还需加强专业知识学习,为此,中国篮协做出如下处罚: 一、给予浙江广厦俱乐部球员苏若禹警告; 二、给予浙江广厦俱乐部队医警告; 三、给予浙江广厦俱乐部警告。 本次事件表明,球员赛前因为风寒感冒、发热咳嗽等症状,在当地医疗机构进行了输液治疗。同时,队医给予“阿斯美(复方甲氧那明胶囊)”等药物辅助治疗,导致了阳性结果。甲氧那明虽未在2015年《禁用清单》中明确列出,但属于《禁用清单》S6.b特定刺激剂类,属于禁用物质。 近年来出现的联赛中球员兴奋剂检查呈阳性的事件,暴露出俱乐部防范兴奋剂的意识缺乏、知识不足。各俱乐部一定要以此为戒,加强对运动队反兴奋剂工作教育和管理,加强学习,提高预防能力,杜绝兴奋剂违规事件的发生。 中国篮协
2015年8月31日 抄送:国家体育总局反兴奋剂中心 (此文不代表本网站观点,仅代表作者言论,由此文引发的各种争议,本网站声明免责,也不承担连带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