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国务院法制办网站上发布了公安部关于《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意见稿》增加了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的总体要求,调整了伤人事故调查、鉴定意见审核等程序,严密了事故现场处置要求,细化了复核受理方式,修订了交通肇事逃逸的定义和定责规则。同时,明确规定了何种类型的处理人员应该回避,还提出了伤人事故可以快速处理的情形。 《意见稿》明确,处理道路交通事故,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便民、效率的原则,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 《意见稿》同时指出,道路交通事故分为财产损失事故、伤人事故和死亡事故。处理伤人事故,应当由具有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初级以上资格的交通警察主办。有下列规定情形的伤人事故,可以快速处理:一是当事人不涉嫌交通肇事、危险驾驶犯罪的;二是道路交通事故基本事实及成因清楚,当事人无异议;三是各方当事人一致书面申请快速处理的。 北京青年报记者看到,《意见稿》同时规定调查处理道路交通事故,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检验、鉴定人员在三种情况下应当回避:这三种人员分别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 据了解,公众可通过登录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www.chinalaw.gov.cn)、发送电子邮件(sgclcxgd@126.com)、邮寄信件(通信地址为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4号公安部交通管理局,邮编100741)等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5年1月20日。 (此文不代表本网站观点,仅代表作者言论,由此文引发的各种争议,本网站声明免责,也不承担连带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