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2月29日18时起,深圳小汽车限牌,在深圳限牌的同时,深圳交警公布了《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关于早晚高峰期间非本市核发机动车号牌载客汽车须按规定路线和区域行驶的通告》(下简称通告),《通告》表明主城四区早晚高峰时段禁止外地客车通行等一系列限行措施,在公布之日起的第一个月内违反禁行规定的只警告不处罚。 主城四区高峰时段禁止外地客车通行 早晚高峰期间,除前往深圳各口岸的外地客车外,福田区、罗湖区、南山区、盐田区四个行政区域内的其他道路,工作日早晚高峰期间(7:00-9:00,17:30-19:30)禁止非深圳市核发机动车号牌载客汽车通行。 政策缓冲期内违反此禁行规定的只警告不处罚 违反《通告》的机动车,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处理。在《通告》自发布之日起第一个月内为政策缓冲期,对违反本通告禁行规定的机动车只做警告处理。 外地车第一次违反禁行规定可申请免罚 非深圳市核发机动车号牌载客汽车自通告生效之日起第一次在深圳禁行区域内违反禁行规定的,违法行为人可以申请免除一次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罚款。经查证属实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给予警告,免予罚款处罚。 哪些车辆不受限行? 下列非深圳市核发机动车号牌载客汽车不受上述限行措施限制:1、执行任务的军车、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2、持道路运输证件的客运车辆(不含租赁小汽车);3、港澳号牌、使领馆号牌车辆。 【“小汽车”范围的定义】 通告所称的小汽车,是指国家机动车类型分类所列小型车、微型载客汽车。小型载客汽车是指车长小于6000mm且乘坐人小于9人的载客汽车,但不包括微型载客汽车。另外,大型、中型载客汽车、各类载货汽车以及它类型机动车不在调控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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