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备受关注的大屯路飙车案当庭宣判。参与飙车的被告人兰博基尼司机唐某某、法拉利司机于某某因犯危险驾驶罪分别被朝阳法院判处拘役5个月、4个月,罚金分别1万、8千。两人表示不上诉。 公共设施30万损失 4月11日21时许,唐某某和于某某分别驾驶兰博基尼、法拉利跑车,在朝阳大屯路隧道外环处道路上由东向西超速行驶,相互追逐,后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两车及护栏、防护墙等交通设施损坏,并致兰博基尼车内乘客徐女士(女,24岁,辽宁省人)腰椎爆裂性骨折,经北京红十字会急诊抢救中心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所受损伤为轻伤一级。 公路养护公司等出具证据显示,事故造成隧道修复、交通设施等公共设施损失共计30万元。 辩论唐某某是否自首 公诉机关认为于某某构成自首,两名辩护律师做罪轻辩护。其中,对于唐某某是否具有自首情节、于某某是否适用缓刑双方展开辩论。 公诉人认为案发后未能主动报警,虽然唐在现场等交警,但事发后关机,脱离司法机关控制,是次日民警在医院找到了他;而辩护人则表示,唐当天配合交警处理事故直到凌晨3时才回家,关机是为了休息,次日中午才起床发现被传唤,去医院也是为了积极给钱救徐女士,应认定为自首。 于某某辩护人说他至今仍在高三就读,是学生、法制观念淡薄、年轻盲目,应适用缓刑;但公诉人则认为犯罪情节较轻才适用缓刑,本案两被告人不符合,情节十分恶劣,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 “我错了,因为这次我的过失给社会带来不良影响,给家庭带来伤害,耽误大家宝贵时间,我深刻认识到了知法守法重要性。一定要对法律有敬畏之心望法庭对我宽大处理。”唐某某最后陈述说。于某某也表示后悔。 休庭10分钟后,法庭认定于某某自首,未采纳唐某某自首、于某某缓刑的辩护意见,当场作出上述判决。 (此文不代表本网站观点,仅代表作者言论,由此文引发的各种争议,本网站声明免责,也不承担连带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