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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威卡威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admin 人气: 发布时间:2019-08-27

   证券代码:002662 证券简称:编号:2019-057

  北京威卡威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北京威卡威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9年8月22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四次会议及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事项无需提交大会审议,相关会计政策变更的具体情况如下:

  一、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1、会计政策变更原因和变更日期

  财政部于 2019 年 4 月 30 日颁布了《关于修订印发 2019 年度一般企业格式的通知》(财会[2019]6 号)(以下简称“《修订通知》”),对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进行了修订,要求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非金融企业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和《修订通知》的要求编制 2019 年度中期财务报表和年度财务报表以及以后期间的财务报表。

  2、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按照财政部于 2018 年 6 月 15 日修订并发布的《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 2018 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8]15 号)执行相关会计政策。

  3、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按照财政部于 2019 年 4 月 30 日发布的《修订通知》执行相关会计政策。

  除上述会计政策变更外,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相关具体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审批程序

  2019年8月22日,公司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四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由董事会及监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无需提交公司审议。

  三、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仅对财务报表格式和部分项目填列口径产生影响,存在可比会计期间追溯调整事项,对公司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净资产、、均无实质性影响。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属于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符合相关规定和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

  根据《修订通知》的要求,公司调整以下财务报表项目的列示,并对可比会

  计期间的比较数据进行相应调整:

  1、资产负债表:

  (1)资产负债表将原“应收票据及应收账款”项目拆分为“应收票据”和“应收账款”二个项目;

  (2)资产负债表将原“应付票据及应付账款”项目拆分为“应付票据”和

  “应付账款”二个项目。

  2、利润表:

  将利润表“减:资产减值损失”调整为“加:资产减值损失(损失以”-“号填列)”。

  3、现金流量表:

  现金流量表明确了政府补助的填列口径,企业实际收到的政府补助,无论是与资产相关还是与收益相关,均在“收到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项目填列。

  公司执行本次财务报务格式变更,对可比期间数据进行追溯调整,对公司总资产、净资产及净利润不产生影响。财务报告影响项目如下表:

  单位:元

  (1)合并资产负债表

  ■

  (2)母公司资产负债表

  ■

  四、董事会关于会计政策变更合理性的说明

  董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于2019年4月30日颁布的《关于修订印发2019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9]6号),对相关会计政策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相关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其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独立董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根据新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对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同时也体现了会计核算真实性与谨慎性原则,能更加客观公正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相关的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本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

  六、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于2019年4月30日颁布的《关于修订印发2019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9]6号),对相关会计政策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相关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其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七、备查文件

  1、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四次会议决议;

  2、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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