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山东频道10月18日电(记者吴书光)记者近日获悉,山东省财政厅等部门下发关于改革省属高校科研院所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管理制度的意见,将下放科技成果使用、处置管理权限,省属高校、科研院所自主决定科技成果的使用处置,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收入全部留归单位。 为调动科研人员积极性,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山东提出,省属高校、科研院所对持有的财政资金形成的科技成果,自主决定采取转让、许可、作价入股等方式开展转移转化活动,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不再审批备案。省属高校、科研院所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收入全部留归单位,纳入部门预决算管理。省属高校、科研院所可通过协议定价、技术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方式确定成果交易、作价入股的价格。 山东还明确省属高校、科研院所应在本单位公开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相关制度和收益分配方案。其中,对发明人、共同发明人、科研负责人等在科技成果完成和转移转化中作出重要贡献人员(团队)的奖励比例不低于70%、不超过95%。单位1年内未实施转化的,成果完成人或团队拥有优先处置权。对科研团队的收益,团队负责人有内部收益分配权。 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收入除用于人员奖励外,其余部分应当用于科研、知识产权管理、人才和团队引进建设、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单位条件建设等方面。 山东还将实施科技成果转化风险免责政策,省属高校、科研院所采取投资方式转移转化科技成果,对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但发生投资损失的情况,经审计确认后,不纳入对高校、科研院所资产增值保值考核范围,积极营造“诚实守信、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创新环境。 (此文不代表本网站观点,仅代表作者言论,由此文引发的各种争议,本网站声明免责,也不承担连带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