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全面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会上,李克强语重心长地对与会者说:“决不能让留守儿童成为家庭之痛社会之殇!”会议认为,加强关爱保护,使数千万农村留守儿童安全健康成长,是家庭和政府、社会的共同责任。(京华时报1月28日) 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14年,我国的留守儿童达到6102.55万,这是一个十分庞大的群体,对此,李克强总理指出,“这种现象短时期内恐怕难以消除”,那么,如何关注留守儿童的健康成长,就成为直面现实的重大课题。这次会议提出要建立强制报告、干预、帮扶等机制,在笔者看来,建立强制报告制度应与留守儿童监护责任对应,即要在强制报告同时,建立留守儿童委托监护制度。建立强制报告制度,便于政府掌握当地留守儿童情况,进行跟踪,但如果只报告,而没有委托监护人的要求,对于政府来说,只掌握了留守儿童的状况而难以从制度上完善对留守儿童的监护。对于留守儿童的监护责任,不能模糊,更不能出现真空,在父母进城务工之后,必须明确留在乡村的留守儿童的监护人是谁。不明确对留守儿童的监护责任,对于留守儿童的关爱服务体系就很难建立。 近年来,留守儿童失学、冻死、溺亡、自杀、被侵犯等问题,引起社会对留守儿童生存状态的关注,留守儿童问题已成社会之痛。分析所有留守儿童事件,都存在一个共同问题,即留守儿童缺乏监护,像去年发生的贵州毕节留守儿童集体自杀事件,家里就没有一个成年人,只有4个未成年孩子。在乡村,父母进城打工,对于未成年的孩子,通常的做法是,交给年迈的爷爷奶奶照顾,或者委托给乡里的亲朋好友,这貌似给孩子找到了新的监护人,但其实,监护关系并不明确,被委托的人,基本上只管孩子的基本生活,对于孩子的安全、身心健康却关注不够,更有甚者,有的只是被请求平时去看看孩子的生活情况,至于孩子在成长过程中需要的关爱、教育引导则完全缺失。 这次会议提到,必须依法强化家庭监护主体责任,落实基层政府、村(居)委会和学校等的安全管理、监督、教育等职责,支持社工、慈善组织等社会力量参与,完善关爱服务体系。在笔者看来,这还是没有解决留守儿童的监护问题——外出的父母怎样履行监护主体责任?如果监护的主要责任还是落在外出的父母身上,当地政府和学校、村委,只是负责配合工作(干预或者帮扶),那对留守儿童的监护还是苍白无力。对于留守儿童,应该以国家监护为新的思路,建立新的监护体系。国家监护的基本思路是,由国家承担儿童出生之后的基本生活费、教育和医疗费用,父母作为孩子的自然监护人,代国家履行日常监护责任,如果父母无法履行监护责任或失去监护资格,则由国家(委托社会福利机构或其他人)进行监护。 按照国家监护的思路,乡村成年公民进城务工,要把未成年子女留在乡下,首先必须向政府报告,不能不报告就把未成年子女单独留在乡村,把未成年子女留在乡村而不报告,就是监护人失责;其次,政府应该要求外出务工人员,在外出之前,办好委托监护手续,与被委托的监护人签好委托监护协议,明确委托与被委托人的责任、权利,这好比国内小留学生出国,必须在留学目的国找到委托监护人,否则通不过签证;再次,如果外出务工人员找不到委托监护人,而本人不得不外出,则由政府指定人员进行监护,且签订委托监护协议。建立这样的监护体系,也就使留守儿童的监护无缝衔接,而不是父母不履行监护责任,社会只出于“爱心”去偶尔关心一下孩子。 当然,解决留守儿童问题还必须两手抓,一手抓对留守儿童的关爱,另一手则从制度改革和环境建设努力,减少直至消除留守儿童,从长远看,根本解决留守儿童问题,应该消除“留守儿童”,要么让父母回到乡村,要么由父母把孩子带进城市,前者要求乡村有上班挣钱的机会,否则回到乡村怎么生活?这需要我国促进各地经济、社会均衡发展。后者则要求城市开放教育资源,给随迁子女一样的求学、升学机会,并保障所有随迁孩子和城市孩子享有平等的社会福利,尤其是后者,应该从保障公民平等受教育权出发,取消随迁子女在城市求学的门槛,以及推进中高考制度改革,解决随迁子女的城市求学、升学问题,让更多进城务工者有条件把孩子带在身边,让孩子在完整的家庭教育中健康成长。 (此文不代表本网站观点,仅代表作者言论,由此文引发的各种争议,本网站声明免责,也不承担连带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