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互联网金融有哪些潜在风险】近年来,如火如荼的互联网金融成了中国经济金融领域最热门的话题,不断刷新的交易盛宴,使得互联网金融的迅猛发展备受赞誉。然而2015年以来接踵而至的风险事件,特别是网贷评级第一案开庭、首家第三方支付机构倒闭、频频曝出的P2P平台跑路事件,市场的乐观预期开始与悲观阴影交织。 近年来,如火如荼的互联网金融成了中国经济金融领域最热门的话题,不断刷新的交易盛宴,使得互联网金融的迅猛发展备受赞誉。然而2015年以来接踵而至的风险事件,特别是网贷评级第一案开庭、首家网金融:多重潜在风险不容忽视 IT技术应用的“双刃剑”效应在中国亦不例外。近几年,国内互联网金融迅猛发展,IT技术在延长金融服务半径、提高金融服务效率、缓解金融信息不对称问题、降低金融服务准入门槛等方面的作用得到了普遍认可。但是,频频曝出的风险事件却同时揭示了IT与金融融合的多重风险隐患,在现阶段的金融生态环境中,部分风险呈现出一些新特点和新变化: 第一,法律和监管套利风险。互联网金融在中国的发展创新之所以能够呈现如此迅猛态势,重要原因之一在于法律和监管体系尚不完善,大量的互联网金融产品创新、交易方式创新游走于“灰色”地带,监管套利空间广阔。 以P2P平台为例,虽然被外界视为信息中介,事实上却扮演着金融中介的角色,比如分拆借款标的、提供增信支持、从事代理销售和经纪业务,但并不受一般金融机构的监管约束,包括内控合规、风险拨备、信息披露等在内的管理治理机制大都缺失,风险频发也是必然的结果。根据中申网《2015年P2P网贷问题平台数据监测报告》,2015年P2P行业共出现868家问题平台,较2014年(261家)的数量增幅达233%。 第二,更加隐蔽的信用风险。互联网金融的本质是依托网络平台和大数据技术降低信息形成、传递和利用成本,理论上能够有效提高信用风险跨主体、跨时空配置、转移和定价的成本。但实践中由于网络信息甄别能力差、征信体系不健全、投资者教育不足等问题,信息失真、“逆向选择”等问题事实上可能变得更加隐蔽、影响更加广泛。 大量退休职工盲目投资于P2P平台项目,使得信用风险在大量不具备相应风险承受能力的人群中广泛传播,不但扰乱了金融业正常的风险转移定价秩序,甚至可能会因为投资损失引致局部社会问题。 第三,更高的流动性风险。期限配置和缺口管理是商业等审慎监管规定,风险缓释空间较大,流动性风险不可控的几率很小。比较而言,互联网企业不受上述制度约束,实质性流动性风险也就更大。 同时,互联网金融业务一般以实时交易作为比较竞争优势,流动性管理压力特别是当日流动性风险管理压力进一步加大。此外,大量同质化互联网金融产品基于同样运作原理,也会在一定程度上增加市场变动的趋同性,一旦发生“小概率”流动性风险事件,市场恐慌情绪传染蔓延的速度也会更快。 第四,非合规运营风险。由于进入门槛低,缺乏严格监管,互联网金融机构数量迅速膨胀,其中大部分机构并不具有规范的治理架构和运营机制,严重背离金融业审慎经营的理念和文化,风险隐患普遍存在于业务流程各个环节。最典型的例子就是关联交易普遍存在,一些网贷、众筹平台事实上是机构自融的利器;各种形式的加盟门店层级蔓延,不具备金融从业能力的工作人员违规招揽业务;一些机构“委托”商业银行网点代售产品,假借商业银行“背书”兜售产品,使得上述风险呈现向传统金融体系蔓延的态势。 究其本源,合规运营风险与专业人才供给不足密切相关。互联网金融的比较优势在于普惠金融,但绝不意味着互联网金融从业门槛低。恰好相反,互联网金融的从业者特别是管理者,不但需要有坚实的传统金融知识经验积淀,也要兼具前瞻性的互联网创新思维模式,但目前行业的飞速发展显然远超出市场人才供给节奏。 第五,伴生的技术风险。技术风险是金融与信息技术结合的必然产物,与传统金融机构相比,互联网金融由于更加依托于计算机和网络技术,天然就具有更高的技术风险。参考银监会《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互联网金融业务的IT技术衍生操作风险至少包括设施设备运营中断风险、互联网恶意入侵风险、交易数据传输泄密风险、员工不当操作风险、客户信息安全经验不足等风险。 实践中,由于进入门槛低、急于“跑马圈地”等原因,互联网企业在系统设计时普遍存在重交易、轻风控的问题,技术、开发、安全保障等投入非常有限,加之缺乏足够的风控合规经验积累,IT技术衍生操作风险发生的概率就可能更高。 第六,舆论单向引导风险。互联网金融在中国的迅猛发展获得了“普惠金融”、“草根金融”等诸多美誉,潜在风险鲜少提及。在投资者教育不足的市场环境中,倾向性、单一性舆论氛围更容易激发盲目的“羊群效应”,使得理性预期得不到正确引导。 比如,很多人对P2P的认知仍停留在余额宝时代,而事实上P2P产品与余额宝的运作原理、风险水平迥然不同。于是,在大量长尾人群不切实际地拥抱所谓的“低风险、高收益”互联网金融业务机会的过程中,就必然潜藏更大的信用风险、操作风险,风险隐患上升为群体性事件进而加剧流动性风险和声誉风险的可能性也更大。 在互联网金融上述风险被有意无意淡化的背景下,业务规模增长越快、参与人群越广泛、市场氛围越热烈,就越可能积累起更大的风险隐患和金融泡沫。短短几年时间,互联网支付、P2P平台的规模已接近万亿规模,大量低风险偏好的弱势群体普遍参与,互联网金融泡沫无形中发酵积累,必须尽快规范治理。 他山之石:美国互联网金融平稳发展的经验 相较于上世纪90年代的IT泡沫,互联网金融在美国的发展呈现出平稳、健康、有序的特征,时至今日,已经成为传统金融体系的有益补充。同样的逻辑、相异的结果,恰为我们厘清迷雾、前瞻布局提供了更丰富、更清晰的视野。 总体而言,互联网金融在美国的发展可以分为三个阶段:即:20世纪90年代初期的迅猛发展、90年代末到次贷危机前的平稳发展以及次贷危机以来的创新竞合阶段(如图3所示)。从1992年首家互联网经纪商E-trade成立,到1995年全球首家网络银行SFNB、首家网络保险公司INSWEB成立以及1999年Paypal发行互联网货币市场基金,美国基本形成了成熟和完善的互联网金融模式。 20世纪初IT泡沫的破裂使得互联网金融发展进入一个相对平稳期。在此期间,传统金融机构的信息化、网络化转型成为互联网金融发展主流,比如,1998年SFNB被加拿大皇家银行收购,1999年底摩根银行集团启动耗资达10亿美元的E-Finance战略。 2007年前后,美国互联网金融迎来新一轮创新热潮,业态更加丰富,市场竞争格局也更加复杂,以Prosper和Lending Club为代表的P2P借贷平台、以Kickstarter为代表的众筹平台相继上线,但同时,以Paypal为代表的货币市场基金因收益下跌、优势丧失逐渐退出市场。至此,互联网金融与传统金融的竞合基本完成,互联网金融机构作为特殊的金融中介存在,成为美国传统金融体系的重要补充力量。 纵观互联网金融在美国的发展,尽管业态丰富、历经变迁,但始终未曾对美国金融体系造成明显风险冲击,并最终成为金融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其根本原因在于几个方面: 第一,严格的法律和监管约束。在美国的功能监管框架下,互联网金融创新从一开始就不存在“监管套利”的空间,比如第三方支付纳入货币转移业务监管、互联网理财遵循货币市场基金业务规则,适时出台的《JOBS法案》为众筹业务提供了基本法律准则。此外,在行业标准、技术等领域的自律管理也相对完善。 第二,完善的信用体系。相对于传统金融活动,互联网金融交易的信息传输主要在网络空间完成,更需要诚信的文化和环境,而美国早已建立起相对完善的信用体系,失信违约成本很高;同时,完善的信用体系也为产品创新、风险控制提供了更加坚实的数据基础,互联网金融产品创新、客户营销的精准化程度高、业务风控能力强。 第三,理性的投资者群体。经过近百年的发展变迁,美国的金融市场相对成熟,形成了良好的投资者教育环境,历经金融市场跌宕洗礼的普通民众的投资能力和风险意识也普遍较强,在资产配置和财富管理中盲目跟风、投机赌博的心态较少。 第四,传统金融体系拥有较强的冲击反应能力。经历了20世纪70年代的混业经营改革、80年代的 (此文不代表本网站观点,仅代表作者言论,由此文引发的各种争议,本网站声明免责,也不承担连带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