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粤01民初1044号 汤杏贤: 关于原告黄镇西诉被告广州穗南房产发展有限公司、汤杏贤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18)粤01民初104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如下:“本案由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审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O一九年一月二十二日 (此文不代表本网站观点,仅代表作者言论,由此文引发的各种争议,本网站声明免责,也不承担连带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