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华通讯社记者赵平报道 近日记者接到陕西女子高林林打来电话,哭诉冤情,诉说家庭困境,记者现将高林林反映丈夫冤死的详细材料刊发,希望能够引起社会关注和领导重视。
本人高林林,女,32岁,陕西省榆林市人,身份证61272419861XX8164X电话15691219083
本人系逝者艾克平妻子!榆公交一认字[2O15了]第271号事件!就2015年艾克平疑系冤假错案之死一事申冤难!多次依法向榆林市交警总队刑政复议,市公安局警务督查举报,区公安局请求立案,及其相关信访部门反应,并同时向其相关部门单位递交了一系列,有关冤案复议材料,立案材料,举报求助材料,冤情纠错事宜等请求申请!艰难维权遇家族式塌方式腐败,踢皮球,互委推,官官相护不作为,销赃毁证,销毁当事事故现场的遗留物证,当天监控视频等,哄骗诱导提供假线索等方式欺上瞒下,欺压百姓,导致冤案疑云至今未解!就艾克平冤死一事及榆林市市公安局不作为,包庇下属办冤案等腐败问题,也多次反应于省政府公安厅纪委和警务督察等相关部门,和省纪委部门,省信访部门,但冤案依旧石沉大海,至今无果!现借此平台,向有关贵部门求助,望各贵部能为百姓作主,关注此事,关注陕西省榆林市公安机关腐败问题,督促相关部门能秉公执法,依法对此事进行撤销原有认定,重新立案调查,一并监督处理解决,为民解开冤案疑云,还百姓公平,让逝者安息,生者宽慰!
尊敬的张明市长(张局长)您好!首先对您的打扰,我表示万分抱歉! 本人高林林,女,32岁,身份证:612724198611281640,电话15691219083,因本人现在走头无路万般无奈,现向您求助!基本求助详情如下及见附页:就2O15年(榆公交一字,2O15第271号)的交通事故一事!我本人已多次在区公安局信访部,纪委部门及市公安局纪委,警务督察科,信访部和其下属交警支队信访部,支队复议科,支队纪委递过举报资料及相关复议资,也向支队长周宁反应过此事!详细事实如下:在2O15年9月24号,也是事发后的第十四天,由于交警队队长办案人(彗斌权)的诱导,使我们在交通事故责任书上签了字! 当日下午书面向榆阳区公安局4O2,4O5立案科立案,案子没有立起,反而遭到其科室某负责人员的嘲讽,辱骂,抢手机等行为,就以上粗暴嚣张不立案行为一事,给该局杨姓副局长反应,其杨副局长表示自己没权管,不属于自己管辖内,并表示对交警一大队办案人的做法支持,最后其杨局长建议找刑事科刘姓负责人,刚一进门说明来意后,此人更是火冒三丈,出言嚣张:(赶快出去,我们不与你们个人接触,我们这里不办理个人报案和立案的事,出去小心我对你不客气)!2O15年9月25日我向榆林市,市交警支队提起书面复议申请,工作人员看后申请书表示有事,要出去一会,直到下午5点左右,下班了也在没见到该人员来过!导致复议当天未办理!2O15年9月29日,再次向该支队递交复议申请书,但另一工作人员告知,复议期已过,并出据了告知书!由于对此告知不瞒,便向该部门负责人艾副主任反应,该主任表示:(复议了有什么用,立案了也没用,你就别复议了,根本没意义,亲手人命案,公安局也不给你办又能咋滴,你也没办法,别说你这样的,涉及到交通事故的案件了,现在这社会没钱没关系根本没人给你办事),并说看我可怜,又和我老公一个辈分,才告诉我为我好了!在我的坚持要复议下,他要回了已出据的复议告知书,并答应重新办理,让回家等消息,这一等便长达半个月之久,在无音信! 2O15年10月18号,九号我向该支队询问办理结果,工作人员让我重新递交了一份申请,递交后她又给我出据了一份复议期已过的告知,三番两次复议无果!此后向该支队信访室书面上访,向榆阳区公安局纪委递交相关反应材料,当时都说的挺好:(材料放下回家等结果,我们一定会认真办理的)!从此石沉大海,一等三个月半年过去了,也没见有人给个办理的结果!万般无耐,只好拨打了12389举报电话反应,反应后由榆林市,市公安局刑警督察室打电话回复要求:给该科室递交一份相关材料!材料大致内容是:(2O15年9月12号,交警队队长办案人彗斌权,打电话催促,让我们赶快去签责任认定书,我告诉他我老公与昨晚已去逝,现在过不来,估计要回去处理后事!并求他希望能把事情调查的清楚些,看看事发路段有没有监控,或家户有没有安监控的,或事发时有没有路过的行人有知道的,但彗斌权表示:一路上根本没有监控,而且他们工作比较忙,让我们自己去找找线索,有情况了与他联系!在电话里他催促赶快去把户口注销了(开证明),在开个土葬证明,处理完后事尽快来把责任鉴定给签了! 2O15年9月14号,我打电话给彗斌权,告诉他我们找到了一些,可能拍到一些线索的监控,求他能帮助我调查一下,他让我带上相关材料到榆阳区公安局去调,到了区公安局,彗斌权带我看了一下监控室,说榆林城区所有监控全坏着了,就是不坏也无法看到骑摩托的,因为榆林所有监控摄像头都质量差,看不到!又让他查一下电子眼时(抓拍摄像头),他说那是抓拍汽车车辆的,抓拍不到摩托车!随后来到楼下一车里,他让我签了一些关于土葬和尸检的相关证明材料! 2O15年9月十七,八号他叫我们去签责任认定书,及办理相关衣物认领的一些手续时,我们发现了部分异常线索,并反应给彗权,希望他能进一步调查清楚些在下结论!我们也再次展开调查取证后,觉的事情更加异常了,并给彗斌权反应递交了我们的取证,看完取证后他表示:他无能为力,希望我们找交警队指定的,延安某鉴定公司来做个鉴定,鉴定费用在3万元左右!此后几天案件一直没进展! 2O15年9月24号,他说交警队有个贫困救助名额,让过去办理,但去了他让我签责任认定书了,并表示:签完字后会给我办理救助的事!签字时求他能帮我再调查清楚一些,或帮我转案,他说有疑点他认可,但不属于他们管,让我自己写个立案材料就可以去公安局立案,说他们从来没有给公安局写过转案材料,不知道怎么写,而且他们和公安局是两个互不相干的单位!在交警故意诱导下签了认定书!在事发四十几天后,我们在公交车上的,监控里调到了9月1O号事发当天的视频,情况疑点又一步提升了,同时也反应给了彗斌权及交警一大队吴队长,但此时他们都表示:(我们个人调查取证的证据,不受法律保护,他们交警不认可!)对此反应后,榆林市市公安局警务督察室电话回复及为荒唐:(交警队办案正确,随然交警办案人当时没提醒做尸检的事,但是经过他们调查得知,宾仪管老板当时问过我们做不做尸检的话了),这样的回复也能理直气壮!给12389电话反应后,石沉大海的举报得到了答复,三,四个月前给区公安局纪委的举报,在2O16年1份左右打电话来回复了一句:(不属于他们管辖)! 2O15年11月份向交警一大队提出申请请求:(要求榆阳区区公安局给我们做鉴定及尸检的申请),可最后一直无果!就此事相关证据疑点可疑,反应给了市公安局及相关部门,但全是一样的说词:(个人取证不受法律保护,国家政府机关部门是不认可的)!2O16年1月份左右在省政府官网,递交了信访材料,后由榆林市市交警支队,在2O16年3月4号给出答复结:(见附件)! 2O16年3月21号,我给榆林市,市公安局4O8警务督察室递交了,不服关于3月4号,由交警支队告知的结果及相关复议材料,在此也遭到该办公室主任的嘲讽,辱骂:(出去不办,就不办咋地,看你那样,接着与办公室所有人员一震大笑),并叫保安人员准备进行拉扯,把递交材料扔到地上,随后我又给他放回了办桌,此时他才表示接收,材料交上去后从此石沉大海,时致2O16年9月份也没有消息!我便再次给省政府信访寄去相关上访材料,2个月后由榆林市,市交警支队在政府官网出据了,不与受理告知,网页无法查看,理由不的而知!2O17年2月6号,给省公安在网上递交了相于交通(榆公交一字,2O15第271号),的事件举报材料,2O17年3月23号收到了,由榆林市,市交警支队在3月16号,出据的不与受理告知见:(附件)! 2017年6月23号向省公安警务递了举报材料,后由市交警支队支长周宁在7月4号当面了解了情况并递了补充,此后至今在无处理结果!交警队销毁现场的摩托车辆及衣物等重要随车随身物品至今下落不明!交警办案人没做到取证第一现场的照片等失职行为,导致我们土葬,土葬快一礼拜后我们自己取证到了第一现场照片见(附页)!现就2015年9月1O号,艾克平之死案件几年来遭遇相关部门委推包庇,以上相关部门的答复:多是以《不属实》来作挡箭牌逃避事实,对事实避而不谈,相互包庇相护,时至今日得不到相关部门的积极纠错及重立案的调查处理!在这里我代表全家老小跪请:市长(张局长)您能开恩发善,督促市公安相关部门把老百姓当上回人,能高抬贵手办理我家的冤案!解开冤案疑云,还百姓公道,让逝者安息!其它详细资料见附页! 此至榆林市市长(市公安局长):张明 求助人:高林林 附件: 基本事实概述:2015年9月10日早晨下小雨6时左右头戴头盔、身穿雨衣从家中骑摩托车前往工地,通常约30分钟左右到达。在上午10点多由交警处获知我丈夫系单方事故倒在路旁排水沟内受伤,在8时左右被路人看见报案,并在人民医院抢救。住院30几个小时后抢救无效死亡。在交警知晓下死亡后的第二曰9月13日进行了简单土葬! 2015年9月18日左右在交警处签领遗物时,我们意外发现了部分线索,经反复查看后怀疑我丈夫死亡原因并非单纯的单方交通事故,而交警队仅仅以普通的单方事故处理此事。当我们发现有种种疑点之后要求交警队调取监控录像时,交警队说全部监控录像都是坏的,没办法调取,如果你们有什么疑问自己提交证据。我们发现很多疑点并随后展开取证!理由如下: 第 一、我丈夫从家中走时是驾驶摩托车、且佩戴头盔,身穿雨衣。 1、首先,事故现场的摩托车上发现存在血迹,流向整齐垂直和我丈夫唯一的外伤左脸也完全吻合,结合现场照片比对怀疑摩托车上的血迹并非肇事后所溅,其次,在事故现场摩托车钥匙上也存在血迹。2、在事故现场并没有发现我丈夫佩戴的头盔。3、雨衣并非随身所穿,而是血迹斑斑被人为的放在摩托车存物夹处,被血迹浸湿整个左则的雨衣上的血迹也与我丈夫左脸外伤吻合。由上所述,完全可以判断这不是简单的单方事故,是伪造的假现场或是发生交通事故前,己受到了不明原因的致命伤才能出现以上所述的情况! 第二、根据交警事故现场记载,我丈夫事发时系由西向东行使,但他上班去工地的方向应该是由东向西行驶,因此现场认定与事实不符,这更有力的证明交警认定的现场只是一个伪造现场或其它原因造成了的第二现场! 第三、在事故现场(我丈夫上下班必经路)向西约200米处商铺的监控视频显示从早晨6点至7点48分约2小时时间没有一辆摩托车由西向东行驶经过,随后在7点48分左右至8点钟从此经过两辆摩托车,经仔细观察比对衣装后判断并非我丈夫艾克平!所以我认为现在的认定的现场并不是案发现场,而是第二现场! 依据上述线索,不得不怀疑,我丈夫是在遭遇到了致命性的人身伤害后,被人为性的或其它原因移动到事故现场制造了假象(第二现场)!试问:假设交警队认定的现场是普通的单方交通事故现场,我丈夫的头盔为什么不在案发现场?雨衣为什么会出现在摩托车存物夹处,而不是随身穿着?摩托车的钥匙上为什么存在血迹?车辆上的血迹也是流向整齐呢?上述种种都是及不符合常理! 第四、据7点40分途经(事发现场)由东向西行驶的公交车上的视频显示,我丈夫艾克平此时并未出现在此处被认定的事故现场,在随后途经此处(事故现场)由西向东行驶的公交车视频显示8点03分已有人报案!据上述视频显示我丈夫艾克平准确出现在事故现场事发时的时间应该是在7点40分至8点钟,如果我丈夫是在这20分钟内发生的事故,沿经途中的监控中一定会出现他身影,雨衣及摩托车上也不会有大量血迹!但是由于交警队以整条路上的20多个监控全部坏掉拒绝调取监控录像。交警队的这一说法与做法让我不得不怀疑是有人在操控整件事情的发展。 第五、我们当时向交警办案人慧斌权要求把上述疑点调查的清楚些,办案人员答复是:案件存在的疑点不归交警队管辖范围内,属于公安局所管辖的范围,让去找公安。我们去找公安局,公安分局“405”的答复是:让交警办案人员写一份书面材料转到公安局。我们去找交警办案人彗斌权要求他写材料移交案件,交警办案人员惠斌权的回复是:交警队没有越级的权力,拒绝移交案件。交警队与公安局来回踢球扯皮!2015年9月24日交警办案人彗斌权说:交警队有个困难救助补助,来单位向交警队领导详细说明你家庭情况后就能救助,我到了交警一大队后找到了慧斌权,接着他让我签责任认定书,我拒绝了,我让他转案。惠斌权答复:“不会写、交警与公安从来没有转案的列子,让我自己去写一个报案材料给公安就可以立案!从此在2015年9月25号起便有了各种维权申冤路,时致今日几年来得不到任何重见天日的结果! (此文不代表本网站观点,仅代表作者言论,由此文引发的各种争议,本网站声明免责,也不承担连带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