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华通讯社赵平 晚霞 报道
控告人:蒋达伦 男47岁 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住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北闸镇头道沟18社。 控告人:周义泽 女 40岁 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住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北闸镇头道沟18社。
图片1:周义泽在艰难控告
图片2:云南省昭通市戒毒所德胜塘养鱼塘 在2008年3月5日蒋达伦、周义泽夫妇承包了鲁甸县板板房农场的石牛口鱼塘后因在鲁甸修建至昭通市的昭七公路施工中遭到突击性毁灭。
图片3:云南省昭通市戒毒所德胜塘养鱼塘的梗地
2010年7月26日控告法人代表单位-------鲁甸县人民政府。控告申诉理由是:昭通市修建的昭七公路施工导致上百万元的经济损失。
图片4:云南省昭通市戒毒所德胜塘养鱼塘的小房子 2008年3月5日,控告人蒋达伦、周义泽和李升能、夏文义达成协议,转包由蒋达伦、周义泽经营,双方签字了协议,产生了法律效力。协议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诉人依照协议内容付给了李升能3万元经济损失后,又依约付给了承包费1.6万元。 控告人蒋达伦、周义泽夫妇二人在盖鱼塘办公用的小房子时,花费现金近三万元,被强行毁掉没有按照相关规定给予依法赔偿。
图片5:鱼塘在昭七公路施工中遭到突击性毁灭
2008年5月25日,蒋达伦由重庆市江律区鱼场以每尾1.50元的价格购买荷花鱼苗20万尾,投资30万元。
图片6:重庆市江律区西泉鱼场为蒋大伦出具的证明
鱼苗投放后,进行了精心喂养管理,至2010年5月,三年的饲料投资10余万元,由于鱼塘面大,又雇请2名工人喂养管理,付工资5万元,三年总投资45万元。
图片7:昭巧二级公路鲁甸段协调办公室昭巧鲁甸路协通字[2010]5号文件 2010年昭通市修筑昭巧二级公路,石牛口属公路地段,申诉人积极配合,支持修建,便寻找新的鱼塘,由于养鱼是一次要5年才能完成的项目,头两年鱼苗小,生长缓慢,成长期在第4、5年前两年内只有投资而无效益,只有找到新的鱼塘继续喂养才能获得效益,在申诉人尚未找到新鱼塘时,2010年7月26日,鲁甸县昭巧二级公路鲁甸段施工队突然采取袭击的手段,用挖掘机强行将鱼塘挖开,将塘内的鱼和水流进河内,紧接着大卡车装满石头泥土倒进塘内回填,顷刻间,申诉人辛苦三年,投资45万元的鱼苗全部流失,一条不剩,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2010年8月16日申诉人才接到2010年6月25日发出的《昭巧公路鲁甸段协调办公室昭巧鲁甸路协通字[2010]5号文件》。 河花鱼是新型鱼苗,价格昂贵,本地售价25元/斤,申诉人的20万尾鱼苗,饲养2年,每条0.5市斤,合计10万斤。价值250万斤。如养到5年,可价值近千万元。 综上,昭通市修建昭巧是国家工程,理应首先做好拆迁安置等前期工程,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但石牛口鱼塘段却采取突袭手段,先施工,后发言,使申诉人250万元的经济遭受到毁灭性打击,申诉人找乡、县、市、省四级,要求解决赔偿,却惹恼了茨院乡的马书记。马书记破口大骂:“老子就是不给补偿,哪个狗日的敢阻挡施工。”依照我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一条和《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申诉人承包的鱼塘是受法律保护的,修建公路造成的损失是应该得到相当的补偿,申诉人特向上级党政部门提出申诉,要求赔偿申诉人的经济损失250万元。
附:土地承包协议书 甲方:李升能,昭阳区田坝乡木厂村西洋坪社 乙方:周义泽、蒋达伦,住昭通市昭阳区北闸镇头道沟水库 甲乙双方协议内容:甲方自愿将鲁甸县茨院乡板板房村石牛口50亩土地承包给乙方。因甲方两年前曾种苞谷和豌豆,均被水灾,后经甲乙双方协商,由乙方先付甲方3万元的经济损失,今后每年付1.6万元的承包费。所有费用待鱼出售前付清,期间每项费用的产生以乙方欠条为依据,乙方在未付清各项款项前不得以任何方式出售成鱼。 甲方要收回此地应提前一年告知乙方,在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承租权。因政策和郭嘉占用乙方收到经济损失,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与甲方无关。 甲乙双方在公平、公正的条件下达成协议,并且双方知晓以上内容。 特此协议。
本网短评
附:国家和省相关法律法规
(此文不代表本网站观点,仅代表作者言论,由此文引发的各种争议,本网站声明免责,也不承担连带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