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叫贾国友,男,1968年3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河北遵化市小厂乡杏裕村,身份证号,130228196803085612,电话;15175508157,现有特大冤情向北京高级政府发出求救;
事实和理由如下:我于2006年6月13日早五时许被吕东升夫妇以矿石厂运营亏损为由把我绑架,进行人身伤害的同时并敲诈现金16.5万元,并逼我签下卖身契。家人和村委领导报警后, 警察并没有立即出警解救,数小时后,在家人的哀求下,迫不得已情况下出警亲临了现场,但是,也并没有对我做出任何询问笔录和保护。反而对吕东升夫妇做了询问笔录后一走了之,把我扔在原地,家人看警察没有解救我,恶剧还在上演,无奈之下只能筹措了13万元现金找人把我赎了出来。我的生命才得以保障。事实证明吕东升夫妇和当时出警的三名警察狼狈为奸是一伙的。事后一年多, 我多次往返各地上访,遵化市刑警队在强大的法律压迫下,才帮我把13万元现金追回。并称吕东升夫妇已经自首,可是刑警队办案人员没有对他们采取任何法律制裁。之所以吕东升夫妇依旧逍遥法外危害社会。然而他们互相勾结, 却以诈骗罪为由将我逮捕入狱。我虽然有铁的证据,但是他们并没有采纳,例如判决书上证实我与王福瑞、马家沟村小组开采矿石的协议书中标明的开采范围与方式。还有与陆文双的纠纷也由王福瑞和马家沟小组负责。(王福瑞向大队和小组都交了管理费)当时交管理费的票据尚在。(我也向小组交了管理费)票据尚在。运营中与陆文双发生矛盾,经过大队小组出面调解 陆文双同意开采不在于我们发生矛盾。(有村委会出具的带有大队公章的证明)。我转让矿石厂给贾佳安与吕东升的协议书中标明了对面矿井的矛盾和纠纷(包括协议书的纠纷)由他们自行解决。(协议书尚在),协议书中还标明他们在运营中发生矛盾时必须保证我的人生安全,保障我和我家人的人身安全已经证明是有矛盾的,所以我没有隐瞒任何事实,判决书中提到贾国金、高振树与张福军陆文双达成的口头协议,当时我并未在场,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没有经过我的同意,把我的协议书给他们,因为我是矿石场的法人,他们没有这个权利,所以说是不存在的。我转让吕东升、贾家安矿石场的时候对方是经过勘探的,证明有矿石,贾佳安与吕东升接手时因为矛盾和纠纷停了几个月,被陆文双他们从地下采空,如果在我手是空的,那么勘探时地下就应该没有矿石,所以并不存在在我手里就是空的。同时他们也知道原有的矛盾和纠纷(有贾佳安的证言),判决书上他们的指正,只是证明有矛盾,可是我的转让协议书中已说明有矛盾和纠纷与我家的人身安全,所以我没有隐瞒任何事实,在这种种证据充足下,他们还是将我以诈骗罪判我入狱十年。原因是他们相互勾结是为了掩盖当时出警三名警察不解救人质所犯的渎职罪。可是,现在法官们还是对他们加以保护,身为一个守法公民,我有权利向国家,党,社会好心人请求要求维护我的合法权益。领导人习主席的治国理念是依法治国,他们的所作所为明显违背了习主席的治国理念,所以我请求国家,党,社会好心人帮助我伸冤,把那些违规违纪的法官清除警察队伍,为社会保平安。最后我还是向国家,党,社会好心人,各界新闻媒体求助,帮帮我这无辜的百姓,我相信终有一天我会平反昭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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