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国内最大“老鼠仓”马乐案改判 12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在位于深圳的该院第一巡回法庭,对被告人马乐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一案进行了公开宣判,依法对马乐改判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913万元;违法所得人民币1912万余元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马乐案案发时是当时全国最大老鼠仓案。2014年3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作出一审判决,马乐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1884万元。 起诉:被控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获利1883万元 马乐今年33岁,研究生文化。2014年2月21日,他因被深圳市检察院指控涉嫌利用职务之便掌握的未公开信息炒股,非法获利1800万余元,在深圳市中级法院出庭受审。 检察机关指控:2011年3月9日至2013年5月30日期间,马乐担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的博时精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经理,全权负责投资基金投资股票市场,掌握了博时精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交易的标的股票、交易时点和交易数量等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信息。 马乐在任职期间利用其掌控的上述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信息,从事与该信息相关的证券交易活动,操作自己控制的“金晶”、“严维进”、“严晓雯”三个股票账户,通过临时购买的不记名神州行电话卡下单,先于(1-5个交易日)、同期或稍晚于(1-2个交易日)其管理的“博时精选”基金账户买入相同股票76只,累计成交金额人民币10.5亿余元,从中非法获利人民币1883万余元。 2013年7月17日,马乐主动到深圳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支队投案。检察机关认为,应当以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追究马乐的刑事责任。 一审:马乐主动退赃、缴纳罚金获缓刑 2014年3月28日,深圳市中级法院对此案进行了一审宣判:以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判处马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1884万元;违法所得1883万余元,也被依法追缴。 法院经审理确认马乐利用其掌控的上述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信息,从事与该信息相关的证券交易活动,从中非法获利1883万余元。 法院认为,马乐的行为已构成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鉴于马乐具有自动投案的情节,且到案之后能如实供述其所犯罪行,符合自首的法律规定。马乐认罪态度良好,其违法所得能从扣押冻结的财产中全额返还,判处的罚金亦能全额缴纳,确有悔罪表现。另经福田区司法局社区矫正和安置帮教科调查评估,对马乐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决定对其适用缓刑。 马乐被“判三缓五”,一时间引发了“量刑过低”的社会质疑声。 2014年12月8日,最高检检委会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抗诉,认为本案终审裁定法律适用错误,导致量刑明显不当。马乐案是最高检首次对经济领域犯罪进行抗诉。 最高院终审改判马乐有期徒刑三年 11日,最高院经依法审理后,在位于深圳市的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巡回法庭对此案进行宣判。 最高院经再审查明,原审被告人马乐在担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博时精选股票证券投资经理期间,利用其掌控的未公开信息,从事与该信息相关的证券交易活动,买卖股票76只,累计成交金额人民币10.5亿余元,案发后马乐投案自首的事实与原审认定一致。另查明,马乐非法获利数额应为人民币1912万余元,原审认定马乐非法获利数额人民币1883万余元属计算错误,应予更正。 最高院认为,马乐作为基金管理公司从业人员,利用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违反规定,从事与该信息相关证券交易活动的行为已构成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 最高院认为,马乐利用未公开信息进行交易活动,累计成交金额人民币10.5亿余元,非法获利1912万余元,其犯罪数额远远超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情节特别严重”的认定标准,且案发时属全国查获该类犯罪数额最大者,应当认定其犯罪情节特别严重。 该院认为,依照刑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对马乐本应在五年以上十年以下判处刑罚,鉴于马乐能主动从境外回国投案自首、退还了全部非法所得和全额缴纳了罚金,认罪悔罪态度良好等情节,对马乐可予减轻处罚。原审裁判因对法律条文理解错误,导致降格评判马乐的犯罪情节,对马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不当,应予纠正,改判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913万元;违法所得人民币1912万余元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本案审判长罗智勇11日表示,本案案发时是全国查处的犯罪数额最大的“老鼠仓”案,社会影响大。严重违背了公开、公正、公平的证券市场原则,严重损害信息弱势的散户利益,对资产管理和基金、证券、期货市场的健康发展产生严重影响。“本案由最高院直接审理并依法改判,可以从司法层面加大对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的打击力度。也是法院通过司法个案,强力规范证券市场的举措。”罗智勇说。(记者 卞德龙) (此文不代表本网站观点,仅代表作者言论,由此文引发的各种争议,本网站声明免责,也不承担连带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