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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法官徇私舞弊抢劫250万元 临汾尧都鑫茂公司6年维权无果

来源:国际新闻网 作者:admin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21

国际新闻网记者 赵平  肖艳燕  王芸  法治中国记者梁山 杨刚强  李遂平  江锦涛  依法治国首先应该解决的是司法腐败问题,作为国家机器肆意践踏法律,侵夺公司财产和公民财产已不是个案,山西的官场腐败,首先是司法腐败。公检法部门无法无天,不光是山西,其他省份也一样,动不动冻结企业资产,非法抓人,侵占他人财物,与土匪和黑社会无二,周永康带出了一个腐败的公检法队伍,同时也因为腐败葬送了他的英名和前途。他的倒台表明了一个时代的结束,今天以习近平为首的新一代领导集体坚决反腐,即使为党和国家前途,也是为了社会的健康发展和人民群众的生活安定 ,更是为中国创建一个公平、民主、文明、和谐的发展环境。根治司法腐败已箭在弦上,纠正冤假错案更是当务之急。

山西省蒲县农村信用联社(以下简称蒲县信用社)250万元票据确权纠纷案经杭州市萧山区法院、杭州市中级法院、浙江省高级法院审理败诉后,又在临汾市尧都区法院以一份诉状,提起两个被告,请求尧都区法院判令鑫茂公司(住所地:临汾市尧都区),支付票据损害赔偿22万元及票款利息;与潮峰钢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钢构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支付250万元票款为内容的诉讼。从其诉状看,其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且尧都区法院对钢构公司为被告的诉讼没有管辖权,然而,尧都区法院唐延忠等仍认可这个诉讼,并在蒲县信用社2009年4月12日起诉后立即作出(2009)临尧民初字第741-1号民事裁定书,并于次日上午九点就已赶到了千里之外的杭州萧山,冻结了钢构公司在杭州市商业银行萧山支行存的汇票款250万元,从而阻止了鑫茂公司在杭州法院胜诉后,无法实现票据权利,取得250万元销货款。250万元被冻结一年后的2010年4月13日,尧都区法院唐延忠等在案件还未审理的情况下,去杭州市商业银行萧山支行将250万元票款扣划到尧都区法院账户,随即于2010年4月15日就作出(2009)临尧民初字第741-4号民事裁定书,据裁定书中称“原告蒲县信用社于2010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对钢构公司的撤诉申请,裁定准许原告蒲县信用社撤回对钢构公司的起诉”。综合尧都区法院唐延忠等作出(2009)临尧民初字第741-1号裁定冻结250万元、到2号裁定解冻同时、3号裁定扣划冻结款、4号裁定撤销诉状,不难看出,玩弄的一切法律手段,都是与原告蒲县信用社恶意串通,阻止鑫茂公司合法取得该250万元销货款所为。

从临汾市尧都区鑫茂实业公司反映的情况和证据来看,这是一起典型的枉法裁判案例,造成这种结果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公检法部门把公权力作为创收的武器,一座座公检法大楼在神州大地拔地而起,资金来源美其名曰自筹资金,殊不知全是敲诈勒索、以权谋私、司法交易、苟且所得。一个企业或有钱人有理没理打官司只要花钱都能赢,这是中国的现实,这是司法腐败的症结,必须割除。许多法院立案看标的,办案看实力,判决看赞助的做法今天是该弃绝的时候了,中纪委王岐山书记对于惩治腐败,依法治国,整肃吏治充满了信心。临汾市尧都区法院在没有案件管辖权的情况下先执行后裁定,导致山西省蒲县农村信用联社蒙受巨大损失,希望引起中央和山西有关部门高度重视,及时纠正,维护企业合法权益,保护企业合法财产。

下面是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鑫茂实业公司反映情况材料

2009年4月12日,蒲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蒲县信用社)诉我250万元票据确权纠纷案经杭州市萧山区法院、杭州市中级法院、浙江省高级法院审理败诉后,又在临汾市尧都区法院以一份诉状,提起两个被告,请求尧都区法院判令我鑫茂公司(住所地:临汾市尧都区),支付票据损害赔偿22万元及票款利息;与潮峰钢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钢构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支付250万元票款为内容的诉讼。从其诉状看,其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且尧都区法院对钢构公司为被告的诉讼没有管辖权,然而,尧都区法院唐延忠等仍认可这个诉讼,并在蒲县信用社2009年4月12日起诉后立即作出(2009)临尧民初字第741-1号民事裁定书,并于次日上午九点就已赶到了千里之外的杭州萧山,冻结了钢构公司在杭州市商业银行萧山支行存的汇票款250万元,从而阻止了我鑫茂公司在杭州法院胜诉后,无法实现票据权利,取得250万元销货款。250万元被冻结一年后的2010年4月13日,尧都区法院唐延忠等在案件还未审理的情况下,去杭州市商业银行萧山支行将250万元票款扣划到尧都区法院账户,随即于2010年4月15日就作出(2009)临尧民初字第741-4号民事裁定书,据裁定书中称“原告蒲县信用社于2010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对钢构公司的撤诉申请,裁定准许原告蒲县信用社撤回对钢构公司的起诉”。综合尧都区法院唐延忠等作出(2009)临尧民初字第741-1号裁定冻结250万元、到2号裁定解冻同时、3号裁定扣划冻结款、4号裁定撤销诉状,不难看出,玩弄的一切法律手段,都是与原告蒲县信用社恶意串通,阻止我鑫茂公司合法取得该250万元销货款所为。至此,于法,对于250万元票据款的诉讼,原告蒲县信用社撤诉后,被告不存在了,尧都区法院唐延忠等应立即撤销(2009)临尧民初字第741-3号扣划裁定,执行回转将违法扣划的250万元票据款退还原处,恢复扣划前状态;于理,对于250万元票据款的诉讼,普通老百姓都知道,撤诉了,不打官司了,法院不能再扣人家的钱了的法理原则,然而,从2010年4月13日抢劫扣划250万元,至今长达6年,均无如何处置抢劫扣划250万元的法律文书,枉法判决书(2009)临尧民初字第741号也未明确?250万元哪里去了?难道有权任性的法官就可以徇私舞弊、随意侵吞冻结款吗?蒲县信用社倘若是250万元票款的权利人?用得着你尧都区法院违法抢劫扣划吗?这么明显的法理,尧都区法院、临汾中院在明知蒲县信用社违法取得票据的情况下,徇私舞弊违法受理;采用先起诉、后冻结、扣划后再撤诉,掩耳盗铃改判浙江杭州法院生效18号确权判决,上述法官徇私舞弊,令人吃惊!胆大枉法,全国罕见!

  山西法官唐延忠赵志奇毕速成等票据损害赔偿案徇私舞弊违法之所在:
  1、把各自独立的,涉及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的实体权利的诉请,作为同一案件受理,不符合法律规定,且尧都区法院对浙江潮峰钢构有限公司为被告的诉讼没有管辖权,显然,该案强拉硬扯醉翁之意不在酒?
  2、(2009)临尧民初字第741-1、741-2、741-3民事保全裁定,从浙江潮峰钢构扣划到临汾市尧都区法院账户的250万元票款,是保全措施,超出保全法规范围,目的是抢劫侵吞250万元,司马昭之心路人皆知!
  3、根据蒲县信用社对浙江潮峰钢构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以(2009)临尧民初字第741-4号做出的民事裁定书,准予原告撤诉后,违法扣划的250万元已无法律依据,应立即撤销(2009)临尧民初字第741-3号裁定,将违法扣划的250万元,回转到浙江杭州潮峰钢构有限公司帐上,然,上述徇私舞弊玩弄法律者已顾头护不了尾,至今屁股仍裸露于天下!诉状撤销了,裁定还在生效!
  4、在原告蒲县信用社已不再请求尧都区法院对浙江潮峰钢构有限公司支付票据款250万元的情况下(尧都区法院2009-741-4裁定准许撤诉),尧都区法院如何对汇票确权、转款?明显超出《民诉法》不告不立的原则,原告蒲县信用社不告了、不要了,上述徇私舞弊法官仍要违法不要脸的去做,为什么?为什么?这样的一审判决在临汾中院二审维持!再审维持!
  5、在尧都区法院(2009)临尧民初字第741号枉法判决书中,也未明确保全在法院账户内违法抢劫浙江潮峰钢构有限公司的250万元,如何做出实体处置?250万元哪里去了?有权任性徇私舞弊的上述法官可以随意侵吞吗?
  6、综观上述法官系列徇私舞弊违法抢劫的背后,究竟有多大利益的诱惑?俗活说,无利不起早,更何况要违法徇私舞弊呢?多少钱才能使上述法官唐延忠、赵志奇、毕速成等这样不顾法律、伦理、脸面的去做?是利益的诱惑,还是法官不懂法?是官官相护,还是院长干预?是法被钱所获,还是另有隐情?相信在全国反腐倡廉的大气候下,在最高法【2015】13号《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下,必将使有权任性的相关法官得到严惩!揭开该案在临汾的黑色内幕!本案在临汾虽为三审,实则钱权的串通,请有关领导、相关部门核查!本人实名举报,内容并非造谣,无诽谤他人之意,如有不实,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举报单位:临汾市尧都区鑫茂实业有限公司
    联系人:常乐     电话:13935191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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