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晚报讯(记者王子薇)就《北京市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案件移送工作规定(送审稿)》,市法制办昨起征求意见。 《规定》提出,行政执法机关在查处行政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涉嫌犯罪的,需向公安机关移送;公安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发现应当同时追究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或者不构成犯罪但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也需要向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案件。 《规定》要求,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公安机关应当自接到案件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根据犯罪事实决定是否立案等,并书面通知行政执法机关,同时抄送检察院。 行政执法机关对警方决定立案的案件,应当自接到立案通知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涉案物品以及与案件有关的其他材料移交警方,并办理交接手续。 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刑事拘留等强制措施的,警方应当在采取强制措施3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行政执法机关。经法院判决追究刑事责任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将判决结果向行政执法机关反馈。 行政执法机关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前,已经依法给予当事人罚款的,人民法院判处罚金时,依法折抵相应罚金;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行政拘留的,应当依法折抵相应刑期。 《规定》设置了提前介入模式:行政执法机关发现案件重大、敏感,可能涉嫌犯罪的;对国家、集体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对公共安全造成重大危害的;涉及人员众多或者涉案金额特别巨大的;引起较大社会影响的;有证据证明嫌疑人可能逃匿或者毁灭犯罪证据,行政执法机关采取行政执法手段无法继续查证的,可以商请公安机关提前介入。 征求意见截止10月15日。 (此文不代表本网站观点,仅代表作者言论,由此文引发的各种争议,本网站声明免责,也不承担连带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