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新闻网 帮助中心

国际新闻网

欢迎访问: 国际新闻网

热门关键词: 朱桂华  廖松杰寒  暴力    郭建德

“嫖宿幼女”拟与“奸淫幼女”同罪同罚嫖宿幼女强奸罪新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人气: 发布时间:2015-09-10

  新京报讯 (新京报首席记者王姝)施行了18年的嫖宿幼女罪,有望正式废除。今天,全国人大常委会三审刑法修正案(九)(草案),现行刑法中“嫖宿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条款,已被三审稿删除。

  按照三审稿的规定,取消嫖宿幼女罪后,嫖宿幼女行为一律按奸淫幼女论处。现行刑法规定,奸淫幼女情节恶劣、奸淫幼女多人等情形,可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此前,全国人大常委会一审、二审刑法修正案(九)(草案)时,均保留了嫖宿幼女罪。为何三审废除?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解释称:对这一问题,法律委员会和法工委一直在进行深入调查研究。这一罪名(嫖宿幼女罪)是1997年刑法修订时增加的有针对性保护幼女的规定。考虑到,近来这方面的违法犯罪出现了一些新的情况,执法环节也存在一些问题,有关方面不断提出取消嫖宿幼女罪,一些常委会委员也提出取消,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这一意见。

  声音

  此前,多位人大代表和专家学者曾多次呼吁废除嫖宿幼女罪。

  此罪(嫖宿幼女罪)存废涉及保护女童的价值理念,影响当前预防女童性侵和加大女童保护的工作,也关系民心向背。面对不断发生的性侵幼女案,每当司法机关将罪名挂上“嫖宿幼女罪”的时候,总会引来一片质疑。

  ——全国妇联原副主席甄砚

  嫖宿幼女罪的设立是以降低对幼女性权利的保护力度为代价去追求所谓的“公正”,它淡化了对犯罪行为后果的认识。在公众视野中,强奸是重的,而嫖娼是轻的。强奸罪施害方遭谴,而嫖宿罪双方被鄙视。

  ——全国人大代表孙晓梅

  以嫖宿幼女罪对犯罪人定罪处刑,其实是将“强奸犯”的标签换成了“嫖客”,这就有可能削弱社会对犯罪人的谴责度,也不利于从严惩治和防范这类犯罪。

  ——中国社科院法学所研究员刘仁文

  ■ 延展

  嫖宿幼女罪设立18年后为何要取消?

  全国人大常委会24日开始第三次审议刑法修正案(九)草案,其中最引人注目的修改之一是拟取消备受争议的嫖宿幼女罪。

  嫖宿幼女罪的存废之争由来已久。1997年刑法增加这项罪名的初衷是什么?时至今日为何又要取消?法律如何更好保护幼女不受性侵犯?这些问题是人们关注的焦点。据新华社电

  【背景】

  为打击嫖宿而生 力图更好保护幼女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表示,嫖宿幼女罪是1997年修订刑法时增加的有针对性保护幼女的规定。

  在设立嫖宿幼女罪之前,对不满14周岁的幼女的性犯罪行为,不论是否“嫖宿”,一律按强奸论处。

  “上世纪90年代严打卖淫嫖娼时,司法机关发现有幼女涉及其中,有的卖淫组织者还故意隐瞒幼女年龄,不少嫖客便借此声称不知道对方是幼女,以图逃避强奸罪的处罚。”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刑法研究所所长阮齐林说,“为了更严厉打击这种犯罪行为,1997年修改的刑法中增加了嫖宿幼女罪。”

  现行刑法中,对强奸罪的量刑为有期徒刑3到10年,情节严重的可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对嫖宿不满14周岁幼女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刑事业务委员会副主任顾永忠表示,严格地说,“嫖宿”指的是幼女受到欺骗诱惑或贪图享乐,在同意的情况下和别人发生性关系,这是一种必须严厉打击的丑恶现象。从法定刑来看,嫖宿幼女罪的起点是5年,比强奸罪的起点3年要重。

  以曾经备受关注的贵州习水县嫖宿幼女案为例,7名嫖宿幼女的人员被判处7到14年有期徒刑,其中3人刑期达到或超过10年。

  【争议】

  司法实践中饱受争议 深陷存废之争

  虽然初衷是加大对幼女的保护,但嫖宿幼女罪在司法实践中受到诸多质疑。

  “司法实践中出现了只要是幼女,明明有强迫,还是定了嫖宿幼女罪的现象。相比强奸,‘嫖宿’首先给人的感觉就变了。而且这个罪没有从重处罚的规定,没有死刑。”顾永忠说,“被害人家属不满,社会各界也质疑,认为不利于对幼女的保护。”

  许多专家认为应取消嫖宿幼女罪,凡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一律定为强奸罪,加重处罚。

  “虽然嫖宿幼女比强奸罪的量刑起点高,但多人多次嫖宿幼女等恶劣行为却没有适用强奸罪的加重条款,反而定罪很低。”清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劳东燕说。

  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徐松林说:“强奸罪的条款中规定,奸淫幼女以强奸罪论从重处罚,而嫖宿幼女罪则是另外单独列出。二者有重合,司法实践的执行中也缺乏统一。”

  除了法律本身的问题,“嫖宿”一词可能给幼女带来的“污名化”也被广泛诟病。许多人质疑,幼女往往是被欺骗、引诱甚至胁迫才被嫖宿。嫖宿幼女罪,是否等于给幼女贴上“卖淫”的标签?

  【建议】

  专家建议单列奸淫幼女罪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认为,考虑到近年来这方面的违法犯罪出现了一些新的情况,执法环节也存在一些问题,建议取消嫖宿幼女罪,对这类行为可以适用刑法关于奸淫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的规定,不再作出专门规定。

  社会舆论对嫖宿幼女罪的存废争议,反映出公众对法律更有力保护幼女的期待。有专家表示,嫖宿幼女罪如果取消,在如何有效打击对幼女的性犯罪方面,仍有问题值得立法机关考虑。

  “嫖宿幼女罪废除以后,对于幼女的性犯罪都归到强奸罪了。那么对于一般的嫖宿行为,按强奸罪判不到嫖宿幼女罪的5年以上,反而处罚减轻了。”顾永忠说。

  劳东燕建议,加强保护幼女,可以把嫖宿幼女罪归并到奸淫幼女罪条款中,并独立单列放在强奸罪外,才更能强化幼女保护的价值取向。

  “虽然奸淫幼女也在强奸罪范畴,但可以参考贪污腐败罪也属于渎职类犯罪,但刑法单列条款,表达出的是对强化查处贪腐犯罪的价值取向。”劳东燕还表示,越来越多的男童成为性犯罪的受害者,建议把保护幼女扩展到保护幼童群体。

  “考虑取消嫖宿幼女罪,可以看出立法者对民意的尊重。”阮齐林说,“取消后效果如何,是否需要其他的条款或司法解释加以补充,还需要一段时间来观察。”

  从2010年到2013年,全国检察机关起诉嫖宿幼女罪共255人,150件案件。这意味着每个省份每年平均有1起涉及嫖宿幼女罪的案件。

  ——今年5月29日,在最高检新闻发布会上,最高检新闻发言人肖玮称



(此文不代表本网站观点,仅代表作者言论,由此文引发的各种争议,本网站声明免责,也不承担连带责任。)

责任编辑:国际新闻网

邮箱:tomrs@qq.com
联系电话:00852-97962611
地址:香港特别行政区湾仔区轩尼诗道269-273号光华大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