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法草案明确,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为国家最高荣誉,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向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获得者授予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奖章,颁发证书。 京华时报记者孙乾 新华社 □草案要点
拟设功勋簿记载获得者名录 “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制度是宪法规定的国家重要制度。”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李适时昨天向大会作说明时表示,制定一部关于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的专门法律,对于建立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制度,弘扬民族精神和时代精神具有重大意义。 草案明确,国家设立共和国勋章,授予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保卫国家和国防建设中建立卓越功勋的杰出人士。设立国家荣誉称号,授予在经济、社会、国防、外交、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各领域各行业作出重大贡献的杰出人士。 李适时说,把国家勋章的名称定为“共和国勋章”,是由于“共和国”一词寄托着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梦想,有利于增强全中国人民对国家的认同感和向心力,能涵盖为国家建立卓越功勋的各类杰出人士。 “国家在国庆日等重大节日、纪念日,举行授予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的仪式;必要时,也可以在其他时间举行授予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的仪式。”草案提出,国家设立国家功勋簿,记载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获得者名录及其功绩;此外,还将通过多种形式,宣传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获得者的卓越功绩和先进事迹。 故意犯罪获刑者可撤销勋章 草案规定,对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和促进中外交流与合作、维护世界和平中作出重要贡献的外国人,可以授予国家勋章。 “授予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是对作出突出贡献的杰出人士授予的国家最高荣誉。”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李适时表示,给外国人授勋,是国家对外交往的一种重要手段,也是国家巩固和发展与有关国家和人民传统友谊和友好关系的重要媒介之一。 李适时说,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作为国家最高荣誉,主要体现在精神层面,其获得者应当受到尊重并享有相应的礼遇。为此,草案规定,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获得者应当受到国家和社会的尊重,享有受邀参加国家庆典和其他重大节日集会等崇高礼遇。 草案提出,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为其获得者终身享有。获得者去世的,其国家勋章、国家荣誉称号奖章及证书由继承人继承;没有继承人的,可以由国家收存。 此外,草案还对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的撤销进行了明确:获得者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刑罚的,或者有其他严重损害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声誉的行为的,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撤销其国家勋章、国家荣誉称号并予以公告。 ■专家说法
物质形式奖励容易导致偏差 长期倡导建立国家荣誉制度的全国人大代表、华中师范大学教育学院教授周洪宇表示,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奖励方式多是物质形式,容易导致金钱导向的偏差,而国家荣誉制度,是不被市场规则左右的价值体系。 正在全面深化改革关键期的当下中国,如果经济建设要保持可持续发展,必须发展与之相适应的文化和社会基础。在这样的背景之下,国家荣誉制度的设立可以激起人们对于国家的尊重和认同。 事实上,中国对于设立国家荣誉制度经过了长期的探索。早在1954年《宪法》中就有“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的规定。新中国成立后的30年间,出现了“全国先进工作者”“全国劳动模范”“三八红旗手”等一系列荣誉称号。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荣誉制度立法日益体系化,但也存在设立标准、授予主体混乱和授予程序不规范的问题。 周洪宇表示,此次人大常委会审议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法草案的议案,将推动统一化、制度化和法律化的中国国家荣誉制度进程。 □“三法”修改
县级人大常委会成员拟增加 昨天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的地方组织法、选举法、代表法修正案草案,增加了县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名额,规定从“15至27人”修改为“15至35人”,人口超过100万的,从“不超过35人”修改为“不超过45人”。 地方组织法、选举法、代表法是关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法律。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郑淑娜向大会作说明时表示,修改“三法”的总体要求是,落实党中央关于加强县乡人大工作和建设的要求,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适应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需要,健全地方人大特别是县乡人大组织制度和运行机制,完善选举和代表制度,推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与时俱进。 修改后的选举法草案规定,公民参加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接受境外机构、组织、个人提供的与选举有关的任何形式的资助。违反前款规定,不列入代表候选人名单;已经列入代表候选人名单的,应当从名单中除名;已经当选的,其当选无效。 □反家庭暴力法
遭家暴可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昨天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反家庭暴力法(草案),建立了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规定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可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保护令包括,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申请人,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等。 为了及时发现和制止家庭暴力,草案规定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 同时,为了更好地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合法权益,草案规定中小学、幼儿园、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未按规定报案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草案还规定,负有反家庭暴力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借鉴国外民事保护令制度,总结部分地区人民法院人身安全保护试点经验,草案建立了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规定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人身安全保护令可以包括这些措施: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申请人,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等。 草案规定了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三大条件:有明确的被申请人,有具体的请求,当事人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还规定了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有效期不超过六个月。而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给予训诫,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15日以下拘留。 (此文不代表本网站观点,仅代表作者言论,由此文引发的各种争议,本网站声明免责,也不承担连带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