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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授:不杀“大老虎”变终身监禁 老百姓好受些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人气: 发布时间:2015-09-08

  正在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第三次审议的《刑法修正案(九)》(草案),有望于8月29日表决通过。

  草案通过后,存在了16年的嫖宿幼女罪将正式寿终正寝。针对重特大贪污、贿赂犯罪,在以前死缓限制减刑的基础上又增加了不得减刑、假释的终身监禁。

  目前,在规定有终身监禁或无期徒刑的国家或地区,多数已废除死刑,主要针对严重侵犯生命权的暴力犯罪。判处终身监禁的罪犯服刑超过一定时间后,满足相应条件也允许申请假释;禁止假释的只有美国联邦及其伊利诺伊、路易斯安那等少数州,需要总统或州长赦免才能得以释放。

  中国在对贪污、贿赂犯罪保留死刑的情况下,又增加了禁止减刑和假释的终身监禁。就刑法规定来说,毫无疑问已成当世最严。

  嫖宿幼女罪,删了也没什么影响

  此前,全国人大常委已对《刑法修正案(九)》(草案)进行了两次审议,两份草案都没有涉及嫖宿幼女罪。

  一位接近常委会的人士告诉南方周末记者,之前两次分组讨论时,都有与会委员建议删去这一罪名,终于在这次写了进去。

  嫖宿幼女罪诞生于1997年颁布的现行刑法,参与当时立法的著名刑法学家、中国人民大学教授高铭暄曾在不同场合解释,其目的是为了对幼女进行更好的保护。

  和最低刑为3年的强奸罪相比,嫖宿幼女罪的最低刑为5年,打击力度确实更大。但最高刑为15年,比强奸罪最高可处死刑、无期徒刑的刑罚更低。后者导致其在近年遭遇舆论强烈批评,认为有轻罪化的倾向。

  贵州习水嫖宿幼女案等媒体曝光的案件中,很多被告人都是政府官员或商人,也让很多人担心会存在法律上的漏洞,让这些权势人物有机会干预司法,在实践中将“强奸”做成“嫖娼”,减轻法律责任。

  司法界人士多认为这一理由并不成立。“强奸罪虽然规定最多可以判死刑,但这些年判死的极少。没有特别严重的情节,大部分都是三五年,强奸幼女是一项加重情节,但也很少判得特别重。”一名最高法院前刑庭法官说。

  根据最高法院2014年开始实施的《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强奸罪中奸淫幼女一人的,量刑起点为4到7年。

  更被法律界接受的质疑针对的是罪名本身,认为“嫖宿”一词会造成对被害幼女的污名化。多次建议废除这一罪名的全国人大代表孙晓梅认为,在公共视野中,强奸是重的,嫖娼是轻的,强奸罪施害方遭谴责,而嫖宿罪双方被鄙视。

  2013年7月,最高法院曾书面答复孙晓梅,表示完全赞成废除“嫖宿幼女罪”。

  参与这次刑法修改的刑法学家、北京大学法学院退休教授储槐植告诉南方周末记者,这次废除嫖宿幼女罪,基本没有太多争议。妇联表达了强烈的要求,司法机关则认为不会产生什么实际变化,也表示赞成。

  “这个罪名确实有点儿奇怪,最低刑比强奸高,最高刑又比强奸低。当初立法的时候可能考虑得不是那么周全,删了以后合并到强奸罪里面,也没什么影响。”储槐植说。

  另一个广受舆论关注的罪名是扰乱法庭秩序罪,这次审议时也进行了小幅修改,以减少律师界对法律被滥用、遭到打击报复的担心。

  其最后一项兜底性条款,“有其他严重扰乱法庭秩序行为”得到了进一步明确,改成了“有毁坏法庭设施,抢夺、损害诉讼文书、证据等扰乱法庭秩序行为,情节严重的”。

  在全国律协刑专委主任、北京京都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田文昌看来,这固然比之前好了一些,还是不彻底。

  “这取决于司法机关到时候怎么解释,前面的那几款同样也可能被滥用,侮辱、诽谤、威胁司法工作人员,不听法庭制止,严重扰乱法庭秩序,应该怎么界定呢?从条文上看没有问题,但在现在的社会环境下,法院和律师的关系不改变,对律师来说还是一个威胁。我认为还是应该明确律师的豁免权。”他说。

  终身监禁,专治贪官

  和嫖宿幼女罪一样,不得减刑和假释的终身监禁也是第三次审议时才增加的。

  根据全国人大法工委向与会委员们提供的材料,这一新的刑罚实施方式本来是对刑法修正案(八)中限制减刑的升级,针对的是故意杀人等八类严重犯罪,同时扩大到贪污受贿犯罪。

  7月16日,法工委刑法室曾召集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的有关人员和几位学者进行座谈。除公安部和最高检赞成外,其它部门和专家都明确反对或持审慎态度。

  反对方主要的理由是,终身监禁让罪犯看不到希望,违背教育改造的刑罚目的,也将导致监狱负担过重,执行上有困难。

  经过上次修法,死缓限制减刑已经较为严厉。实践中,罪犯关押二三十年后基本丧失了再犯能力,没有必要再予终身关押。

  横向来看,世界上几乎没有国家对犯罪予以实际上的终身监禁,绝大部分允许假释,或者给予特赦的机会。联合国有关囚犯待遇的公约等也要求,对罪犯不得判处无释放可能的终身监禁。

  于是,全国人大法律委研究并报批后,在第三次审议的草案中对该规定进行了限制,只对贪污贿赂犯罪采取这种刑罚执行的方式。

  那次的座谈会上,也有多位专家提出质疑,认为贪污贿赂犯罪不属于最危险、最严重的犯罪,与故意杀人等严重暴力犯罪并列规定不得减刑的情形是不妥当的。

  贪污受贿犯罪无论是在社会危害性上,还是预防犯罪的需要上与暴力犯罪都不同,罪犯出狱后不再身居高位,也不具有再犯罪能力,没有必要对其规定不得减刑。

  对此,法律委对常委会报告时称,这是经同中央政法委等有关部门研究的结果,考虑的是和慎用死刑的刑事政策相衔接。

  不得减刑和假释的终身监禁,针对的是贪污受贿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的犯罪分子,特别是本应当判处死刑的那些。给予他们终身监禁,符合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在储槐植看来,这一规定主要是为了体现一种政治上的姿态。实际上,现在死缓限制减刑的都要关押二十多年,并不比终身监禁轻多少。“对监狱工作了解的人都知道,脱离社会关押十五年以上,基本就不具有再犯罪能力了。”

  他告诉南方周末记者,逐步减少死刑罪名是中央十八届三中全会规定的改革任务。这次修法又减少了9个非暴力犯罪的死刑罪名,就是为了贯彻中央减少和控制死刑的精神。

  “贪污贿赂虽然也属于非暴力犯罪,但老百姓认为贪官就该杀,所以没有废。但以后这类犯罪的死刑也会减少,这么多几千万几亿的大老虎,如果都不杀,怕老百姓有意见。增加一个终身监禁,比较好接受些。”储槐植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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