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一大学生因掏鸟窝被判刑十年半,引发了舆论的强烈质疑。有媒体分析报道称,该大学生明知道自己猎捕的鸟是国家二级保护动物,仍将其出售获利,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十年半的判刑正是基于这一事实而做出的。 诚然,如果仅仅考虑法律条文的规定,十年半的刑期并非于法无据。正如新闻报道中所分析的,不清楚相关法律,不影响罪责认定。就此而论,对该大学生十年半的刑期不算枉法判决。舆论质疑似乎就此可以停歇了。 但舆论质疑的焦点显然不在此,即便了解了相关的法律及量刑原则,民众依然会觉得对该大学生十年半的刑期过于严重了。原因在于,在现实社会中,许多更具社会危害性的行为,例如一些老人碰瓷、讹诈行为,某些暴力伤害行为,贪腐行为等等,它们或极大地戕害了公共道德及伦理,或严重地伤害了公共秩序,或深刻地侵蚀了政治秩序。但在现实的司法实践中,上述行为或从轻处罚,或减轻、免除处罚,有些甚至进入不了司法的视野,仅以行政拘留、说服教育了事。相比之下,猎捕野生动物,社会危害性要小得多,却被重判,其中的不公平一目了然。 所以,说到底,还是一个立法公正、司法公平的问题。“不患寡而患不均”乃人之常情,尤其在司法实践中,司法公平远比严苛要重要、关键得多,法律的力量不在于严苛,而在于公平。这种公平不仅在于量刑判决严格遵循法律条文的公平,还在于司法人员根据案情、社会危害性、犯罪嫌疑人具体情况而在其自由裁量权的范围内适用宽容的公平。对于社会危害性更大的行为从轻处罚,而对于社会危害性较小的行为从重处罚,虽然也都在法律允许的范围之内,但这绝不是公平的司法。就此而言,舆论质疑掏鸟窝被判刑十年半,实际上乃是对不尽如人意的司法环境的抱怨,是对现实司法实践中依然存在着看人下菜的选择性执法的不满,对于司法人员滥用其自由裁量权的质疑。 虽然已有媒体邀请知名法学家对这一判刑的合法性做了阐释。但是这依然不能消弭公众的疑虑,即便判决契合了刑法的规定及原则,对这样一个犯罪嫌疑人,对这样一起案件从重处罚是否合适?更无法回答这样一个问题,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如何及于审判者的自由裁量权?法治的公平不能遗忘自由裁量权的公平公正。 当然,我们并不能因此否定自由裁量权存在的必要性。实际上,自由裁量权的存在非常重要,它是严肃的法律展示其人性与宽容、刚性的司法展示其弹性的重要设置,实际上也是法律、司法赖以在现实社会中贯彻、执行的必须。 不过,自由裁量权范围内的公平公正不能仅仅依赖硬性的规定、条例来建构,而更需要成熟的法律环境、为社会所普遍认同的法治原则等软性要素来逐步养成,需要具体的司法人员在每一起审判中抱持审慎的姿态来逐渐营造,需要社会、民众对于法律及司法的理解与认同来逐渐促成。而这些,实际上也是我们国家法治社会建设更紧迫也更艰巨的任务。 文/岳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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