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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港爆炸案:舆论危机反思

来源:国际新闻网 作者:admin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21

  杜骏飞|文

  紫金传媒智库副主任、南京大学教授

  天津港爆炸事件所提出的传播学诘问是:这一次,舆论危机为何如此深重?这场业已来到的舆论危机,其杀伤力比之爆炸本身,有过之而无不及。如果我们不能谦恭诚恳地反思,不能从舆论处置失当中吸取教训,当下一场灾害事件出现时,一定还会有下一次舆论危机。

  反思一:灾难传播的原则是什么?

  不管是新闻、宣传、政府公关,其基石都是“公开性”。在危机面前,公开性是公信力之父,而公信力,则是人心变乱中一切号召力的来源。

  SARS时期的舆论管制,严重违反了公开性原则,结果天灾转为了人祸,一场公共卫生危机彻底演变成为社会动乱,贻害国家、影响国际。新闻界、学术界从一开始就对此提出警示,但无力劝阻。(参见社会危机爆发之初的一篇谈话《流言止于公开》,附录)

  后来,2003年4月20日,卫生部举行新闻发布会,首次披露北京SARS疫情真实数据,几乎是在瞬间,SARS作为社会危机戛然而止——信息公开与否,是在灾难中治乱的关键,这一点已很清楚。

  SARS五年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施,在理论上,“公开”成为常态——虽然对信息公开的履行并不完美。

  2008年,汶川地震后,我们还专门写了一本书,《公开时刻——汶川地震的传播学遗产》,全面分析过新闻公开性的演进。

  SARS十年后,《求是》刊发国家领导人的文章,自豪地回顾起十年前:“非典之前的疫情,各地想办法捂着、堵着,信息被严格管制。那年4月20日之后,政府和媒体放开了。”

  从逻辑上说,今天,公开性已经不算是知识,而是常识。

  但是,到了天津港爆炸这一次,在事件的最初几天,有关部门再次忘记了公开性(尤其是天津),结果,这种不应有的人祸,再次点燃了场外议题,在人心民意中引发了全国、乃至全球舆论上的次生性灾难。

  爆炸的现场犹可清理,受伤的家庭犹可抚慰,可是由悖逆民意导致的公众对国家权力的涂鸦、由舆论灾难导致的对国家形象的伤害,谁能只手弥补?

  教科书般的“败事有余”:这是地方和部门“相关领导”阶层又一次公然抗拒公开性原则的错误实例。

  反思二:如何应对谣言?

  谣言本不必有,不公开的事情多了,世上也就有了谣言。周晓虹在《传播的畸变》一文中定义说:从社会心理学的角度说,流言(gossip)和谣言(rumor)都是社会大众中传播的未被确证的信息。

  美国学者对战时谣言的分析,指出了形成谣言的两个条件——事件的重要性和信息的模糊性,并且,大部分谣言都是集体创作。

  有一些所谓谣言,日后不断被证明只是不被认可的真相披露,问题是,这样的事例太多。于是辟谣成为需要举证自清的一方,而与此同时,网络流言的交流则成为了信息短缺的社会唯一的选择。

  因此,学者Rasnow也曾指出:谣言是一种公共的信息交流,它反映了个人对于某一社会现象的假说。

  我为SARS中的网络流言现象作出过如下分析: “从理论上来说,作为一个‘平权化的媒介平台’,……它无非是给无权无势、一时缺乏消息来源的大众一种信息传通的基础平台:从开始时期对消息封锁的打破到后来的添油加醋,从描述事实到盲目议论,从透视真相到风传谣言,诸如此类。”

  还有一类谣言,被证实确是谎言。但社会却似乎并不认为这些谣言就毫无意义:人们一般向当局或是媒介吁请真相,把证实的责任交付给它们,但谣言却打击了这一过程,为此,胡泳把谣言理解为一种“社会抗议”。

  我一直认为,面对谣言,最有效的措施就是:(1)呼应大众对于危机事件关键要素的重要性认定(如网民所言,该递上真相时,别忙于递纸巾),(2)提供正当、清晰、全面、权威的信息以覆盖谣言,与此同时,(3)在探索真相、寻求解决方案方面与社会公众保持密切互动,(4)并在深化议题方面提升国家与社会对话的品质。

  如何应对谣言?这就是答案。

  至于删帖、封号之类,用来制止有意图的违法行为时,是有效的;可是,用于一般社会公众心理则不行,因为:举凡一切好奇、恐慌、抗议,或可被抵消,无法被删除。

  反思三:如何面对新闻界?

  新闻界的本质,并不是一个自足的本体,而是沟通国家与社会民意的中介体。除了履行媒介-信道的职责,新闻界并没有多少自己的利益,也没有显在的企图心。

  因此,好的治理者看待新闻界是中性的,更好的治理者看待新闻界是良性的。

  灾难发生后,新闻界闻风而来,原因只有一个:受众的惊恐需要信息与意见来抚平。而这一点,也正是政府的意图所在,不是吗?

  因此,以下技术性问题是不言自明的:

  1、所有记者均有权报道吗?是的,而且应该迅速建立临时新闻中心,以统筹服务林林总总的新闻媒体。

  2、对不同的新闻媒体可以区别对待吗?可以,但应以不妨碍泛在的新闻报道权为前提。

  3、外国新闻记者有权报道吗?是的,如果他们确实是记者。

  4、新闻记者、外国记者也会信谣、传谣吗?是的,如果他们得不到态度诚实的信息发布,那么新闻界就会转而报道所谓“未经证实的”道听途说;抛开新闻伦理的纠葛不谈,那种对“未经证实的信息”的关注,其目的大多仍是要敦促权威信息的发布。

  1843 年,马克思在《莱茵报》从事新闻工作时期,在《摩塞尔记者的辩护》一文中写道:“要是个别的人,尤其是相当一部分居民成了某种异常可怕的灾难的牺牲品,而又没有人谈论这种灾难,没有人把这种灾难看做一种值得分析和讨论的对象,那么,受难的人就会得出这样的结论:要不是别人无权谈论这个问题,那就是别人认为这个问题具有重大意义的说法是无稽之谈,因而不愿意谈论这个问题。”

  25年前,习近平同志则在一篇名为《把握好新闻工作的基点》的文章中,写下这样一段话:“新闻学作为一门科学,与政治的关系很密切。但不是说新闻可以等同于政治,不是说为了政治需要可以不要它的真实性,所以既要强调新闻工作的党性,又不可忽视新闻工作自身的规律性。”

  只有尊重新闻,才能用好新闻。只有尊重媒介,才能用好媒介。只有建设一个有公信力的、受人尊重的中国新闻界,才能够经常做到“帮忙不添乱”、避免“帮不了忙只添乱”,让新闻真正为国家和社会服务。

  反思四:政府如何发布新闻、危机公关?

  天津港爆炸事件,八次新闻发布会,五次效果不佳。一些发布会的荒诞场景,甚至成为引爆民间舆论的新导火索,这是很不应该的。这里,不具体评述当事人和具体议题,但是围绕着新闻发布现状和政府危机公关,有几个重要的观念和认识需要调整:

  1、新闻发布会,应该是有准备的新闻发布,不是仓促上阵、手足无措的见面会。这种有准备,不是限指事实、数据,而是洞悉新闻价值的议题准备、以及直面这些议题的心理准备。新闻发布会不能自说自话,不能一问三不知,不能搪塞推诿。

  2、新闻发布会,应该是实事求是的新闻发布。(1)对于已经收集到的事实数据,应该发布;(2)对于不断确认中的事实数据,应该做动态的发布;(3)对于未来才能确认的事实数据,应该对发布本身作预告性的发布;(4)对于确定无法发布的事实数据,应发布歉意和承诺。(5)各类事实、数据,可以与新闻界相支持,可以与公众信息相印证,以最终形成政府发布的权威度。此之谓“正心诚意”。

  3、重大危机应对的原则之一,是让首席长官出场;危机公关传播,也是如此。天津港爆炸事件,前几次发布会上,屡见主官、责任官员缺席或失语,这是政府公关的大忌。

  4、新闻发言人应该是受组织委派的、受过系统新闻及公关训练的专业人员,而非是一个官员级别的象征。很难想象,一个业余人士能够理解专业记者所需,并且作专业化的应对。关于新闻发言人去行政化这一点,我在很多场合提过建言。此外,新闻发言活动应该是一个基于“轮式沟通”的团队工作系统,而非一盘散沙,各自说话。

  从学术的角度说,危机事件中,新闻热点的来源大多涉及以下方面:1、威胁群体利益;2、侵犯基本价值;3、唤醒刻板成见。

  很遗憾,这三者,正是爆炸过后,新闻热点仍然层出不穷的原因。

  反思五:如何网络执政?

  毋庸讳言,每次伴随着灾难事件的发生,会有敌对势力试图借网络舆论造势,也会有些人罔顾法律责任,在网上妄语胡言。

  但是,在灾难面前,网络舆论的问题主体,还是不明流言纷飞、舆论监督日盛、民间议政杂出。这些挑战,本质上还是法治框架内的现实治理问题。

  例如,在所谓“官官相护”的网络流言纷飞之际,相关部门没有站出来以行动来辟谣、也没有发布信息来披露政府的调查行动,直到李克强总理16日下午赶赴天津,亲自说出“要彻查追责、公布所有调查结果,给死难者家属一个交代,给天津市民一个交代,给全国人民一个交代,给历史一个交代。”这句清晰的承诺,给公众带来了最初的安慰,也遏制了流言的进一步生发。

  更好的辟谣来自《天津日报》直到18日才以“快讯”发布的旧闻:瑞海公司董事长于学伟、副董事长董社轩等10人在13日上午已被控制。

  两者相互印证,网上关于官官相护的议论方见平复。

  但是,无疑,要一劳永逸地扭转这一“负面舆情”,只能靠国家来兑现总理“彻查追责”的诺言,而非简单地对网民作“不要被各种负面猜想牵着鼻子走”的告诫。

  我们要记住的是,从来就没有什么孤立存在的网络执政:1、网络空间里的舆论焦点,究其本质,只是现实治理矛盾的延伸;2、所谓网络政治,只是现实政治的镜像;3、网络执政的实现,只能落实于现实执政的改革。

  简言之,没有痛下决心的吏治改革,没有不断趋善的治理创新,就不会有网络舆论的大治。

  这个道理如同:对着镜子,我们可以正衣冠;但衣冠不整时,我们不必去正镜子。

  2015年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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