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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最高法院权威是如何形成的

来源:国际新闻网 作者:admin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9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9名大法官之一,79岁的安东宁·斯卡利亚(Antonin Scalia)当地时间2月13日在得克萨斯州一处度假农场逝世。大法官的去世立刻引起美国社会的强烈关注。美国最高法院是如何形成今天这样的权威的呢?

历史充满着必然,也充满着偶然。在1789年美国宪法中,虽然设计了执掌司法权的最高法院,但是在整个权力设计中,显然最高法院是最弱势的一个部门。它既没有人事权,也没有财权,属于典型的清水衙门。在那些建国之父的斗争之中,汉密尔顿的主张占了上风,一个强大的中央政府是美国建国所首要考虑的问题。最后的宪法设计中,强大的总统行政权力,是其政制中最突出的特点。总统不但可以提出法案,还可以否决国会的法案,同时还可以直接制定行政规则。毫不客气地说,美国总统在与掌握立法权的国会、掌握司法权的最高法院的较量中,处于上风。在刚刚建国之初的几十年里,最高法院是没有人愿意前往的冷衙门。建国之父们,几乎轮流当了一遍总统,但是却没人愿意担任最高法院院长。但是马歇尔大法官是一个转折点。从马歇尔大法官开始,一代代美国的大法官们,用自己的远见卓识和政治决断重新塑造了最高法院,使得美国的最高法院成为了美国法律人的王庭。由于美国宪法对于大法官们的宪法保障和任期终身制,使得很难判断总统和大法官们哪个对美国政治社会的影响更大。在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大厅,矗立着历任大法官的大理石半身雕像,唯一的例外是托马斯·杰弗逊总统时期的马歇尔大法官,只有他是全身雕像。

发生于1803年的马伯里诉麦迪逊案件为刚刚上任的马歇尔大法官提供一个千载难逢并改变美国历史的机会。1800年美国总统选举是美国史上极其重要的一页。在这次总统选举中,由于联邦党人内讧突起,亚当斯总统败给了民主共和党候选人杰弗逊。在同时举行的国会选举中联邦党也是一败涂地。这样,联邦党不但失去了总统的宝座,同时也失去了国会的控制权。在此背景下,美国的政制体制第一次面临着严峻的考验:国家最高权力能否根据宪法程序以非暴力的形式在不同党派之间和平交接,关系到新生的美利坚合众国的生死存亡。还好,大权在握的联邦党人以国家利益为重,没有舞刀弄枪、拒绝交权,而是采取了“合法斗争”的手段。他们利用宪法赋予总统的任命联邦法官的权力,极力争取控制不受选举直接影响的联邦司法部门,借以维持联邦党人在美国政治生活中的地位和影响,以求卷土重来。在亚当斯离职之前,亚当斯不仅任命了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马歇尔,而且增设并任命了42名联邦巡回法庭的法官。这些联邦巡回法庭的法官,其社会声望远远高于大律师、名牌法学院的教授。这些法官都是终身任职的,因而即便联邦党人败选,这些法官只要上任,仍然可以在政治社会中为联邦党人摇旗呐喊。只可惜马歇尔实在太忙,身兼数职,在国务卿任职期满之前仍有16联邦巡回法庭的法官的任命状未送出。马伯里就是其中之一。

对于联邦党人在权力交接前夜大搞以党划线、“突击提干”的损招儿,新上任的民主共和党总统杰弗逊早已深感不满。当听说有一些联邦党人法官委任状滞留在国务院之后,他立刻命令新任国务卿詹姆斯·麦迪逊扣押了这批委任状,并示意麦迪逊将它们“如同办公室的废纸、垃圾一样处理掉”。接着,针对联邦党人国会在换届前夜的立法,民主共和党人控制的新国会针锋相对,以牙还牙,于1802年3月8日通过了《1802年司法条例》,废除了《1801年司法条例》中增设联邦巡回法院的规定,砸了16位新任联邦法官的饭碗。尽管马伯里家大业大,但他显然对这份荣誉看得很重,因而下定决心要找个说法,把新任国务卿麦迪逊(民主共和党人)直接告上了最高法院。

接到控方律师的起诉状和辩方律师寄来的书面争辩后,马歇尔大法官以最高法院的名义致函国务卿麦迪逊,要求他解释扣押委任状的原因。谁料想,麦迪逊对马歇尔的信函根本就不予理睬。在当时的法律和历史环境下,麦迪逊这种目中无人、无法无天的行为是件稀松平常的事,因为联邦最高法院当时实在是一个缺乏权威的司法机构。1789年生效的美国宪法虽然规定了行政、立法、司法三权分立和制衡的格局,但这部宪法以及后来增添的宪法修正案,对于宪法最终解释权的归属问题从未做出任何明确规定。这部宪法没有赋予最高法院向最高行政当局和国家立法机构指手画脚、发号施令的特权,更别提强令总统、国务卿以及国会服从最高法院的判决了。

马伯里诉麦迪逊一案实际上使马歇尔大法官陷入了一种左右为难、必输无疑的两难困境。根据《1789年司法条例》,他当然可以正式签发一项执行令,命令麦迪逊按照法律程序发出委任状。但麦迪逊有总统兼美军总司令杰弗逊撑腰,他完全可能对最高法院下达的执行令置若罔闻。既无钱又无剑的最高法院若向麦迪逊国务卿强行发号施令却又被置之不理,只会让世人笑掉大牙,进一步削弱最高法院的司法权威。可是,如果马歇尔拒绝马伯里合理的诉讼要求,那就等于主动认输,承认最高法院缺乏权威,无法挑战行政部门高官目无法纪的举动,不仅愧对同一阵营中的联邦党人战友,而且使最高法院颜面扫地。

审,还是不审,马歇尔面临着莎士比亚悲剧中复仇的王子类似的问题。经过半个多月的苦思冥想,他终于琢磨出了一个两全其美的绝妙判决。马歇尔的判决使得本来是左右都要输的结局变成了横竖都要赢的局面。马歇尔在判决中首先提出了三个问题:第一,申诉人马伯里是否有权利得到他所要求的委任状?第二,如果申诉人有这个权利,而且这一权利受到侵犯时,政府是否应该为他提供法律救济?第三,如果政府应该为申诉人提供法律救济,是否该由最高法院来下达执行令,要求国务卿麦迪逊将委任状派发给马伯里?

对于第一个问题,马歇尔认为,马伯里的委任状既然已由总统签署,并且由国务卿加盖了国玺,那么,他就已经被任命了;因为创设该职位的法律赋予该官员任职5年,不受行政机关干预的权利,所以,这项任命是不可撤销的,而且赋予该官员各项法律上的权利,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

对于第二个问题,答案也是肯定的。马歇尔认为:“每一个人受到侵害时都有权要求法律的保护,政府的一个首要责任就是提供这种保护。合众国政府被宣称为法治政府,而非人治政府。如果它的法律对于侵犯所赋予的法律权利不提供救济,它当然就不值得这个高尚的称号。”

对第三个问题的回答展现了马歇尔高超的政治智慧和技巧,并使得马歇尔在美国历史上名垂青史。马歇尔解释说:《1789年司法条例》第13款是与宪法相互冲突的,因为它在规定最高法院有权向政府官员发出执行令时,实际上是扩大了宪法明文规定的最高法院司法管辖权限。如果最高法院执行《1789年司法条例》第13款,那就等于公开承认国会可以任意扩大宪法明确授予最高法院的权力。马歇尔认为,此案的关键性问题在于“是由宪法控制任何与其不符的立法,还是立法机构可以通过一项寻常法律来改变宪法。在这两种选择之间没有中间道路。宪法或者是至高无上、不能被普通方式改变的法律,或者它与普通法律处于同一水准,可以当立法机构高兴时被改变。如果是前者,那么与宪法相互冲突的立法法案就不是法律;如果是后者,那么成文宪法就成为人们的荒谬企图,被用来限制一种本质上不可限制的权力”。据此,马歇尔正式宣布:《1789年司法条例》第13款因违宪而被取消。这是美国最高法院历史上第一次宣布联邦法律违宪。

这个案件,表面上马歇尔没有向国务卿下令,使得马伯里无法当上治安法官,使得联邦党人损失了利益,但却极大提高了最高法院的权力。正所谓将欲取之,必先予之。通过这个案件,马歇尔确立了美国最高法院的司法审查权的核心,即对于宪法的解释权。由于普通法遵循先例的制度,一个案例一旦构成先例,后来的判决就必然遵循。在这一点上,法官造法实际上是违反三权分立原则的。宪法本身的模糊性对马歇尔创造了改变美国政制的机会,为最高法院的权威创造了一种可能性。民主共和党人虽然掌握行政权和立法权,却无法表示反对。因为判决的结果表面上是维护民主共和党人的权利,这使得杰弗逊只能接受这个判决。

但是马歇尔的巧妙一招,在当时并不能看出是多么伟大,直到几十年之后,美国最高法院的大法官们才再次使用了宪法解释权,才逐步确立了美国最高法院对于宪法的解释权。而且马歇尔大法官在马伯里诉麦迪逊案件之后,出于党派政治的考虑,并没有利用最高法院的司法审查权挑战总统的行政权威,恰恰是自我约束,配合总统的行政权。这说明政治的奥秘在于妥协。如果马歇尔不是见好就收,依照当时杰弗逊领导的民主共和党人与联邦党人之间的矛盾,势必一场宪法危机到来,那么马歇尔所创立的司法审查先例未必能够保留到后来,并发挥如此巨大的作用。以至于到2000年布什对戈尔的选举大战,最后由最高法院来确立谁来当选美国总统。大概马歇尔和杰弗逊都没有料到,这样一个小小的案件,使得无钱无剑的最高法院真正掌握了美国政制中最后的裁判权,即对宪法的解释权。正因为掌握了宪法的解释权,使得最高法院可以对立法权和行政权进行审查并进行裁决。这使得后来罗斯福新政中的很多法律都被最高法院宣布违反宪法而无效。

美国最高法院的权威与日俱增。这个普通法传统下的精英群体,从实质上说,是与民主相违背的,而法官掌握最后的权威同样与权力互相制衡是相互违背的。从这个意义上讲,虽然美国宪法确立了三权分立的制度,但美国的政制中最高法院的巨大权威似乎打破了这个平衡,并不符合这个特征。从最高法院权威的形成,我们也可以看到政治家们的斗争,马歇尔的睿智,杰弗逊的自我克制,后来的大法官的持续努力都成为了一个重要制度产生的原因之一。这也似乎说明三权分立是一个神话,美国宪法同样是一个神话。只是美国人需要一种神话,来把其政制神圣化。这恰恰佐证了习近平同志所说“一个国家选择什么样的治理体系,是由这个国家的历史传承、文化传统、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决定的,是由这个国家的人民决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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