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0日消息,南通银保监分局近日发布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显示,江苏益福汽车保险销售有限公司南通分公司存在利用业务便利为其他机构或者个人牟取不正当利益的问题被罚。 经查明,2018年,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平安产险南通中支”)将自身开展的部分业务挂靠在益福南通分公司名下,益福南通分公司按照平安产险南通中支提供的业务清单开具中介手续费发票。益福南通分公司收到平安产险南通中支支付的手续费后转账归集到总公司,总公司扣除7.5%费用后将剩余部分支付至益福南通分公司财务人员葛某账户,益福南通分公司扣除1.5%费用后转账支付给公司三名业务员银行卡,三人扣除1%费用后将剩余90%以微信、支付宝、现金等方式支付给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等45家车商和平安产险南通中支6名业务员。共涉及保单2925笔,保费10517106.91元,手续费2610453.99元。益福南通分公司实际未参与上述业务销售。 南通银保监分局决定对益福南通分公司予以罚款人民币金额贰拾伍万元的行政处罚,对责任人潘建予以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金额柒万元。 通银保监罚决字〔2019〕14号 被处罚单位名称:江苏益福汽车保险销售有限公司南通分公司 地址:通州湾江海联动开发示范区创客空间305室 主要负责人:潘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我分局对江苏益福汽车保险销售有限公司南通分公司(以下简称“益福南通分公司”)涉嫌违法一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在法定陈述申辩期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明,益福南通分公司存在利用业务便利为其他机构或者个人牟取不正当利益的问题。 2018年,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平安产险南通中支”)将自身开展的部分业务挂靠在益福南通分公司名下,益福南通分公司按照平安产险南通中支提供的业务清单开具中介手续费发票。益福南通分公司收到平安产险南通中支支付的手续费后转账归集到总公司,总公司扣除7.5%费用后将剩余部分支付至益福南通分公司财务人员葛某账户,益福南通分公司扣除1.5%费用后转账支付给公司三名业务员银行卡,三人扣除1%费用后将剩余90%以微信、支付宝、现金等方式支付给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等45家车商和平安产险南通中支6名业务员。共涉及保单2925笔,保费10517106.91元,手续费2610453.99元。益福南通分公司实际未参与上述业务销售。 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公司情况说明、谈话笔录、相关业务清单、发票复印件、银行账户流水等证据证明。 综上,我分局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及其从业人员在办理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八)利用业务便利为其他机构或者个人牟取不正当利益……”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五条规定,我分局对益福南通分公司予以罚款人民币金额贰拾伍万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银行中的任一银行进行同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缴款码将在处罚决定书送达时告知)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内向江苏银保监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通银保监罚决字〔2019〕15号 被处罚人姓名:潘建 住址:江苏省如东县栟茶镇靖海东路 身份证号码:32062319761109****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我分局对江苏益福汽车保险销售有限公司南通分公司(以下简称“益福南通分公司”)涉嫌违法一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在法定陈述申辩期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明,2018年,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平安产险南通中支”)将自身开展的部分业务挂靠在益福南通分公司名下,益福南通分公司按照平安产险南通中支提供的业务清单开具中介手续费发票。益福南通分公司收到平安产险南通中支支付的手续费后转账归集到总公司,总公司扣除7.5%费用后将剩余部分支付至益福南通分公司财务人员葛某账户,益福南通分公司扣除1.5%费用后转账支付给该公司三名业务员银行卡,三人扣除1%费用后将剩余90%以微信、支付宝、现金等方式支付给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等45家车商和平安产险南通中支6名业务员。共涉及保单2925笔,保费10517106.91元,手续费2610453.99元。益福南通分公司实际未参与上述业务销售。2018年4月11日至今,潘建担任益福南通分公司负责人,在上述违法行为发生期间未能有效履行管理职责,应负管理责任。 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公司情况说明、谈话笔录、相关业务清单、发票复印件、银行账户流水、任职资格批复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证明。 综上,我分局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及其从业人员在办理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八)利用业务便利为其他机构或者个人牟取不正当利益……”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五条规定,我分局对潘建予以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金额柒万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银行中的任一银行进行同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缴款码将在处罚决定书送达时告知)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内向江苏银保监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此文不代表本网站观点,仅代表作者言论,由此文引发的各种争议,本网站声明免责,也不承担连带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