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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丨“核准”改“备案”,《汽车产业投资管理规定》正式发布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admin 人气: 发布时间:2019-01-07

12月18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发布消息,经国务院同意,《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中新建中外合资轿车生产企业项目、新建纯电动乘用车生产企业(含现有汽车企业跨类生产纯电动乘用车)项目及其余由省级政府核准的汽车投资项目均不再实行核准管理,调整为备案管理。

目前,《汽车产业投资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已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19年1月10日起施行。

关于燃油车

对于燃油车,《规定》要求要优化其产能布局,推动产业向产能利用充分、产业基础扎实、配套体系完善、竞争优势明显的省份聚集。汽车产能利用率低的省份和企业应加大资金投入和兼并重组力度,加快技术进步,淘汰落后产能,增强市场竞争力。

此外,《规定》中明确将以下燃油汽车投资项目列为禁止建设行列(不在中国境内销售产品的投资项目除外):

(一)新建独立燃油汽车企业;

(二)现有汽车企业跨乘用车、商用车类别建设燃油汽车生产能力;

(三)现有燃油汽车企业整体搬迁至外省份(列入国家级区域发展规划或不改变企业股权结构的项目除外);

(四)对行业管理部门特别公示的燃油汽车企业进行投资(企业原有股东投资或将该企业转为非独立法人的投资项目除外)。

而现有汽车企业扩大燃油汽车生产能力投资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上两个年度汽车产能利用率均高于同产品类别(乘用车和商用车)行业平均水平;

(二)上两个年度新能源汽车产量占比均高于行业平均水平;

(三)上两个年度研发费用支出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均高于3%;

(四)产品具有国际竞争力;

(五)项目所在省份上两个年度汽车产能利用率均高于同产品类别行业平均水平,且不存在行业管理部门特别公示的同产品类别燃油汽车企业。

关于新能源车

关于新能源汽车,《规定》要求要科学规划新能源汽车产业布局,现有燃油汽车企业应加大研发投入、调整产品结构,发展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燃料电池汽车等新能源汽车。严格新建纯电动汽车企业投资项目管理,防范盲目布点和低水平重复建设。

新建纯电动汽车企业及现有企业纯电动汽车扩能项目,应建设在产业基础好、创新要素全、配套能力强、发展空间大的省份及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推动新增产能向新能源汽车消费需求旺盛和燃油汽车替代潜力较大省份集中。

新建独立纯电动汽车企业投资项目(含现有汽车企业跨乘用车、商用车类别建设纯电动汽车生产能力)所在省份,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上两个年度汽车产能利用率均高于同产品类别行业平均水平;

(二)现有新建独立同产品类别纯电动汽车企业投资项目均已建成且年产量达到建设规模。

需要新建独立纯电动汽车企业投资项目,《规定》要求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建设内容包括:

1.纯电动汽车持续研发能力,在已有研发机构基础上,建立产品信息数据库,提升产品概念设计、试制试装、试验检测和整车运行状态监控等能力,研制的产品主要技术指标达到行业领先水平;

2.建设规模,纯电动乘用车不低于10万辆,纯电动商用车不低于5000辆;

3.车身成型、涂装、总装等整车生产工艺和装备,以及车用动力电池系统等关键部件的生产能力和一致性保证能力;

4.纯电动汽车产品质量保障、市场销售、售后服务及车用动力电池回收利用管理体系;

(二)项目建成投产后,只生产自有注册商标和品牌的纯电动汽车产品。

《规定》还要求,要加快推进新能源汽车、智能汽车、节能汽车及关键零部件,先进制造装备,动力电池回收利用技术、汽车零部件再制造技术及装备研发和产业化。主要包括:

1.新能源汽车领域重点发展非金属复合材料、高强度轻质合金、高强度钢等轻量化材料的车身、零部件和整车,全功能、高性能的整车控制系统,高效驱动系统、先进车用动力电池和燃料电池产品,车用动力电池等制造、检测技术和专用装备;

2.智能汽车领域重点发展复杂环境感知、新型智能终端、车载智能计算平台等关键共性技术,车载传感器、中央处理器、专用芯片、操作系统、无线通讯设备等关键零部件和系统,推动技术研发能力、测试评价能力、军民融合能力、安全保障能力建设;

3.节能汽车领域重点发展高效发动机、先进自动变速器和混合动力系统等节能技术和产品;

4.动力电池回收利用领域重点发展动力电池高效回收利用技术和专用装备,推动梯级利用、再生利用与处置等能力建设;

5.汽车零部件再制造领域重点发展高附加值零部件再制造技术和工艺,推动零部件旧件回收和再制造产品质量控制等能力建设。

关于其他约束条件

新建独立纯电动汽车企业投资项目企业法人的股东,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股东在项目建成且年产量达到建设规模前,不撤出股本;

(二)股东对关键零部件具有较强掌控能力,拥有整车控制系统、驱动电机、车用动力电池等关键零部件的知识产权和生产能力;

(三)主要法人股东应符合以下条件:

1. 股权占比高于三分之一;

2. 控股的现有新建独立纯电动汽车企业投资项目均已建成,年产量达到建设规模,且不存在违规建设项目;

3. 自有资金和融资能力能够满足项目建设及运营需要;

(四)主要法人股东还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 汽车整车企业为主要法人股东的,其中燃油汽车企业上两个年度汽车产能利用率和新能源汽车产量占比均高于行业平均水平,纯电动汽车企业上年度产量达到建设规模;

2. 汽车零部件企业为主要法人股东的,上两个年度整车控制系统、驱动电机或车用动力电池的配套装车量累计大于10 万套;

3. 设计研发企业、境外企业等其他市场主体为主要法人股东的,研发且拥有知识产权的纯电动汽车产品,上两个年度累计境内外市场销售并登记注册的数量大于3 万辆纯电动乘用车或3000 辆纯电动商用车,或上两个年度纯电动汽车产品累计销售额大于30亿元。

新建车用燃料电池电堆/系统投资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企业法人已建立车用燃料电池产品研发机构,拥有专业研发团队,具有相关研发经历。燃料电池电堆企业应具备双极板、膜电极等关键部件核心技术研发和试验验证能力。燃料电池系统企业应具备电堆控制系统等关键部件核心技术研发和试验验证能力;

(二)燃料电池电堆项目应建设双极板、膜电极等关键部件和电堆组装的生产能力。燃料电池系统项目应建设电堆控制系统等关键部件和电堆系统组装的生产能力;

(三)产品主要技术指标应达到行业领先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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