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冯军院长及丁毅局长:你们好! 我长治市丰发物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冯保卫)于2015年,在长治中级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山西裕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孙海旺)一案,至今已历时九年之久,仍未执行回分文,均因韩伏香的所谓执行案(虚假仲裁调解书)须“报核”省高院。但贵院执行局某些办案人员罔顾长治中级法院通过严谨的司法审查程序,对韩伏香的执行依据“仲裁调解书”做出的纯属双方恶意串通、捏造事实、伪造证据,虚假仲裁调解的“审查报告”结论。不但不建议长治中级人民法院对韩伏香的“虚假诉讼”犯罪行为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反而依仗上级法院的“强权、强势”(不排除与韩伏香之间存在利益输送的重大嫌疑),违背“以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的办案原则,采取“闭门造大车”的手段,不问“青红皂白”一味无原则地对韩伏香的犯罪行为进行庇护。不仅否定了长治中院(2016)晋04执异33号执异裁定书(不予执行),而且对长治中院的“报核”久拖、久压不决,致使长治中级法院“左右为难”。导致我们众多案外人(执行申请人)无辜遭受不可弥补的重大经济损失!对此,我们不得不以互联网形式向你们进行反映。 2015年至2016年,我们多名申请执行人依照各自生效的法律文书,先后对共同被执行人孙海旺的私有独立公司山西裕安房地产开发公司的财产查封、申请强制执行立案(合计执行标的两亿多),其后韩伏香也以一亿零九百万元的“虚假调解书”对孙海旺的全部财产查封、申请强制执行。长治中院执行局决定要执行必须一起合并执行。 我们深知韩伏香高利放贷给孙海旺的款项早已连本带利全部拿回,因此,于2016年共同以案外人的身份向韩伏香的执行依据(2015)长仲调字第0038号调解书,依法提起了“执行异议”的申请。 对此,长治中院启动了司法审查程序,并组成了合议庭,召开了异议申请人、被执行人孙海旺、韩伏香三方参加的听证会。 听证会通过三方举证,相互质证、论证,充分说明:韩伏香与孙海旺双方达成的“仲裁调解书”纯属毫无事实依据,伪造证据的虚假仲裁! 1、韩伏香在听证会上提供的证据证明:其在“仲裁调解书”之前,多次累计仅出借给孙海旺六千三百三十一万元本金; 2、被执行人孙海旺在听证会上提供的银行转账凭证及韩伏香的现金收款收据证明,在“仲裁调解书”之前,孙海旺已连本带利归还了韩伏香一亿零一百一十二万四千三百八十四元。因此,双方的借贷债务已全部结清; 3、案外人在听证会上对韩伏香提供的证据中发现提出以下三个质疑重点: 第一、韩伏香在给孙海旺每次出借款项均是高利放贷,日息为0.001334,月利4分多,年利高达49.7%,并且存在利滚利; 第二、极为可笑的是韩伏香于2013年5月份给孙海旺出借过一笔650万元,但该笔款项的利息却从2012年10月1日就已开始计算; 第三、韩伏香于2015年6月18日在长治市仲裁委谋取的“仲裁调解书”;在2015年7月27日向长治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期间的8月11日,韩伏香再次向孙海旺出借960万元,韩伏香的行为明显违背常规逻辑。 听证会各方的证据相互印证,得出的结论充分证明:韩伏香的执行依据“仲裁调解书”,纯属捏造事实、伪造证据、滥用诉权、恶意虚假申请仲裁,不仅浪费了司法资源,破坏了司法程序,坑害了众多案外人的合法权益,更为严重的损害了司法的公信力!韩伏香的行为完全构成了“虚假诉讼罪”的法定构成要件! 合议庭将听证会的结论上报审委会讨论后,于2017年10月14日对韩伏香执行一案,做出了(2016)晋04执异33号执行裁定书,裁定“不予执行”! 在这里需要特别注明的是:韩伏香在长治中院执行局申请强制执行的案子就有50多起,非法高利放贷次数近百次,执行金额高达2.3亿元之多,涉及被执行自然人及公司企业高达60多人次(不包括未进入司法程序已收回的高利放贷金额),其行为已完全构成了“非法经营罪”的法定构成要件。 韩伏香的执行依据统统均是“长治市仲裁委的裁决书”。这些执行案子,特别韩伏香依仗一亿零九百万的虚假“仲裁调解书”,妄想坑害我们多名案外人(申请执行人)的巨额债权,以此得到彻底霸占被执行人的数亿元房产的罪恶目的,更为恶毒的是把人民法院执行局当做他实施犯罪的“工具”。他的犯罪行为导致数家公司濒临破产,数百名员工失业下岗,数十个家庭无法生活生存,上千户业主无法办理房产证,造成群体性上访事件不断,在社会上造成及其恶劣的影响。 韩伏香的所有执行案子卷宗均属其犯罪的证据,而且犯罪事实十分清楚、证据充分确凿!而且犯罪手段极其恶劣,犯罪情节特别严重。他所申请执行的款项均属犯罪资金及犯罪所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明确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非法经营罪的构成要件是,违反国家规定,未经监管部门批准,以营利为目的,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扰乱金融市场秩序;也就是二年内向不特定多人(包括单位和个人)出借资金十次以上。个人非法放贷累计200万元以上;或者累计非法所得80万元以上;均构成放贷非法经营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 《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于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此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贵院执行局办案人员对法律的理解认知,办案业务,执法水平等理应高于下级法院。长治中级法院对韩伏香非法经营罪的事实及行为虽然未在“审查报告”中体现,但对其“虚假仲裁”的犯罪事实认定的已有理有据、十分清楚明白,为何贵院执行局的办案人员对此视而不见、听而不闻?反而对长治中院九年之中的多次反复“报核”,一次批复“继续执行”,二次批复“发回重审”,三次“退回卷宗”,四次将长治中院的“报核”束之高阁至今,这种乱作为、不作为的司法腐败行为令人感到十分震惊与愤怒! 试问:贵院执行局的办案人员这种乱作为、不作为的行为给下级法院的执法工作造成了多大的难度?给我们无辜的申请执行人造成了多大的经济损失?给人民法院“公平公正”的形象造成了多么严重的负面影响啊!?这种行为应承担什么法律后果? 试问:贵院执行局的办案人员究竟懂不懂法?懂不懂业务?又是如何排除与韩伏香之间存在“权钱交易”、“利益输送”的重大嫌疑呢? 九年来,因举报人的执行款始终不能到位,导致本反映人的公司破产,债权人登门要债,全家无法生活,无法生存。给本人带来“无穷”的灾难和无法估量经济损失。在此势逼无奈的情况下,只好将此情向冯军院长、丁毅局长你们二人进行反映,望你们在百忙中对此引起高度的关注与重视,并责成长治市中级法院立即将韩伏香严重涉嫌“虚假诉讼”、“非法经营”的两项犯罪事实及相关资料移送公安机关,追其刑责!立即将我们的执行款执行到位!并对贵院执行局的乱作为、不作为的司法腐败行为进行严查,以便维护人民法院的庄重、庄严形象!
实名反映人:冯保卫 身份证号码:140411195705130417 电 话:13903454432 2024年9月1日 (此文不代表本网站观点,仅代表作者言论,由此文引发的各种争议,本网站声明免责,也不承担连带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