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莱科技:2019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公告日期 2019-09-05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智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深圳市福田中心区福华三路卓越世纪中心1号楼22、23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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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智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市智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下称“《股
东大会规则》”)的有关规定,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
受深圳市智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智莱科技”)委托,指派律师
出席公司 2019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或“会议”)。
本所现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宜出具法律意见。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为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公司董事会于 2019 年 8 月 20 日在巨潮资讯网
()上公告了会议通知。通知载明了会议的召开方式 (现
场会议结合网络投票)、召开时间和召开地点,对会议议题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
露,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明确了会议的登记
办法、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会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号码。会议的召
集和通知符合《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要求。
2019 年 9 月 5 日下午 15:00,本次股东大会如期在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学苑
大道 1001 号南山智园 C3 栋 15 层智莱科技会议室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时间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
的具体时间为 2019 年 9 月 5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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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 年 9 月 4 日 15:00 至 2019 年
9 月 5 日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 出席人员
1. 股东或股东代理人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21 人,代表股份 73,622,100 股,占上市公司
总股份的 73.6221%。
其中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16 人,代表股份 20,147,100 股,占上
市公司总股份的 20.1471%。
注:中小股东是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具体情况如下:
(1) 现场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12 人,代表股份 64,295,3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64.2953%。
(2) 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出席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9 人,代表股份 9,326,8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9.3268%。
2. 其他人员
(1) 公司部分董事;
(2) 公司部分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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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公司全体高级管理人员;
(4) 本所律师。
(二) 召集人
根据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和公司《关于召开 2019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对列入通知的议案依法进行了表决,并当场清点投票结果,公
司按照《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和监票。本次股东
大会审议议案具体情况如下:
1. 《关于公司 2019 年半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 73,621,500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9992%;反对票 600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008%;弃权票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含
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持股 5%以下(不含持股 5%)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票 20,146,500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70%;反对
票 600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0%;
弃权票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中小
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2. 《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本议案采取累积投票方式逐项表决,表决结果如下:
2.01 选举干德义先生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70,844,601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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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的 96.2274%。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 17,369,60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含
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6.2139%。
干德义先生当选公司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2.02 选举王兴平先生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70,844,602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6.2274%。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 17,369,60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含
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6.2139%。
王兴平先生当选公司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2.03 选举王松涛先生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70,844,603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6.2274%。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 17,369,60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含
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6.2139%。
王松涛先生当选公司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2.04 选举丁杰偲先生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70,844,604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6.2274%。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 17,369,60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含
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6.2139%。
丁杰偲先生当选公司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2.05 选举易明莉女士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70,844,605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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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的 96.2274%。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 17,369,60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含
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6.2139%。
易明莉女士当选公司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2.06 选举胡文春先生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70,844,606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6.2274%。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 17,369,60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含
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6.2139%。
胡文春先生当选公司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3. 《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本议案采取累积投票方式逐项表决,表决结果如下:
3.01 选举李开忠先生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70,844,601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6.2274%。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 17,369,60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含
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6.2139%。
李开忠先生当选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3.02 选举王和平先生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70,844,602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6.2274%。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 17,369,60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含
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6.2139%。
王和平先生当选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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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3 选举陈强先生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70,844,603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6.2274%。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 17,369,60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含
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6.2139%。
陈强先生当选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4. 《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第二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本议案采取累积投票方式逐项表决,表决结果如下:
4.01 选举张鸥先生为公司第二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表决结果:同意 70,844,601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6.2274%。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 17,369,60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含
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6.2139%。
张鸥先生当选公司第二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4.02 选举曾楚轩先生为公司第二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表决结果:同意 70,844,602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6.2274%。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 17,369,60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含
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6.2139%。
曾楚轩先生当选公司第二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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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经本所负责人、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
效。
(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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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智莱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 2019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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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 经办律师:
高田 罗红峰
张会敏
时间: 2019 年 9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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