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报济南消息(记者 王晓迪)最近市民贾先生遇上了一件闹心事儿,自己的母亲在去世时立了遗嘱,和其父亲名下两套房子均留给贾先生的小妹,父亲也表示同意。可就在五年前,父亲再婚,五年后去世,继母拿着一份父亲生前所立遗嘱来分遗产。两份遗嘱同时摆在法官面前,这个家务事儿该如何断? 据贾先生介绍,父亲最初告诉他们,想要寻找一名保姆,后来通过远房亲戚介绍,认识了从外地来济打工的齐田(化名)。但让他们意想不到的是没过几天。两人竟然去民政局领了证。结婚不久,齐田就带着贾先生的父亲回了她的家乡。但五年后的一天,齐田打电话说自己的父亲快不行了。料理完父亲的后事,贾先生得知,继母齐田手中有一份父亲生前立的遗嘱,和之前母亲去世立的遗嘱完全不同。随后继母齐田与贾先生打起了官司。
济南市槐荫区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审判员王辉,是该案的主审法官。其介绍,最初大家都以为这是一起普通的遗产分割案件,但随着被告一方提供证据的增多,案情变得复杂起来。原来,贾先生找到了多位其父生前的朋友、邻居。他们一致认可贾先生的父亲生前患有精神疾病。为了证明父亲生前的精神状况,贾先生还拿出了多年前的诊疗记录。同时,他还拿出了之前其母亲留下的遗嘱,该份遗嘱内容大致为,把老两口的两处房产留给小女儿。对于这份遗嘱贾先生的哥哥和妹妹都表示同意,而且母亲去世后,在舅舅的主持下,一家人开了家庭会议,父亲表示,尊重母亲的遗嘱。
槐荫法院认为,贾先生的父亲与齐田确立了夫妻关系,故法院认定婚姻有效。其父亲去世后,齐田作为被继承人的合法妻子,与其共同生活了五年的时间,尽了生养死葬的义务,其作为第一顺位继承人,有权利继承遗产。因贾先生的父亲立遗嘱时没有录音录像光盘,法院无法对其当时的精神状态作出直观判断,其立遗嘱时是否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已无法通过鉴定的方式确认,只能通过其生前的病史、对其熟知的人进行了解。根据相关证据与证人证言,可以认定其生前患有精神分裂症。按照责任倒置的原则,作为再婚妻子的齐田应提供证据证明贾先生的父亲订立遗嘱时精神正常,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但齐田通过亲属关系找到的两位遗嘱见证人,其证言不具有客观性,法院未予采信。
法官王辉介绍,在前妻去世后,贾先生的父亲一家人曾商定,前妻享有的1/2产权份额由小女儿继承所有。此外,因贾先生的父亲所立遗嘱无效,故其去世后应按照法定继承办理,其享有的1/2产权份额由其再婚妻子齐田与贾先生的兄弟姐妹各自继承,按照份额,齐田应分得1/10的产权份额。因不服该一审判决,齐田提出上诉,济南中院作出维持原判的终审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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