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市住建局下发《关于进一步落实房地产经纪机构公示制度的通知》。《通知》要求各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分支机构(门店)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悬挂包括经营证照、从业人员信息、收费标准等信息的公示板,主动接受群众和媒体的监督;对于通过群众投诉举报和现场巡查发现、未按规定公示相关信息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其情况将被记入信用档案并通过媒体进行曝光。
《通知》要求,各房地产经纪机构要全面公示经营证照、房地产经纪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合同示范文本、从业人员信息、业务流程、服务项目及收费标准、投诉电话等信息。
其中,已经开立存量房客户交易资金专用存款账户的房地产经纪公司,应制作《交易资金监管方式公示》公示板,在公示板中标明 “ 本公司可以按房地产交易资金 ” 及其他监管内容;未开立存量房客户交易资金专用存款账户的房地产经纪公司,应在制作的《交易资金监管方式公示》公示板中 “ 交易资金监管公示 ” 字样下方,加括号明确标注 “ 本公司不代收代付交易资金 ” 字样。(张磊) (此文不代表本网站观点,仅代表作者言论,由此文引发的各种争议,本网站声明免责,也不承担连带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