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行业>房产
购房十年方知一房被二卖 打官司才要回房并获赔偿 点击数: 次
2003年10月,王女士与开发商签订购房协议,花60万余元在和平区太原南街购买了一处房产。王女士和开发商约定,在房屋交付180天内,开发商为其办理产权登记备案手续。如因开发商的责任,王女士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双方协商处理。 2003年11月13日,王女士办理了入住手续,并一直住在这套房屋里。王女士说,此后,她多次找到开发商要求办理房产证,开发商一直以各种理由予以拖延。 直到2013年,大东区人民法院前来强制执行,准备对王女士所购买的房产予以冻结查封,王女士才得知她所购买的房产被开发商一房二卖了。 开发商卖房给员工骗贷款 原来,早在王女士购房前,开发商就将这处房产卖给了公司的一名员工,从银行获得抵押贷款55万元,贷款期限为25年。2003年5月27日,这处房屋在沈阳市房产局办理了抵押备案手续。贷款发放下来后一直被开发商使用,贷款也一直由开发商偿还。 因开发商和开发商公司员工未及时还款,2012年3月,银行起诉到大东区人民法院,要求开发商及其员工立即偿还贷款。经调解,双方达成协议,贷款本息44万余元将在当年9月30日前一次性付清。 还款期限届满时,开发商及其员工仍没能还款,银行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王女士主张房屋系自己购买,对执行提出异议,法院中止执行。 优先受偿无法对抗善意取得 银行方面不服提起上诉,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王女士实际出资购买该房产并占用多年。开发商与员工间签订的购房合同真实目的是向银行套取贷款,而且开发商承认卖房给王女士时隐瞒了房屋抵押的情况,房屋无法办理备案登记,王女士没有过错,其是房屋的善意买受人。 虽然银行对这处房屋拥有优先受偿权,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按照“举重明轻”的原则,支付了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项的购房者所享有的债权优于建筑承包人的工程价款债权;同时,建筑承包人的工程价款为法定优先受偿权,其优先于已经登记的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因此,支付了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项的购房者所享有的债权当然优先于已经登记的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 法院认为,银行对这处房屋的优先受偿权不能对抗善意的王女士的债权。最终,法院依法驳回银行上诉,维持原判。 打官司才要回房并获赔偿 随即,王女士将开发商及其员工起诉到和平区人民法院,要求确认对方之间的购房合同无效,判令开发商为自己办理房产证,判令开发商支付办证违约金。 和平区人民法院审理后作出判决,判处开发商支付王女士逾期办证违约金,并协助王女士办理房产证。
感动 同情 无聊 愤怒 搞笑 难过 高兴 路过
打印文章 添加收藏
上一篇:[ 10-14 ] 下一篇:[ 10-16 ] 相关文章 (此文不代表本网站观点,仅代表作者言论,由此文引发的各种争议,本网站声明免责,也不承担连带责任。) |